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鲜事 科技 谁的名字配标*?丨当前通信作者署名制度的困境

谁的名字配标*?丨当前通信作者署名制度的困境

原文刊载于《中国科学院院刊》2022年第10期,原文标题《通信作者不当署名行为界定及规则改进》。本文为精简改编版

熊皓男

北京师范大学

通信作者是特殊的署名类型,存在特殊的学术不端行为。通信作者的职责是完成论文通信事宜,其不当署名具体表现为标注不适格、侵犯其他作者署名权、未履行通信作者义务。良善的通信作者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预防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而现有的通信作者制度难以胜任。其改革应从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规则、完善通信作者奖励机制、推行合作作者贡献声明3个方面进行。通过精细的角色分工、公正的奖励机制、科学的责任分配等方式,减少纠纷、促进协作。

通信作者是负责论文发表前后通信事宜的作者。通信作者制度肇自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在1979年发布的《统一投稿须知》,于1996年移植入我国学界。作者间精细化的角色分工是研究活动科学性与严肃性的体现,而署名规则事关作者间权利与义务分配。我国学界素有重视第一作者的传统,但对通信作者制度置评不足。实践中,因署名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频繁出现。作为特殊的署名类型,通信作者应然层面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合作作者的法律关系尚待厘清,尤其是对其不当署名的法律评价研究暂付阙如。通信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将受到道德非难,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以上问题的考究对学术合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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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的法律地位

实际上,关于什么是通信作者、什么是成为通信作者的必要条件等问题并非没有争议。由于科研活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合作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完全交由意思自治。通信作者的学术责任一般由学术期刊在其“投稿须知”中单独作出规定,尚未形成统一规则,且中西方差异较大。因此,应当首先开展针对以上问题的分析。

通信作者的基本含义

通信作者的称谓译自“corresponding author”,其中“corresponding”意为“通信”。“通信联系人”既是通信作者的原初身份,也是通信作者的基础任务。标注通信作者的必要性体现在2个方面。

在学术规范上,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规定科研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项要求才能在作品上署名:

在著作权法上,合作作者必须贡献作品中的表达,仅提出想法或设计方案尚不足以成为作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也要求作者必须实际参与论文撰写。分析至此得出的初步结论是,通信作者是科研成果的合作作者,负责论文发表前后的通信事宜。

通信作者的适格条件

一般来说,通信作者由课题负责人或高级研究员担任。《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径直将高级职称当作担任通信作者的必要条件,但这一规定不具有普遍性。以法律地位的视角观之,此处争议系通信作者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广义上的“通信事宜”主要包括3个方面任务:

其中,同行评议意见的回复虽然由通信作者作出,但相关内容的准备工作系所有合作作者共同完成。而保障论文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所有合作作者的共同任务,通信作者只是对此予以确认。课题负责人的确能为论文设计的科学性、实验数据的真实性、研究结论的严谨性“背书”。但此种“信用担保”在学术规范和著作权法上均无意义。综上,通信作者独立完成的活动只有联系期刊投稿、安排署名顺序、取得发表同意与披露利益冲突4项。客观来说,由课题负责人或高级研究员作出的署名顺序安排更容易获得所有合作作者的认可,但署名排序应依据实际贡献确定,在贡献大小无法比较的情况下也应由作者平等协商。同理,其他3项活动也不依赖高级研究员的特定身份完成。

因此,在逻辑上,高级职称不应作为通信作者的适格条件。学界对作者身份的依赖将加剧科研活动的“马太效应”。通信作者制度应由“身份论”向“功能论”转变,任何有能力完成上述任务的合作作者均 可作为论文的通信作者。通信作者的选定,应交由合作作者商榷。

通信作者的权利义务

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转让著作财产权,以此获得经济激励。与文学、艺术领域利用作品的方式不同,科学作品的利用以科研奖励为主要途径。通信作者的作品权利体现在课题申报、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环节。同时,通信作者还承担了双重义务:作为合作作者,应保证科研活动符合学术规范要求作为通信作者,应合规完成论文通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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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原则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相适应。在科研活动中,公平原则下沉为以下要求:一方面,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应与其所获奖励相当;另一方面,所获奖励应与其所负责任相当。由此可见,通信作者的权利义务因其实际贡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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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的贡献衡量

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的关系是影响通信作者权利义务的结构性因素。通常来说,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合作作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在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分属两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第一作者为论文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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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与其他作者的贡献衡量

如前所述,通信作者除了承担作者的义务以外,还承担通信义务。公平原则要求通信作者额外承担的通信义务应当予以奖励。因此,除第一作者外,如果有两人对论文撰写贡献相同,但其中一人系通信作者,应当认定通信作者对论文的贡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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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不当署名行为认定

依照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规定,不当署名系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从法律评价的角度来说,不当署名是违反学术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义务的行为。通信作者的不当署名行为可分成3类。

通信作者标注不适格

功能论的通信作者制度以通信事宜的完成为标注的适格条件。通信作者标注不适格是指行为人未承担论文发表前后通信事宜,该任务由其他科研人员完成,但行为人标注了通信作者。由于行为人的标注与其实际贡献不符,该行为属于不当署名。再者,通信作者作为特殊的署名类型,行为人的此种标注行为也侵犯了实际完成通信事宜的科研人员的署名权。应当注意的是,课题负责人并不当然是论文的通信作者,即为研究提供经费不是标注通信作者的依据——单纯提供物质条件甚至不能使其成为作者。课题负责人标注通信作者,除了应对论文撰写作出实质性贡献外,还应完成论文通信事宜。

侵犯其他作者署名权

《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署名权是指“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的行为”。通信作者安排论文署名时,如果存在上述行为,一方面构成学术规范中的不当署名,另一方面也侵犯该作者的署名权。

未履行通信作者义务

通信作者从事通信事宜应当符合学术规范要求。通信作者职责的特殊性导致合作作品中的学术不端认定相较于独立作者更为复杂。以下行为均系独立的学术不端类型,通信作者在构成不当署名的同时,构成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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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多发

作为通信联系人,联系期刊投稿是通信作者的基础任务。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是2种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分别发生在论文发表前后。一稿多投是重复发表的前提,重复发表则是一稿多投的结果。如果通信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得到了所有合作作者的认可,则相应的学术不端责任应由所有合作作者共同承担。但在投稿过程中,或将发生通信作者一稿多投但其他合作作者不知情的情况。如果通信作者一稿多投后,其他合作作者获知该行为但未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他合作作者对该行为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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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由同一领域专家评审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的过程。同行评议意见对于文章能否发表起到决定性作用。任何试图阻止或不正当地影响同行对论文的独立评估的行为均构成操纵同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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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利益关系

向学术期刊披露利益冲突是通信作者的义务。未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构成对该义务的违反。在裁量其法律责任时,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果因通信作者过失导致未充分披露利益冲突,原则上应从轻处理。未充分披露利益冲突若因其他合作作者故意隐瞒造成,在通信作者尽到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应由该合作作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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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制度的改革路径

通信作者制度应对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起到预防作用,但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通信作者制度的困境集中表现如下:

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规则

我国学界尚未出台统一的通信作者署名规则,各学科、各期刊规定存在差异。科研人员应就通信作者署名规则达成广泛且充分的共识。在此之前,可先由相关学会制定适用于本专业领域的通信作者署名规则,推荐期刊采用,以习惯或行业惯例的形式调整合作作者的法律关系。在广泛征求意见与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找到该领域署名规则的“最大公约数”。经实践中的修改完善,再由管理机关出台署名标准。

完善通信作者奖励机制

国内部分高校明确规定在对科研人员量化考核时,将通信作者等同为第一作者。但这一规定并非国际惯例,尤其是在英美国家,单纯的通信作者身份不会为科研人员带来任何特殊奖励。与之相应的,通信作者承担的学术责任也有限。“视为第一作者”的规定可能导致的状况是,承担较重学术责任的通信作者与普通的通信联系人获得的科研奖励相同,这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并且,如果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不分比例地享有权益,将造成科研成果的重复计算,其实际效果与“一稿多发”无异。因此,在尚未形成统一的通信作者标注制度时,笼统地将通信作者视为第一作者予以奖励的做法值得商榷。

推行合作作者贡献声明

虽然不同学科之间差异较大,但从科研工作类型化角度来说,CRediT的分类方法不落窠臼,且有相当的普适性。“发表科学论文要遵循国际惯例”,而在文中明确作者的具体贡献已逐步成为新的国际惯例。《科学》《柳叶刀》等SCI期刊均作此要求。在署名规则尚未统一、具体贡献难以衡量的情况下,作者贡献声明可对署名顺序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与署名顺序相比,贡献声明不仅是贡献的精细化,也是责任的精细化。在明确作者具体分工的前提下,特定的科研任务由特定的人员完成,因而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明确追责的对象,避免了“平均”惩戒所有合作作者的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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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不当署名是通信作者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不当署名发生的原因,既有科研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也有署名规则、奖励机制的制度缺陷。改革通信作者制度是学术合规建设的重要环节。新制度经济学较早的告诫是:明确的权利界定比具体的权利归属更重要。署名规则只有普遍、明确、具体,才能发挥学术规范对学术共同体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此外,治理学术不端应以法治为策略,而法治思维应以法律原则为据。从事科研活动,公平原则强调科研人员的学术贡献与所获奖励相适应。学术规范应当提供科学的角色分工与合理的奖励机制。比例原则倡导惩戒学术不端行为以必要性为限。学术治理应区分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与危害程度。权责一致原则要求科研人员的学术权力与其责任相对等。通信作者安排署名顺序,如果未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以上法律原则的贯彻,可以将法治的智慧运用到学术不端的治理之中,最终实现学术合规。

熊皓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与科学哲学。著有《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审查义务》《版权链论纲:区块链对网络版权底层规则的重塑》《学术不端与版权侵权比较论考》等文。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重大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文章源自:

熊皓男. 通信作者不当署名行为界定及规则改进.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2.

DOI:10.16418/j.issn.1000-3045.202203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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