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鲜事 热点 粮食不但可以拿来吃,也可以用来做衡量标准,衡量清朝的鼎盛

粮食不但可以拿来吃,也可以用来做衡量标准,衡量清朝的鼎盛

粮食产量是衡量封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富积累的一个重要指数。考察康、雍、乾三朝时,便发现这一历史时期耕地与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已经展现出盛世的繁荣景象。在具体考察前,首先应解决对粮食总产量的估算方法。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估算方法:一种是按每个历史时期的人口乘以人均每年占有的粮食来估算这一时期的粮食总产量;一种是把估算的亩产量乘以当时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这种估算方法可能比前一种估算方法更接近事实,我们就采用这种方法对乾隆年间的粮食总产粮食产量是衡量封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富积累的一个重要指数。

考察康、雍、乾三朝时,便发现这一历史时期耕地与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已经展现出盛世的繁荣景象。在具体考察前,首先应解决对粮食总产量的估算方法。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估算方法:一种是按每个历史时期的人口乘以人均每年占有的粮食来估算这一时期的粮食总产量;一种是把估算的亩产量乘以当时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这种估算方法可能比前一种估算方法更接近事实,本书就采用这种方法对乾隆年间的粮食总产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

清乾隆末年人口按3亿人计算,人均粮食为850斤,而明代最盛时人口按1.2亿计算,则人均粮食约为1250斤左右。清与明相比,人均粮食减400斤,即减30%。去掉种子、手工业原料(酿酒、制酱等)、饲料以及常平仓储粮,人均口粮还是很紧张的。为此,清廷制定什么样的粮食政策就显得特别重要。例如,必须做好缺粮区与余粮区、灾歉区与丰收区的粮食调配、运销及平抑粮价等,以保证民食,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其政权。设立常平仓、社仓、义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贮存、调配粮食的仓储制度,是清廷粮食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常平仓,为官府所建,所贮粮食由官民捐输、拨帑采购,或赎罪罚俸所得,它们多设立于州县。社仓设于乡村,义仓设于市镇,均为民办,由当地绅商市民集资兴建,自行管理,实为官督绅办。

设置常平仓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创设于西汉,明初是否设置了常平仓,学术界意见不一,但在明成化年间确已出现,至嘉靖年间已甚普遍。清继承了中国历代社会的这一传统,常平仓初设于康熙年间,“国初常平贮谷,未有定额,第令州县以自理赎锾积谷入仓,鼓励富民捐谷者”。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山东丰收,清廷下令每亩捐3合,得25万石以备荒。

康熙三十年命直隶所收捐米,大县存5000石,中小县以千石递减。后来又下令贮粮加倍,因而一县贮粮多至万石,即“每大州县一万石,中八千石,小六千石”。康熙三十一年,山东又获丰收,则令每亩捐4合。康熙四十二年陕西丰收,下令每斗粮捐3合,又动用国帑10万两,采买4万石粮建仓。康熙四十三年,始颁各省州县贮谷之数,如山东、山西州县贮谷自12000石至2万石,江西大县12000石,江苏、四川大县不过6000石,福建56万石,台湾80余万石。康熙六十年各省报常平仓储谷已达数千万石但是由于“州县侵蚀,存仓无几”。

因此“直省常平仓所储米谷,康熙年间未经定额,或定额无多”。雍正年间,清廷发现,南方由于潮湿,米容易霉烂,因此改贮米为贮稻谷,米易谷的比例为一比二即一石米易二石谷,根据各省存仓米的数量,限定时间完成易谷计划,如限定云南4年完成,贵州3年完成。后来又规定北方各省如山西、河南亦均行易谷制。随意挪移、侵蚀仓谷者要进行严厉处分,对某些省份的常平仓进行清查。如雍正四年(1726年)福建歉收,先后自江西运米10万石、自浙江运谷20万石往济,仍感不足。世宗感到很奇怪,经了解才知道:福建虽然名义上贮谷170万石至180万石,但实际上十无三四。于是,雍正五年遣官对福建的常平仓进行清查。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雍正年间的常平仓积贮有所增加,达2000万石。乾隆初年高宗说:“常平积贮以备不虞,故准臣工奏请,以捐监谷石,增入常平。”当时众论颇以为采买过多,有碍民食,因而高宗又下令“今直省积谷应悉准康熙、雍正间旧额,其加贮者以次出粜,或拨补邻省,至原额而止。”有廷臣提出康熙年间常平仓档案不全,难以稽考,应以雍正年间旧额为准,高宗同意这一意见。这样就确定了各省的常平仓定额,即云南70万石、西安270万石、甘肃320万石、福建250万石、广东290万石、贵州90万石、直隶210万石、奉天(今辽宁)120万石、山东290万石、山西130万石、河南230万石、江苏150万石、安徽180万石、江西130万石、浙江280万石、湖北50万石、湖南70万石、四川100万石、广西120万石,19省常平仓储粮总计达3350万石。

除常平仓贮谷外有些省份还另有仓储。高宗指令这些省份予以保留“照旧存贮即河南漕谷仓70万石江宁省仓1.2万石、福建台湾仓39万石、浙江永济仓8万石、玉环同知仓600、广东粮运通判仓9万石、江南崇明仓2万石,总计129.8万石。至乾隆三十一年(1776年),各省常平仓数额只有江西、河南、广东与规定数额相同,湖南、山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六省略有增加,其余10省均不同程度地减少,而且有些省份减少甚多,如浙江定额280万石,减少了20万石;奉天定额120万石,减少了100万石。到嘉庆初年,各省所存常平仓粮已不足恃。

因此,清廷不得不伤各省督抚稽查,重定数额,并屡下买补之令。事实表明清乾隆年间因土地开垦和生产力的提高,粮食生产总额较明代最盛时增8.5亿石,即增63.52%。尽管人口迅猛增加,但清廷的常平仓内基本上可保持三四千万石的存粮以备不虞,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盛世的雄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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