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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贸易投资政策

荷兰前身是1579年成立的乌得勒支同盟。1794年9月,法国军队开始入侵荷兰,荷兰共和国灭亡。1795年1月,法国在荷兰共和国的领土上建立了一个名为巴达维亚共和国的傀儡国家。18世纪后,荷兰殖民体系逐渐瓦解。1806年,荷兰被封为王国。1810年,并入法国。1848年,成为君主立宪国。一战期间保持中立。二战初期宣布中立。1940年5月被德国军队侵占,成立流亡政府。1945年,恢复独立。

荷兰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欧盟和北约创始国之一,还是申根公约、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成员,并以海堤、风车、郁金香而闻名。

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荷兰的贸易投资政策在世界上是属于最开放的。荷兰的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0%以上,因此,荷兰的经济是以国际市场为目标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同时,荷兰也是全球投资资本最大的供应国之一。荷兰政府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始终采取自由政策,除了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障计划外,遵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投资规则。除少数不准国内外私人投资参与的国有和非政府的垄断企业(军工生产、公用事业、铁路和公用广播)外,外国公司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且在法律上与本国公司有同等权利。荷兰人在金融、投资服务业及少数其它领域也受EU(欧盟)互惠条款的约束。政府鼓励措施、公司法、资本市场进入等都是非岐视性的。荷兰人通过荷兰外国投资署(NFIA)和区域性的地方开发公司积极吸引外资。

荷兰政府及欧盟以补助全形式对在本国经济萧条地区的投资给予地区优惠。外国投资者和荷兰投资者一样可以利用这些鼓励措施。投资保险条例(IPR), 这一目前中央政府给予的唯一主要投资鼓励措施旨在鼓励向失业率高的地区进行投资,并对新的投资项目(工业建筑及固定资产)进行补贴。IPR适用于投资者的自有资本占投资额25%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为建筑物、设备、有时还有土地的投资额的10-20%。20%补助全适用于新建、改建项目,而15%适用于扩建项目。有时从地方开发公司也可得到地区投资补贴。欧盟的补贴没有地区限制。

没有出现外国投资审查机构,允许在向外国私人投资开放的领域,外国占100%股权。收购、兼并、接收、再投资的规则是非岐视性的。所有公司在兼并和接收时均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由社会经济委员会(SER)执行,这是一个由企业、劳工和政府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团体,旨在保护股东及雇员的利益,为及时通报兼并、接收计划和与工会的交涉内容。虽说是“合法的”开放政策,但为了防止被荷兰公司不友好的购股兼并,可采取保护措施在事实上阻止荷兰或外国投资者的兼并或接收。限制接受的立法已于1996年春提交议会。荷兰实行欧盟成员国的进出口政策,不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荷兰还遵守国际同意的战略物资贸易管制。荷兰在OECD中的谈判听从新的多边投资协定。

外汇兑换和利润回寄政策

除了对非常驻公司的外汇总换限额需要批准外,资金和盈余的外汇总换和回寄不受限制.

投资实施条件/鼓励措施

荷兰没有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实施条件。国内和外国投资者具备享有补贴计划的条件是相同的。使用多少当地资本和对管理人员的雇佣也不带条件。但以美国投资者为例,几乎所有主要的美国在荷兰子公司的总经理事实上都是荷兰人,因为聘请当地有经验的经理比派一名美国人到海外费用低。至于职员,必须雇佣荷兰公民,除非公司能够证明此项工作荷兰人不能胜任。这一负担的释放是靠一条现有的条文,即以前在一家公司工作二年半以上就是工作资格的唯一证据。

特别而有目的的投资鼓励措施长期以来是宣扬荷兰经济政策的很好工具,即促进经济改革,加快能源节约、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研究与发展和其它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补贴和鼓励措施对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同样适用,并有详细规定。补贴采用税抵免的方式,就是通常的通过减免税款来支付,在没有税收债务时直接用现金支付。投资升水条例(IPR)是投资者依然可用的最好的主要投资鼓励措施,其目的旨在鼓励向失业率高的地区投资,给予新投资额(投入工业建筑和固定资产)以投资补贴。

IPR补贴适用于投资者自有资金占25%以上的投资。补助金是建筑物、设备、有时还包括土地的投资额的10-20%。当时投资补贴有时也可从地方开发公司获得。欧盟其它国家向投资者提供日益增多税收补贴的情况已促使荷兰政府研究扩大现存税收方法的可能性,以帮助改善荷兰的税收环境。

私人所有权和产权的开办保护

除了专利权外,在荷兰还有工商企业的私有权和开设权,执照的发给是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资协议

荷兰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孟加拉、玻利维亚、保加利亚、喀麦隆、佛得角群岛、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埃及、爱沙尼亚、加纳、香港地区、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象牙海岸、牙买加、肯尼亚、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他、摩尔多瓦、蒙古、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联邦、塞内加尔、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南非、斯里兰卡、苏丹、坦桑尼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拉圭、乌茨别克、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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