“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清稗类钞》
因为在康熙末年几乎达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雍正皇帝在继位伊始,下特旨设“养廉银”制度,想用高薪,来培养官员的廉洁习性,抑制官员阶层的贪污之风。
清朝官员的俸禄
清初文官的薪俸标准是完全照搬万历朝《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一个七品知县,“每月支俸三两,当时的标准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如果再养一匹代步的马匹,总计需银五六钱,这样看来一月俸禄不足五六日之费”。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出,清朝官员的薪俸相对与整个社会来说非常微薄,一品官的俸银每年不过一百八十两,每月只有十几两银子,七品之下的一方“父母官”,每年俸银只有三、四十两,每月不过三两多的收入。
而据史料记载,在康乾盛世期间,一个中等农户家庭的月收入大概三两二钱银子,可以维持一家3-5口人的温饱。按照这个标准来看,整个官员阶层靠这样微薄的收入,想要有个体面的生活真的很难。
官员也不是圣人,十年寒窗苦读,为的就是人前显贵,光宗耀祖。照这个薪俸,不要说大富大贵,就是能维持温饱都是个难题。但是,绝大多数的官员生活穷奢极侈,挥金如土,他们哪里来的收入供他们挥霍呢?
官场的隐形收入
1、地方官
凡是州、县官等主政一方之牧民官,主要靠征税时来盘剥百姓。
举个简单的例子,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银。无论征收实物或银钱,按惯例都有“耗羡”,所谓“耗羡”是指在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正常运输、保管时损耗为由,在正常征收之外加征的部分。
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按照地域的不同,粮食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银钱每两加征三到四钱作为“火耗”,整个州、县数万人口至数十万人口,总量加起来就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实际上多出来的这些钱粮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包括衙门吏员、官差们)的私囊,成为官场的惯例公开的实施。
俗话说“小小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古代司法制度并不完善,案件的处理,主要是由主审官员来甄别、定罪。所以主政一方的父母官们,如果不太黑心,每年总可以弄个几千两银子。如果刻意搜刮,自然更不止如此。一任(三年)下来,赚个盆满钵满,身家巨万。
至于更上一级的知府,除了本身的收入外,还有所辖的各州、县官的例常“孝敬”银,逢年过节、喜事丧事免不了收些下级官员和地方士绅的“红包”,自然所得也更多,因而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说的是在不贪赃枉法的情况下,仅依照惯例收取,一任下来,也可以有十万银子的进账。
对于道、抚、督之类的高级官员来说,权力更大,不仅有下属“孝敬”,还有权推荐些特殊的官职,比如:盐运使、海关道的属官、佐官等,是官场上公认的肥缺。即使当一位学政,做一次主考,也有“棚费”(地方官向士绅、学子阶层摊派的银两,送给主考)收入的。
2、京官
京官不能直接向百姓收刮,只有可怜兮兮的朝廷俸禄维持生计,所以要靠地方官的孝敬才能维持体面,美其名曰“冰敬”、“炭敬”之类。
有些京官掌握地方官员的考查、任免大权,外官为了巩固地位,是必须与京官打好交道的,这自然成了有权势的京官最大收入。
至于中、下级京官,就只有靠着代同乡出具“印结”,每月分一些银子以维持生活。所谓“印结”,即以京官的官身作保,代同乡出具契书,保证捐官或捐监贡的同乡身家清白,并不虚伪等情况。
“印结”是要出一笔银子来买的,当时每一省设一印结局,凡是加入印结局,出名为同乡具印的,每月可以分一次印结费,通常每人可以获得几十两银子的收入。
这样看来,即使是最为清贫的低级京官,各种各样的额外收入,也超过正常收入的十几倍,有实权的官员甚至可以达到百倍、千倍的地步。
雍正的“养廉银”制度
《清全典事例》记载:养廉银根据地域和官职的不同,通常为本薪的10倍到100倍。地方总督为15000至20000两;巡抚为11000至15000两;布政使为6000至9000两;按察使为4000至7000两;最小的地方主政官知县也有1200两。
看似很多,足够一家之用。官员们聘个师爷,寻个幕僚,再养几个杂役、奴仆维持体面算算也是够用了,但官场之间迎来送往太多,做任何事情还要体现个官威,时不时的要救济和扶持一些乡中子弟进学等等,一年下来,也捉襟见肘。例如:晚晴重臣曾国藩在翰林院任职期间,寄回家书诉苦:“目下光景渐窘,恰有俸银接续,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资,今年尚可勉强支持,至明年则更难筹画。”
清朝的“养廉银”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员的廉洁问题,只有厚禄而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廉洁奉公”只能凭官员自身的良心,大多成为一句空话。养廉银制度,在雍正朝,因为皇帝对贪官的严惩不贷,还是起到一定正面作用的。但从乾隆朝开始,由于制度的松弛以及皇帝自身铺张浪费、好大喜功的性情,养廉银制度已经名不符实。
乾隆年间最大的贪官、曾任首辅的权臣和坤嘉庆皇帝下旨被抄家时,珍珠、宝石“胜于大内”,“藏银、衣物数逾千万”,“夹墙藏金二万六千余两,私库藏金六千余两,地窑埋银三百余万两……”,其中部分是和珅好经营之道,自己挣来的,但大部分还是以权谋私、纳贿孝敬所得。
乾、嘉以后,清朝官场卖官鬻爵、贪污受贿现象变本加厉,日益严重,直到清朝灭亡,这一现象也没有得到改观。雍正当年希望通过养廉银制度,培养官员们廉洁品性的初衷最终成为泡影。
参考资料:
《清稗类钞》
《曾国藩全集·家书》
《道咸宦海见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