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总督巡抚变动有多频繁?8省总督巡抚一肩挑,看有你的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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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制度源于明朝。
《明史》称:
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朱元璋太子朱标)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
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
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上述材料告诉我们,总督巡抚之制起源于临时性差遣,属“因事特设”;巡抚之名,得之于其职责,即“巡行天下,安抚军民”,而总督的产生则与赞理或参赞军务有关,对“所精多,事重者”加总督之名。
1、明朝巡抚制度的起源
明洪武年间废行中书省制而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司。
但由于三司各自独立互不统辖,分别向中央负责,因而也带来了地方事务不能及时处理的弊端。
为及时处理某些重大事务,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从宣德元年(公元1426年)开始,朝廷陆续派遭官员巡抚地方。
由于事权较专,能比较有效地弥补上述弊端,故而明朝中叶以后,巡抚逐渐向制度化和地方官转化。
其中有三方面重要变化。
一是明代曾有中央差遣官员每年回京议事的制度,宣德十年曾定各地镇、巡官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
但到成化二十二年(公元1486年)正式取消此规定,这实是将巡抚作为外官即地方官看待了。
二是改变了巡抚与布政使司合署办公的状况。
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出现了巡抚的权力机构一—巡抚衙门。
三是巡抚的任用方面,嘉靖十四年(公元1535年),世宗“谕令吏部,自今巡抚官俱九卿会推”,从而使巡抚任命走向制度化。
在巡抚向地方官发展的同时,巡抚的职权也有了比较广泛和明确的规定。
宣德八年给各处巡抚的敕谕称:
“兹命尔等巡抚郡县,务宜德意,抚民人,扶植良善。一切税粮,从尔设法区处,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种,从尔比较,水田圩岸,亦从提督,使耕耘有时,水旱尤患。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
嘉靖十一年则进一步明确为:
“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
总督的派遣起于明英宗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因云南发乱,朝廷命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带军征讨,但此时还属临时征战性质。
直至明代宗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因两广苗患积年不靖,朝廷派左都御史王翱总督两广军务,并使之有了法定的节制地区,从而具有了中央向地方派出机构的性质。
由于总督具有执行特殊职权兼辖两省或数省的特点,所以其向地方官转化的过程比巡抚要慢一拍。
但明代中期以后,总督派遣也经常化了,并形成两种类型:
一是为军事需要而设置的,一般在边境地区;
另一类是在内地,统辖二省或数省,负有监督财政和军事职能。
与此同时,总督的职权及总督与巡抚的关系也有了较为明晰的规定。
嘉靖三十三年(公元1554年)谕令:
“一应兵马钱粮悉听便宜处分,不用命者,武官都指挥、文臣五品以下许以军法从事”。
《明会典》称:
总督调度兵马,“镇、巡等官司,俱听节制”。
这就初步形成了巡抚偏重民政,总督偏重军政的局面。
督抚职权扩大,并向总掌军政、民政的地方官转化,是明朝督抚制度演化的基本趋势。
但是,有明一代,督抚制度还没有完全定型化,也即没有完全地方官制化,突出表现就是督抚设置在区域和人员方面都还不固定。
从区域看,总督有统辖二省至数省的,也有仅统辖几个府的;巡抚的设置,有一省一设的,也有因一个地区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
从人员看,有固定设置的,也有临时派遣的。
均因事因时而设,旋设旋撤,尤其是明后期,为应付南倭北“虏”和农民起义纷起的局面,又突破定制,增置日滥。
3、清朝初期督抚制度的发展
督抚的地方官制化是在清朝康雍乾时期完成的。
清沿明制,以总督巡抚为中央派赴地方的办事大员。但清初督抚建置,皆“因事设裁,随地分并,员额多寡不一。”
就顺治朝而言,顺治元年至六年(公元1644年~1649年)曾先后设置九总督:
天津总督(元年)、宣大山西总督(元年)、淮扬总督(二年)、陕西总督(二年)、浙闽总督(二年)、湖广四川总督(二年)、江西江南河南三省总督(四年)、两广总督(四年),直隶山东河南总督(六年)。
其中天津、宣大山西、淮扬总督先后裁撤;陕西总督曾兼督四川(十年),十三年又分设两省总督;浙闽总督于十五年分置浙江、福建总督:湖广四川总督也屡有分合,至十年形成湖广、四川陕西两总督;江西江南河南三省总督则于六年分成河南与江南、江西两总督,而江南江西总督则于十八年又分成两总督;两广总督则于十八年分设;直隶山东河南总督曾于小五年裁,十八年又分置。顺治十六年设云贵总督。
顺治十八年曾有上谕:
“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
这年,云贵总督分成云南、贵州两总督,又设山西总督。形成15员总督并设的局面。
就巡抚而言,顺治朝“因事设裁”、“随地分并”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其中“因事设裁”的巡抚有:
顺天巡抚(元年设,十八年裁)、天津巡抚(元年设,六年裁)、宣府巡抚(元年设,九年裁)、登莱巡抚(元年设、九年裁)、操江巡抚(二年设,十三年裁)。
属于“随地分并”的巡抚设置,如:
顺天巡抚,十八年裁,顺天地方由保定巡抚兼管;而“登莱之所以另设巡抚,盖为青登莱三郡,僻处极东,三面临海…又由登州以至辽东,商贾往来不绝…”
至顺治末,有保定、江苏、安徽、凤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延绥、甘肃、宁夏、福建、浙江、江西、那阳、南赣、湖“、偏沅、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巡抚二十三员。
其中只有十五员是依省区而设的,康熙至乾隆,督抚制度有很大变化,其趋势是向固定区域固定设置的省级地方官转化,具体表现为:
督抚数额和统辖区域逐渐固定化。
其中康熙朝曾有二次改制:
一次是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命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总督更名山陕总督、兼辖山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管三省事。
这是总督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其调整的方向是,总督由每省置一员向一省、两省或三省置一员转变。
经过这次调整,督抚员数减少,层次趋向清楚,形成了9总督格局:
直隶总督,辖直隶、山东、河南三省;
山陕总督,辖山西、陕西二省;
江南江西总督,辖江西、江南二省;
广东广西总督,辖广东、广西二省;
云南贵州总督,辖云南、贵州二省;
湖广总督,辖湖南、湖北二省;
四川总督,辖四川一省;
浙江总督,辖浙江一省;
福建总督,辖福建一省。
其后,总督员数及辖地仍有变动。
康熙七年,改四川总督为川湖总督,裁湖广总督。八年裁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一人,裁浙江总督一人。
九年又分设四川、湖广总督各一人。
十三年定四川省另设总督、巡抚各一人、定江西专设总督一人。十四年改山陕总督为陕甘总督,并复设山西总督。
十九年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又裁山西总督,改陕甘总督为川陕总督,兼辖四川,二十一年,裁江西总督,仍归江南总督管理,复为江南江西总督。
另一次重要改制是康熙二十六年,定总督员额:
江南江西总督一人,广东广西总督一人,云南贵州总督一人,湖南湖北总督一人,四川陕西总督一人,复改福建总督为浙江福建总督。
其后,湖广总督虽曾于二十七年三月裁,但不及半年即复设;四川陕西总督曾于康熙五十七年分置四川与陕西两总督,但六十年旋又合置。
故康熙末年共有总督六员:
两江、川陕、闽浙、湖广、两广、云贵。
经过康熙一朝的二次改制与裁并分合,两省设置总督一员的格局初步确立。
再看巡抚设置。
康熙朝改制的趋向是裁撤随事设置之巡抚,向一省一置方向转变。
先后裁撤和改设的巡抚有:
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裁延绥巡抚。三年又令裁去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同年湖南分省,改偏沅巡抚,自沅州移驻长沙,改湖广巡抚为湖北巡抚。八年在裁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之时改直隶巡抚。
十三年定四川省另设总督巡抚各一人。十九年裁郧阳巡抚治缺。经过上述裁撤改设,终于形成了每省设巡抚一员的局面。
4、督抚制度的形成
雍正、乾隆两朝,均是在康熙朝所形成的基本格局基础上作局部调整。
其中增置的总督有二个:直隶总督与四川总督。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改直隶巡抚为总督,当时上谕称:
“前因李维钧办事勤慎,且能训练士卒,整饬营伍,故授为直隶总督”,并声明“此系特旨,不为定例,将来李维钧或升任后,直隶仍用巡抚。”
似是因人而设,然而事实上,李维钧革职后,直隶总督一职并未变化,所以直隶总督之建置,自雍正二年后“自是为永制”。
四川原与陕西合设一总督,雍正九年曾分置四川、陕西两总督,十三年又合置。 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因金川用兵,复又分置。
上谕称:
“川陕总督统辖四川、西安、甘肃,幅员甚为辽阔,在寻常无事之时,尚虞鞭长莫及,见今金川军务未竣,地方公事及筹办军需一切调度,总督驻扎西安,难于遥制。即将来平定,亦经理需人。从前曾经分设总督就近综理,尚书尹继善今见奉差在陕,著即授为陕西总督,策楞著授为四川总督管巡抚事。”
乾隆二十四年曾改陕甘总督为甘肃总督,以四川总督兼辖陕西而改川陕总督,然而第二年即停兼辖,恢复四川总督。
其余闽渐总督、两广总督在雍正朝曾经分置,但旋又恢复。 乾隆朝曾改闽浙总督为浙江总督与闽浙总督;设甘肃总督,不久又裁,以陕甘总督兼辖陕西、甘肃二省;在云南、贵州分别设置总督,后又复故。
最后终于形成八总督的格局,历经嘉庆、道光、咸丰三朝基本无变化。
直至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颁布上谕:
“东三省吏治因循,民生困苦,亟应认真整顿,以除积弊而专责成,盛京将军着改为东三省总督兼管将军事务。”至始设置东三省总督。
就雍正、乾隆两朝巡抚设置而言,一省一置的总原则基本未变,但人员有所减少,原因就是又在部分省确立了“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之制。
雍正朝曾裁河南、浙江、广西、云南之专设巡抚,后均恢复。
乾隆十三年,以金川用兵,四川定为总督兼管巡抚制。
二十四年,改甘肃巡抚为总督兼管巡抚事、裁专置巡抚,旋又恢复。至二十九年,陕甘总督移驻甘肃,遂又裁甘肃巡抚。
乾隆二十八年,诏直隶总督照四川总督之例兼管巡抚事。
其余贵州、云南、浙江巡抚也曾裁撤,但复又设置。这样,乾隆中期以后基本形成了除直隶、四川、甘肃三省巡抚由总督兼任外,其余每省设巡抚一员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嘉、道、咸年间无变化。
直到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由于新疆建省,增设甘肃新疆巡抚,十一年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福建改由闽浙总督兼管巡抚事。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又分别裁去督抚同城的湖北、广东、云南巡抚,以总督兼管巡抚事。
光绪三十三年设置东三省总督后,又于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各设巡抚一员,旋又于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裁奉天巡抚,以东三省总督兼巡抚事,这样最终形成直隶、四川、甘肃、福建、湖北、广东、云南、奉天巡抚由总督兼任,其余每省各设巡抚一员的格局。
清朝总督设置见下表:
清朝巡抚设置见下表:
5、督抚地位的提升
在督抚建置趋向固定化的同时,督抚地位也在上升和固定化。
明朝设置督抚,具有因事因地而设的特征,员数不固定,是为“差遣”。
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在康熙、雍正朝所修《大清会典》中,督抚均列于都察院而不属于定设的省级官员就反映了这一特点。
然而,由于督抚事权较专,故在实践中能较为有效地克服省级政府分权体制的弊端,有利于加强中央权力,所以督抚设置成为中央统治地方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于是,中央统治者又不断注意调整督抚和各方关系,以加强其地位。
如清初,朝廷在向各省派出总督巡抚的同时,还派有巡按御史为“察吏安民”之官。
巡按“内宣朝廷德音,外察督抚贤否,上考百官善恶,下问万民疾苦以及封疆安危、兵马强弱、钱粮虚实、刑名直枉,无不稽察。”
权势极重,同时也形成了对督抚的牵制。
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鉴于巡按“多受属员献媚,参劾无闻”,曾将巡按概行停止,但二年又复巡按御史之制,然而由于巡按权势较大,以致形成“凡大小文武于巡抚衙门,民事必有关白,兵事必行塘报”,“军功等事,抚臣报捷,按臣核实”,与督抚平起平坐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督抚职能的发挥。
所以顺治末年终于作出决定,停废巡按之差,将巡按事务转交督抚办理,巡按之制终于废除。
不过,在清朝体制中,仍有御史奉命出差监察地方的制度。
为理顺关系,进一步突出督抚地位,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又特别规定:
“科道等官,果奉旨钦差查办事件者,遇有会衔具奏之事,自应以奉差专办之员居首…督抚为国家封疆大臣,不当转列于台臣之后…必须明白指示,定以程式,律皆知所遵循,以昭划一。嗣后三品以下奉差外省,非特旨有钦差字样者,概不准在督抚前列名。”
由于督抚建置逐渐走向常设化和固定化,督抚职权正式打破了省级政权分权化倾向而向“事权归一”方向发展。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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