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鲜事 热点 部院之争:大清皇族用“三权分立”理论,化解修律纷争

部院之争:大清皇族用“三权分立”理论,化解修律纷争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的麻烦,肇始于1906年的官制改革。

根据官制改革结果,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沈家本被任命为正卿,秩正二品;刑部则改为法部,尚书为出洋考察宪政五大臣之一的戴鸿慈。

按照规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单位,负责审判;法部为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司法与行政。由于审判权与司法权没有明确界定,因而在法部与大理院之间产生了矛盾。

法部尚书戴鸿慈、右侍郎张仁黼与大理院正卿沈家本之间就诸如死刑复核等审判权、官员选任等行政权的划分产生严重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上奏清廷。戴鸿慈还在给梁启超的信中称沈家本“以阴柔手段,攘窃法权”。

清廷对“部院争权”十分恼火,采取行政措施以解决争端,将沈家本与张仁黼对调了事。

不久,围绕修订法律权问题,争议再起。

1907年6月11日,新任大理院正卿张仁黼上奏,要求设修订法律院,并钦派部院大臣会订,有法部、大理院专司其事。

“修订法律,以之颁布中外,垂则万世,若仅委诸一二人之手,天下臣民,或谓朝廷有轻视法律之意。甚且谓为某某氏之法律,非出自朝廷之制作,殊非所以郑重立法之道也”。张仁黼在奏议中写道。

很明显,这封奏议的矛头直接对准了当时唯一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张仁黼的目的是借成立修订法律院来争夺修订法律权。

历来主张专家立法的沈家本很快作出了“违心”的反应。他上奏表示赞同张仁黼的意见,还向朝廷交代了1904年5月法律馆开馆以来的工作情况,表示自己学识浅薄,不胜修律重任,特别是年事已高,“精力日逊,每与馆员讨论过久,及削稿稍多,即觉心思涣散,不能凝聚”,因此恳请开去修订法律差事,按张仁黼所拟办法修律。

随后,由法部尚书戴鸿慈领衔,法部、大理院会奏《修订修律办法折》,开始筹划如何“专司其事”了,即提出特开修订法律馆,“除由臣等详慎办理外,钦派王大臣为总裁,特派各部院堂官为会订法律大臣,各地总督、巡抚、将军为特派参订法律大臣”。

这些奏折,不仅否定了修订法律馆前期的修律工作,关键是明确提出撤换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取消修订法律馆独立的法律草拟权。

法部、大理院的会奏被大清皇族成员、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冷藏”了三个月。

三个月后,奕劻上奏《议覆修订法律办法折》,从根本上否定了戴、张的方案。“查立宪各国,以立法、行政、司法三项分立为第一要义。原奏亦谓立宪之精义,在以国家统治之权,分配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今若以修订法律馆归该部管理,是以立法机关混入行政及司法机关之内,殊背三权分立之义。”

奕劻以三权分立学说维护修订法律馆的独立地位,不可谓无远见。他的奏疏,也最终决定了修订法律馆和沈家本的命运。

与此同时,清廷谕旨,著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充修订法律大臣,并免去沈家本法部右侍郎之职,使之专司修律。

修订法律权之争由此告一段落。1907年底,重组的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办事。

新任命的修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很快上奏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尽管此后波澜再起,但到1911年1月25日,清廷还是下令颁发了沈家本为主制订的《大清新刑律》,并深刻影响了民国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袁伟时:《中国现代思想散论》,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8年陈浩:《百年回眸谁与功——记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与〈大清新刑律〉》,《书屋》,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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