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入关以后直至康熙中叶以前,由于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国内战争频繁,所以赋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变乱之中,清初的赋税制度,原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所谓“田赋”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数量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税额,也就是土地税;“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为封建国家负担一定的无偿徭役,也就是丁税。“田赋”和“丁徭”作为正赋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关以后,北京宫阙多毁,户部赋役册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启、崇祯年间的册籍已荡然无存,唯万历朝册籍尚在。于是清朝统治者以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于顺治十四年(57)编成《赋役全书》,颁行各地。由地方政府发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票分两联“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单”的纸版之单“用一派十”,加重纳户的负担。地方官甚至借磨对稽察“截票”之名,将纳户之票强留不给,逼迫民户重纳或多纳税。
鉴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87)停止印发“易知由单”。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联截票改为“三联印票”,民户所纳钱粮如数登填,然后一存州县,一付差役,一给纳户。纳户手中的一联作为凭据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滚单”来征收钱粮,办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自封投柜”。用滚催的办法来逼迫民户交纳银粮。
至于田赋和丁徭的征收情况也很繁杂。田赋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时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初定为银,以后银、钱兼纳。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分三等九则的,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田赋和丁徭,尽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银。
田赋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所谓“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赋银系散碎银两,需经熔炼成银锭上缴,其中运费、熔炼时的损耗需在正赋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称耗羡)。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饱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的现象。此外还有“杂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万余丁,丁银335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发,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这种办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边远省份如广东、四川,就开始试行,“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四川亦实行“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
雍正元年(1723)直隶总督李维钧请求将丁银摊入田粮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许。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援引直隶的新例,奏请朝廷“将丁银并入地粮”,随后山东、云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督抚亦先后奏请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以雍正元年逐步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经历54年时间,除清朝祖宗肇兴地的盛京户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摊丁入亩”制度的推行,把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这样有地的民户按照土地多寡连同丁银一并征收,既比较实际,又比较合理。而无地的劳动人民则不再负担丁税,这样就解决了他们繁重的丁徭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赋税不均的情况,有利于调动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丁银全部摊入田亩之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村中的小手工业者因为免除了丁税,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手工业生产,一些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因为无丁银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又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摊丁入亩”作为封建制的赋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阶级并不满足于正赋的收入,长期以来加征的附加税并没有废除。“火耗”加征有增无减,地方官吏从中贪污侵蚀,各省财政亏空现象十分突出。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万文焕提出“损谷耗羡存府充公”。“火耗”充公,等于断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羡必宜归公,养廉须有定额”,即以“火耗”充公,然后按官职高低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官吏作为一种定额的津贴。并对“火耗”的数额重新作规定,比以前有所减轻,一般一两收一二钱,“火耗”归公,既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无限制的加征,多少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这种额外加征合法化,实际上成为正赋的一部分。况且,大多数地方官吏并不会由于定额的“养廉银”而“清廉”起来,各种私征和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范围内所能终止的。
赋役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对于清前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大蠲赋税除贱为良
所谓蠲免赋税,就是对按照规定应交纳的赋税实行免征。清入关之初,尽管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军费浩繁,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仍对水旱灾情及其他原因难以完纳赋税的地区实行蠲免。康熙年间,蠲免政策普遍实行,特别在统一全国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实力增加,蠲免赋税成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乐土、比屋丰盈,惟当责以蠲租”。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常常“一年蠲及数省”或“一省连蠲数年”,而且对这些省份往往实行“普免”,即全部免征当年的应纳赋税钱粮,至于区域性的蠲免更为普遍。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时,户部库存白银已达5000余万两,于是康熙帝决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开始“普免天下钱粮,三年而遍”,即在三年内全国各省轮流全免赋税钱粮一年。
据户部统计,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计逾万万”。蠲免政策当然首先对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有利,而对一般佃户来说,虽然也多少减轻一些负担,但由于他们无地或少地,本来就不承担赋税,蠲免轮不到他们头上。而他们主要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对佃户的地租并未减少。针对这种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0)兵科给事中高遐昌提出对佃户的蠲免问题。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
雍正朝也实行蠲免,一般“无普免而多灾蠲”。但对明初以来长期重赋的苏、松、嘉、湖地区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雍正二年(1724)蠲免苏州、松江两府地区的额征浮粮;雍正五年(1727)又减嘉兴和湖州两府地区应征银的110。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规模地蠲免田赋和漕粮,以及各省的积欠,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庆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轮免各省的额赋和钱粮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的蠲免赋税的政策,尽管是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所采取的缓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对于横征暴敛,巧取豪夺来说,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使他们得以安心于生产而免遭颠沛流离之苦。因此,这一措施对清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清代尽管是封建社会后期,但农奴制的残余还存在。清代前期,那些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仆以及从事所谓“贱业”的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备受歧视,他们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最为沉重。徽州一带的“伴当”,麻城、宁国一带的“世仆”,历来受主人的奴役虐待,无人身自由,实际上就是奴仆。由于清初“伴当”、“世仆”的斗争,清朝的统治者为缓和日益激化的矛盾,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当”、“世仆”准于“开豁为良”。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尽管其阻力重重,但毕竟使“世仆”、“伴当”的地位有了提高。至于那些世执“贱业”,被编入贱籍,视为“贱民”的劳动人民,也先后除了贱籍,取得了与他人同样的身份。
雍正元年(1723)先后下令,废除山西、陕西“乐户”的乐籍,“改业为良民”;废除浙江绍兴“惰民”的丐籍。山西、陕西的“乐户”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贬为贱民,专给人家办理婚丧做吹鼓手之类的事。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时因支持方国珍,明初被明太祖贬为“贱民”。雍正七年(1729)下令,广东一带的“蛋户”可以“听其在船自便”,“与齐民一同编立甲户”。这些“蛋户”都是一些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的渔民,过去被视为“卑贱之流”不准他们登岸。此外,还有江西的“棚民”、苏州一带的“丐户”也都先后削去贱籍。这样就使这些社会下层的劳动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从而废除了法律上对他们的歧视。这样就进一步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
生产发展国库充盈清代前期随着国家的日趋统一,以及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措施的推行,使得农业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