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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尔衮为维护地方统治如何面对逃人问题?

逃人问题源于满洲家庭奴隶制度及其现行民族压迫政策。清朝在入关前,已有大量逃人问题。这个政策带到关内,连幼冲的福临也担心不已。顺治元年(1644年)九月十二日,他路经永平时,对知府冯如京说:“严査各属,遇有一二逃人,或是即行解京,倘隐匿不解,被原主认识,或被旁人告发,所属官员从重治罪。”福临的话并非放空炮,确有其事。在平南王尚可喜和靖南王耿仲明两藩下,就曾隐匿逃人1000余名,当包括入关前的逃人。入关后,强行逼民投充,汉民不甘受奴役和压迫,逃亡相继。所以,多尔衮供认:“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为此,他积极建立保甲制度、责令地方官、惩治窝逃等政策纷纷出笼,叫作“逃人法”,实际上受打击的主要不是逃人,而是更加广大的官民。所以,逃人问题成为清初扰乱社会不安的重要因素。

(1)保甲制度

保甲、乡约制度在明朝就有,由于王朝末年破坏,百姓流离失所,荡然无存。多尔衮为维护地方统治,在汉官帮助下,恢复保甲制度。各个乡村以10家设1名甲长,100家置1名总甲长。如果发现“逃人及窝逃之人”,两邻、十甲长、百甲长,都要照“逃人定例治罪”。

凡是发现有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报告甲长,甲长报告总甲长,总甲长报告所在府、州、县衙门,最后报告兵部。如果发现有1家隐匿,其他邻佑9家及甲长、总甲长不行报告“俱治重罪,决不宽贷”。这种制度名为保甲,实际上是从每个家庭直到地方衙门长官,无一能躲避。所以,一名逃人扰乱一个地区的安宁,每天百姓和各级官员都如坐针毡。扰民之甚可想而知。

(2)处置窝逃

逼民投充致逃人普遍出现。据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初五日统计报告,在“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这数万人逃出,必然有所投靠。因此,窝逃不可避免。鉴于这种严重情况,多尔衮恨之入骨。决定对敢于窝逃的“愚民”加以严厉制裁,所谓“更定新律,严为饬行”。定律是:“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隐匿犯人,从重治罪。其家赀无多者断给失主,家赀丰厚者或全给,或半给,请旨定夺处分。首告之人将本犯三分之一赏给,不出百两之外。其邻佑九家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如果“隐匿之人,自行出首,罪止逃人,余俱无罪。若邻佑、甲长、乡约举首,亦将隐匿家赀赏给三分之一,抚按及地方官,与考查之时,以其查解多寡,分其殿最”。当年七月,加重治理窝逃罪行,如果“逃人自归寻主者,将窝逃之人正法,其九家及甲长、乡约俱各鞭一百、流徙,该管官俱行治罪。

今定逃人自归者,窝逃之人及两邻流徙,甲长并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该管官及乡约俱免罪”。这样,窝逃者反而比逃人罪更重。顺治六年(1649年),多尔衮也觉得“逃人法”对窝逃者处罚“未免过重”,进行修改,规定:“自今以后,若隐匿逃人,被人告发,或本主认得,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其左右两邻各责三十板,十家长责二十板。地方官俟计察时并议。若善为觉察者,以俟计察时并叙。逃人自归其主,或隐匿者自行送出,一概免罪,有亲戚愿赎回者,各听其便。”

总之,满洲贵族维护落后制度,并奴役他族的民族压迫政策,很不得人心。特别是在京畿等河北地区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吴三桂反叛时,在北京鼓楼西大街两黄旗交界的杨启隆等数百人图谋起义,就是家奴的反抗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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