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历史上欧洲人有多痛恨自杀吗?
11世纪左右,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把“自杀违法”写进法律条文;当时,自杀者无论自杀成功与否,都会被请上法庭接受审判,然后弃尸于市。甚至有些人在入土几年后被发现死于自杀,都会被挖出来补上这个程序。“文艺复兴”先驱但丁·阿利吉耶里甚至专门在自己的著作中构建了一个“自杀者地狱”,自杀之人无法转世,他们会被丢进油锅煎炸,然后身体化为长满肉瘤的树,永远遭受可怕的折磨。
人类最早的自杀行为可追溯到原始部落时期,当时人们对待自杀行为的评判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例如同为印第安部落的祖尼人认为自杀是一种高尚的事,而西普韦布洛人则认为自杀行为非常肮脏,即便是仅仅有这样的念头都不能被容忍。
而在欧洲,古罗马与古希腊时期,人们对自杀的态度更是各执一词。前300多年,毕达哥拉斯学派呼吁人们应当杜绝出于任何原因的自杀行为,然而在同时期的上层精英阶层中,更多的多人认为自杀是对抗不公和表明立场的终极手段,它富有浪漫主义,是尊严的且充满勇气的;统治阶层站在自身立场出发,自然对这种可能动摇自身统治的做法十分抵触,称其为“肮脏的”、“懦弱的”。至于基督教会,他们甚至不愿去评价自杀行为的好坏,以至于当时神职人员的自杀率颇高,教会也全装没发生,大不了人没了就招新的,“铁饭碗”不愁没人来。
众所周知,欧洲中世纪被称为“黑暗时代”,没有任何一个政权可以建立强而有力的秩序,天主教会便越俎代庖,接管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教会给自杀安排了一套非常有趣的逻辑:正常人是不会想到自杀的,唯有那些意志不坚定、思想肮脏的人会被恶魔蛊惑,从而作出自杀的举动;更令人叫绝的是,按照当时教廷的规定,自杀并不是“自杀”,而是“谋杀”——被恶魔蛊惑的人连同恶魔,一起谋杀了他自己。
教会对自杀者的惩罚也是非常可怕的。
正如我们先前所讲,教会对这类“自渎”行为有着非常严格且残酷的处理程序。首先,自杀者无论死活,都会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当然了,他们大多都会被安上“与恶魔媾和”的罪名,成为人人得而诛之的邪恶分子。简单的审讯后,法庭会让行刑者将犯人押到闹市区,面部朝下让马匹拖行若干距离,最后再对犯人施以绞刑。
不仅如此,自杀者的家属也要受到连坐,没收财产事小,家人也很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上肉体的责罚。
1257年,有个法国平民在众目睽睽之下跳入塞纳河身亡,引起轩然大波。教会得知后下令严惩,将遗体抬上法庭搞了场声势浩大的审判,随后毁尸灭迹,家属甚至都没能跟他道个别。
那么,为什么中世纪的欧洲教廷会如此仇视自杀行为呢?正如我们在之前所说,自古以来,精英阶层就把自杀视为对抗极权的终极手段,对统治者而言,它有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权位,自然要想办法杜绝。其次,彼时教会对欧洲社会的控制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据一些资料记载,就连夫妻私生活该用哪些动作,都得按照教会的规定。禁止人们自杀,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教会展现权威的手段。
此外,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发展力陷入停滞,民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极度空虚。穷则生变,为了给人们“找乐子”,教会在刑罚上大做文章,故意将处刑“娱乐化”,吸引民众观看。不少文献中有记载,每当处刑时,人们会提前赶到刑场,看到犯人因疼痛而惨叫时,人群会爆发出欢呼声。现场甚至还有叫卖的小贩,显然,在当时的人们看来,这样的刑罚无异于一场特殊表演。这一点,在臭名昭著的“女巫审判运动”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正如此前所说,神职人员本身就是自杀的高发群体。12世纪中期,有个修道士用刀自尽,法庭经审判后宣称,当这名修道士意识到有魔鬼试图附身于他时,在进行了万千抵抗后毅然主动结束生命,以此拒绝让恶魔得逞。结果死去的修道士非但没有受到责罚,反而受到了褒奖。至于贵族,教会会想出更体面的办法为他们保全脸面。曾有一名贵族用匕首自杀身亡,教会却对外宣称其是在削水果时癫痫发作意外身亡,如此“双重标准”实在令人咋舌。
不过,这种“双标”也有例外,例如在15世纪初期,有个叫米尼奥的年轻人自杀。考虑到其神职人员的身份,他被葬进一处公墓。然而若干年后,当有人向教会举报他是自杀身亡时,教会立马下令将其遗骨掘了出来,不但抬上法庭审判,还叫来一群神棍在那块“被亵渎”了墓地旁跳大神。
至于教会为何对米尼奥如此之狠,我们无从得知,但总而言之,在“黑暗时代”,所谓“法律”只是一小撮人手中的游戏规则,你是否有罪,全由他们说的算。
或许在我们看来,“警察开枪杀死自杀者以成功阻止自杀”这样的新闻犹如天方夜谭,或许西方民众早就习以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