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皇权社会中,“一夫多妻制”乃系当时婚配制度的典型特点。自西周时期开始,妻和妾的地位开始逐渐出现分化,予以了礼法上的地位确定。妻,高高在上、乃系男子正室;妾,地位卑贱、几与女仆等同。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当时的婚姻制度应该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妾,在当时的作用颇多,除了满足男子正常的生理需求,为男子繁育后嗣等主要工作外,还担负着“出身率为侍婢,而烹调浣濯缝纫等兼任梳头、烹饪二事”等女佣的工作。
除此之外,古代男子纳娶妾室,还有这样一个极为荒唐、奇葩的用处——出租挣钱!
其实,出租妾室为其他男子繁育后嗣的奇葩行为,拥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甚至在南宋时期呈现过一段时间的繁荣景象。宋朝诗作:“赠妾生儿古人有,儿生还妾古人无”中所描述的“借妾”典故就是当时“租妾生子”现象的真实写照。
元朝建立以后,曾经专门对“出租妾室”的行为予以过明确法律制止,但对于家中贫困的男子而言,少量钱财租借老婆为自己繁育后嗣,较之大张旗鼓、耗费较大的娶妻生子,仍然是首要选择。所以,有元一朝对这种情况,反倒出现了屡禁不止、风气更胜的局面。这种情况,在清朝依然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清碑类钞·风俗》有载:
雍、乾以前,甘肃有租妻之俗。盖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则僦他人妻,立券,书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为限。
如果租借者穷到没有居住之地,只要价钱合适,还可以“不必赁屋别居,宿其夫之家则可”,只是在具体展开“交易过程”的时候,需要出租妾室的男子“避去”。
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了感情怎么办?这个就需要看出租者的态度了!
夫不许,即某妻素与客最笃者,亦坚拒不纳。欲续好,则更出僦价乃可。
出租者不同意,就中断交易;出租者同意,另外出价、再续前缘!
当然,这种现象并非局部区域的个别现象,而是几乎遍及全国的普遍现象。《清碑类钞》中,对类似现象的记载,屡见不鲜:
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以妻典与人,期以十年五年,满期则纳资取赎。为之妻者,或生育男女于外,几不明其孰为本夫也。
也就是说,“租妾生子”的现象一度泛滥,甚至达到了妾室“不明其孰为本夫”的混乱状态。出借次数太多,连自己的正牌正度到底是谁,都不清楚了。风气泛滥之甚,可见一斑。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在律法方面的制定较之前朝历代有着明显的长足发展和完善,对于屡禁不止的“租妾生子”现象,在《大清律例》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1、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雇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2、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3、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产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彩礼(仍离异);
但是,在清朝时期的底层百姓中,贫苦者居多,租妾生子也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思想控制下的无奈之举。
所以,清朝统治阶层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外,还专门给予了“放宽”条件:
贫瘠家庭,将妻女送至别家服役,如无契约,免罚!
好了,有了统治阶层的“默许”,清朝的“租妾生子”风气再起,甚至一度达到了“公然往来,略无顾忌”的嚣张地步。
其实,清朝统治阶层之所以“默许”这种“典雇于人,已则无耻;驱之失节,败伦伤俗”的风气,还有着其基于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考虑。
“租妾生子”风气一度达到“可公然往来,略无顾忌,即为之夫若父母者,第有微利可沾,亦绝不加以干涉”的疯狂地步,乃至“女子自十四岁以上鲜有完人”的地区,竟然反常的出现了“奸案极少”、“邻里安逸”的社会祥和、稳定局面。
有鉴于此,清朝统治阶层对此的“默许”态度更甚,以至于民间出现了“仅免饥寒者即置一姬;小康者,则置二妾或三妾”的现象,专门将此当成了一个发家致富的行当。
在封建制度下生存之女性,毫无地位、尊严可言,遭受践踏之甚甚至到了可以肆意买卖、租借的荒唐地步。悲惨至此,天亦怜之!
参考文献:《大清律例》、《清碑类钞》、《中国通史·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