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圈 热点 清朝为加强皇权故在继承明朝朝审制度基础上增设秋审

清朝为加强皇权故在继承明朝朝审制度基础上增设秋审

清朝跟明朝一样,死刑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后再交由皇帝批决,分为“秋审”、“朝审”。

清朝刑部职责构成

清朝刑部下设17个清吏司: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了分掌各省刑事案件之位,还负责监管八旗以及理藩院、宗人府、大理寺、内务府等等的案件。

另外还设有:督捕司、秋审处、减等处、提牢厅、赃罚库、赎罪处等,这几个部门,看名字大概就能对它们的职能猜个八九不离十。着重说一下跟问题息息相关的秋审处。

秋审处是负责秋审、朝审案件的一个部门。秋审是清朝在明代朝审基础上设立的一个案犯审理机制,它的作用是用来复审朝审后死刑案件。因为在秋天霜降之后举行,所以叫秋审。

在清朝时期,各省于每年四月要对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然后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五类,再报送刑部。

《光绪会典》载,“凡秋审之别有四,曰情实,曰缓决,曰可矜,曰留养承祀”。

每年秋天霜降过后,刑部秋审处会同大理寺三部九卿等共同对重刑犯人进行会审,对朝审后议定的五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交由皇帝勾决,但每年都有一部分不予勾决的,这些人大部分被处以流放或者充军。

朝审是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

1459年

,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朝审的死刑犯都是一些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基本上都已按照“决不待时”的原则在平时被处决掉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一般来自外省的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等。

秋审和朝审号称一代“秋谳大典”,专门以死刑监候(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为审录对象。每年大量的死刑监候犯人经过秋审和朝审,获得进一步的处理结果。而针对所有的结果,“各别于情,以通其类”。

秋审存在的意义

设立秋审这个机制,最主要的目的是皇帝为了加强了中央集权,将人犯的生杀大权集中到中央政府乃至皇帝本人。

秋审也是一种皇权的一种体现,通过政府最高级别的会审然后由皇帝亲自勾决的方式,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同时也加强了皇权的威严性。

秋审体现了朝廷对死刑的重视,往大了说就是对人权的重视,人死不能复生,一旦判决的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朝廷以及皇帝的威信。

清朝皇帝正是出于加强皇权和体现为民负责的原因在延续了明代朝审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秋审的制度,将犯人的生杀大权牢牢控制在朝廷中央和皇帝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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