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步入近代以来,英国一直是一个农业为主的国家,生活在农村的农业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大多数。为了管理好这片以农村为主的土地,中世纪的英国人创造性地发明出了村官制度。这些村官作为领主与佃农之间的中介,在管理村民生活、维护村庄利益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虽然人们在想到英国中世纪的村庄时,往往会将其视为庄园的附庸。诚然,中世纪的英国村庄属于不同的领主,但是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之下,中世纪英国的村官们并没有沦为领主压迫农民的工具。
一、行政村官:在村庄事务上至关重要的村头
英国的村官制度几乎是伴随着村庄共同体的出现而诞生,诞生于村庄之中的村官可以触及到村庄生活的各个角落,很少有其难以达到的地方。在一个村庄中,村官的名目较多,比如村头、陪审员、村警等,其中排在首位的便是负责村庄行政事务的村头。从这个名字便可以看出村头在村庄中的重要性。能被村民选做村头的人基本都是在村庄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比如在爱尔兰地区的农村,那里的村头便会被人称为“王”,可见地位之重。
地位越高,责任越重。作为村子里最重要的官员,村官所要负责的事情也是最多的。作为领主与村民之间的直接中介,他们不仅要为领主提供服务,也要如同普通村民一般耕种土地。其既是代表村庄,也要代表领主的双重身份让其的工作任务变得十分繁重。
首先在代表村庄的层面上,村头需要参加郡和百户区的会议,出席国王所举办的巡回法庭,如实汇报村庄的相关事宜,甚至还需要作为那些违反村规的村民的担保人。其次,所谓领主的代表,他又要代表领主与村民进行沟通与交流,领主的命令与要求就是在村头的传递下下达到各个村民,并且还要把本村执行的结果上报反馈给领主。除了这双重代表的身份,村头作为教会的代表,还需要管理人们的信仰问题。
虽然村头管理着村庄以及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看似是一个风光又有着极大权力的职务,但是在当时的英国人眼中,这并不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村头两边不讨好、夹在中间难做人的境地让许多人望而却步。在中世纪的英国农村,很少有人主动愿意担当或者竞选村头一职,往往甚至还需要领主利用强制手段逼迫某个德高望重的村民接下这块烫手的山芋。
二、司法村官:负责司法事务的陪审制度
中世纪英国农村的陪审制度源自于12世纪的王室法庭里的陪审制度。在13世纪,这种陪审制度逐渐引入英国的庄园法庭。在解决司法问题时,陪审团的成员往往是代表村庄共同体的意志,这种意志对于诉讼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权威,所以村民们对于这种制度都是十分乐于接受的。庄园法庭的陪审团一般有着12名陪审员,这些陪审员在开庭之前就会被选举出来,这些陪审员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不能随意缺席审判,否则会受到制裁。
虽然从表面上看,中世纪英国村官体系中的这些陪审员是为了维护领主的利益而存在,但在实际上,他们更多维护的是村庄共同体的利益,对那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特别是那些严重损害了共同体成员健康与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在一些史料的记载中不难发现这些陪审员在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比如在拉姆齐,有屠夫因为把家畜的内脏丢入水中而被处罚,有人因为贩卖腐败的食物而被处罚,也有人用猪肉或者其他家畜的内脏来制作布丁食物而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等。从这一件件真实有记载的案例中不难发现陪审员在村庄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
三、执法村官:确保村庄稳定的村警
一个完善的体制中不仅仅需要有行政长官、司法长官,执法长官的存在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维护村庄的治安,保障村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村警一职便在中世纪英国村庄的村官体系中诞生了。这些村警不仅仅需要维护基本的治安,还要参与法庭案件的审理,为陪审团提供相关的证据,此外夜间村庄的巡逻也是由他们负责。
虽然村警的这项职务不像村头那般繁重且责任重大,但是能担任村警的人往往是那些因为份地太少而免于担任村头职务的农民。这可以说明在村警职务设立之初,其身份与地位是比较低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村警在村官体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在14世纪晚期的英国庄园档案中,村警对犯罪的指控越来越频繁,村警日益成为村庄安宁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不仅如此,在许多逐渐公开的档案中也不难发现,村警的来源也逐渐由那些份田较少的贫民转向富农,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村庄,村警的身份地位是仅仅次于乡绅的,是属于村庄中较有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的人群。村警并非是许多人口中一个可有可无的村官,在中世纪那个公权力十分微弱的时代,若想维持好离统治中心较远的村庄的稳定,村庄自身的村警便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四、制度与法律:村官与村庄之间的最好粘合剂
中世纪英国村庄的那些村官并不都是道德高尚、口碑极好的人,有许多村官甚至知法犯法,在许多档案中都能找到他们留下的劣迹。在天高皇帝远的乡村地区,拥有极大权力与地位,并且作为领主代言人的村官为什么很少变成村霸呢?这背后与中世纪英国乡村的村官制度有着莫大关系。
首先便是民选传统由来已久。中世纪的英国村官一般都是由村民的选举产生的,而领主的确认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流程。正是这种民选传统的存在,使得村民能够从最大限度上选择会维护村庄共同体利益的村官。正是由于村民自主选拔出来的村官,在农民与领主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中介的村官会选择冒着被领主责罚的风险而更加偏袒农民的利益,而不是选择作为领主的走狗或者仆从去镇压村民。这一点在后期的英国农民起义中便可以看出来,在起义中,许多村官被推举成为了反抗领主的领导者,若不是极大地信任,又如何会出现这种局面呢?
除了选举,还有监督体系。民选村官虽然在源头上保证了村民能选出最信任的那个人,确保了民主性,但是如何确保选举出来的这个人会一直为村民和村庄共同体服务呢?监督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为了限制村官们在实际中运行权力,在中世纪的英国村庄共同体中,真正的核心权力是掌握在村民大会的手中的。根据规定,所有村民都有权利与义务参加村民大会,而村民大会的主要内容除了选拔村官、制定村规外,还可以商议罢免违法乱纪的村官等等事宜。村官的权力始终被置于村民大会的监督之下,滥用权力或者欺压村民的行为都会受到村民大会的监督与处罚。
在制度的约束之外,法律的管控也表现出了巨大作用,在中世纪的英国农村,虽然没有成文法的明令禁止,但是习惯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也便是村规。根据村民大会所制定出来的村规,村庄内的所有村民都要根据习惯法行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习惯法之上,有着巨大权力的村官也不例外。并且,中世纪的英国村官的任期也是受到限制的,村官并不是终身任职,而有着严格的任职期限,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村官权力的不断膨胀。在中世纪的英国村庄,村官都是每年或者半年便有一次选举,以此来限制村官的权力。
结语
村官制度是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不仅仅管理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在组织农业生产和维持村庄秩序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虽然这种村官制度有着一定缺陷,村官也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但是中世纪英国村官却很少成为领主欺压村民的帮凶或者走狗,这与其背后的相关法律以及制度体系是离不开的。
虽然村官拥有着极大的权力与自主权,但是其村官的民选体系、村民大会的监督、成文法的约束等等都将村官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使得中世纪的英国村官并没有因为自身地位的特殊性而成为“村霸”,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村庄共同体的利益与稳定。
参考文献:
《英国史》
《牛津英国史》
《英国历史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