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古代封建贵族集团作为上层统治者,可以说是妥妥的剥削阶级,底层的农民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饱受奴役的群体。然而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却出现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英国贵族的庄园不仅没有被贵族强制压迫,反而“当家做主”,实现了“村庄自治”。
一、英国中世纪的庄园
欧洲有句老话,那就是“我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自公元8世纪欧洲大一统的王朝的君主,法国加洛林王朝的查理大帝实行领土领土采邑制度开始,后世的欧洲欧洲的国王一直延续这个政策,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集团,将土地一层层的向下分封,获得土地的贵族则有义务向上层贵族效忠,其上层的上层无权干涉。
从公爵开始,侯爵,伯爵,子爵,到男爵为止,除了特殊的天主教会同样占有土地之外,土地分封往往由这五个阶层所掌控。获得土地的贵族便会在被分封的领土之上,建立庞大的庄园,同时管理领土之上的民众。
而谈到英国中世纪的庄园,有一个制度是难以避开的,那就是敞田制。
敞田制作为英国中世纪最主要的土地制度。早在公元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晚期,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时,就已经形成,一直持续到19世纪后期才消失于英国土地上。
一个制度的诞生,在前期必然是适应当前的时代的需要,推动社会地进步,敞田制也不例外。在其前期,有力地促进了英国社会经济地进步和农业发展,英国中世纪的庄园便是在敞田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敞田制下,中世纪的英国村庄由两部分组成,那就是村子和庄园,一般而言,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庄园。每个庄园附近都有面积为几百英亩的两三块大土地。这些土地通常被分成许多块,每块土地都由庄园里面的领民,也即是村庄的村民,以个人或家庭的组织形式进行耕种,他们通常被称为佃农或农奴,它们耕作的土地为领主自营地。
依附于庄园的农奴们领种一份份地,天然承担为领主服劳役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领主耕种、割草、伐木等的劳作,所有的收获都归于领主。对此,庄园内还专门设置管家及领班,负责管理和监督农奴劳动。
农奴们领种的份地被称为为农民份地,这些农民份地,尽管很多时候分别散布在位置不同、土质肥力也不同,但面积大致相等,在英国一般为30英亩,然而领取农民份地有使用权,可以世袭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因为农奴身份为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承,可由主人将其随同土地转让,凭借着农民份地上的产出,来维持一家的生活。这也意味着他们负担的家中,他们在完成领主的耕作之后,还要耕作自己的土地。
此外,庄园上的土地还包括公用的林地和牧场等,绝大多数情况下,属全村公共所有,有时被庄园领主篡夺,农民要使用这些地方须交纳一定费用,庄园上还有一些教会的土地,用来供养脱产的教士。
二、村庄的抗争
庄园上的劳动人员主要由农奴、奴仆,以及雇工组成。很多时候,庄园领主为了能够过上自给自足,富足的生活,除了修建更多生产设施,培养一定数量的手工业者之外会尽可能的对庄园的领民大肆剥削。
他们的方法便是巧立名目,对农奴收取各种税。农奴结婚时须向主人交纳结婚税;农奴死后其子继承财产时需要交纳继承税;农奴外出庄园做工时甚至交纳人头税。除了这些之外,农奴们还要进入税、什一税,甚至使用磨坊、烤面包炉、榨酒器而交纳实物,遇上一些特殊节日,复活节要交鸡蛋,圣诞节交母鸡,等等。
其中有一种税是最让农民痛恨,那就是塔利税。因为其任意性,数额和征收的时间不定,完全由领主主观决定,更多时候还采取强制手段,特别是这种税收还被许多庄园的习惯法明确规定。
尽管农奴们承受这些名目繁多的赋税,却没有办法反抗,因为在法律上,农奴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农奴不得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不受理农奴上诉的案件,只可以向庄园领主控制的庄园法庭申诉,最终农奴的问题只能无疾而终。
因此村民们对此进行各种大小抵抗,可限于能力这些抵抗行为,大都是非常微小、比如对某些工作偷懒,偷奸耍滑等,几乎每有大范围的烈度较大的斗争。但也正是这规模不大的抵抗行为,为他们一点一点地积累了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农奴们能够获得抗争的胜利,与两个方面有着重要关系。一是英国政府对于地方管理的忽视,使得农奴们有了可乘之机,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自从1215年第一次男爵战争,“失地王”约翰签署《大宪章》。
到第二次男爵战争战争推动议会的出现,英国王权开始旁落,贵族权力提升,在中央集权寸步难行的英国,底层的农奴对于王权来说太远,甚至无足轻重,王权的关注点始终在贵族身上,对于底层农奴的抗争采取忽视的态度。
另一个则是共同宗教信仰,促使农奴们团结起来,形成“村庄共同体”对领主进行抗争,使得村民们实现了村民自治。
中世纪后期英国村庄中的教堂,除了传播信仰,普及教育外,某种程度上也是村民们的社交娱乐的场所,村民们通过共同的宗教信仰,彼此之间链接在一起,掀起对庄园领主“暴力不合作”的反抗,并将这个风潮传播开来。
三、庄园村民自治
农奴的抗争最终使得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庄园的村民普遍实行自治。
村民实行自治的重要表现在于,村民以一种“自治共同体”方式管理庄园。这种方式不同于庄园主的独裁,村庄的“自治共同体”制度下,村民虽然没有推翻当权贵族集团,对庄园土地具有所有权,但村民们显然已经摆脱了过去的农奴生活,减轻各种不合理的赋税和不必要的领主义务。
更重要的是,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居然控制权,可以自己决定耕作的时间和种植的作物,以及对于作物产出的一定处理权。在这样高度自治之下,领主对于村民的所有的命令内容必须不能损害村民们的权益,而同一个自治共同体内的村民们必须在维护集体利益上共同进退。
庄园村民自治某种意义上是对欧洲“我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一种发展和升华,村民虽然像贵族获取领地一样,获得了农民份地,天然对上层领主效忠,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庄园村民自治的实现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契约关系,庄园领主不合理的压迫,意味着领主单方面“失约”,村民从而获得向领主拒绝效忠的的权力,不再承担对领主的服役义务。
底层庄园村民自治的实现,以及其逐渐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无疑有着近代民主思想的色彩,对于贵族领主的反剥削斗争经验,值得后来者借鉴。
可到中世纪晚期,尤其是15、16世纪的时候,英国庄园村民自治局面开始逐渐瓦解。尤其在黑死病之后,人口的剧减、导致敞田上的劳动力严重缺乏。加之敞田制的本身所具有的分散性、强制性的弊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土地所有者开始转变生产经营模式,土地出租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逐渐打破了原先敞地上的分散状态,农业生产者也开始进行自主生产。在16世纪,圈地运动兴起,更为全面的破坏了敞田制。18世纪开始的议会圈地运动,给敞田制造成了致命一击,将庄园经济彻底终结,与之相对应的庄园村民自治也消散在历史的长河中。
中世纪后期英国村庄自治在世界历史舞台上普通昙花一现,这种“超前”的制度无疑是基于特殊时代的创新,这种先进的制度出现无疑给后来者打开了一道新的门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