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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盐商富可敌国,为什么皇帝也压不住盐价?

众所周知清朝盐商因为获得了食盐的销售权,进而富可敌国。但是食盐的垄断价格受到各方面经济利益矛盾斗争的左右。消费者、地方官、盐商和国家都处于这种矛盾斗争中。食盐的垄断价格名义上是封建国家规定的,但是,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选择来抗议国家制定的高额盐价,地方官为了保护地方治安要求限制盐价上涨,盐商与盐务官员为了各自利益共同推动盐价的上涨,国家则为缓和社会矛盾、照顾各方利益,不得不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一、清朝盐商

在盐制上,清朝继承了明朝的纲盐法。“所谓纲盐制度,就是由清政府每年根据食盐生产地区的产量和各地销售量之多少,确定发售引数,订为纲册,每年一纲,招商认引,额满为止”。这一制度的根本特点在于清政府给予了盐商世袭窝本的权力,使盐商获得了对于食盐经营的垄断权。在积累了这样巨额财富之后,两淮盐商开始了奢侈享乐的生活。一旦遇到婚丧嫁娶之事,“堂室饮食,衣服舆马,动辄费数十万”。有的两淮商人追求美食,“每食,庖人备席十数类,临食时夫归并坐堂上,侍者抬席置于前,自茶面荤素等色,凡不食者摇其颐,侍者审色则更易其他类。”不喜欢的食物随时被换掉,可见其浪费,更体现出其家产丰厚,生活奢侈。

两淮盐商骄奢淫逸的生活在当时十分出名,以致雍正帝都对他们的大为不满,甚至指责他们“同于仕宦,越礼犯分,罔知自检”,可见对于两淮盐商的奢靡不满到了极点。随后,雍正皇帝要求各省盐官“宜约束商人崇尚节俭,庶省一日靡费,即可裕数日之国家。若仍前奢侈,或经朕访闻,或被督抚参劾,尔等不能辞徇纵之咎。”。但是事实上,雍正皇帝的训斥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二、清朝盐商与皇权的特殊关系

两淮盐商之所以得以累积巨额家资,其根本原因在于清朝政府沿袭了明朝的纲法制,使得两淮盐商获得了对于食盐售卖的垄断权。而在销盐地施行的专商引岸制度,更是将食盐的销售地固定下来,使得销盐地的食盐售价脱离市场规律,几乎是由盐商一手掌握。

自康熙后期,两淮盐务积弊甚重,雍正帝对于盐法弊窦丛生,十分不满。他认为,其一是因为盐官巧立名目,勒索商人;其二则是商人生活奢侈,不知节俭。因此,雍正帝要求各级盐务官员革除陋规,肃清纲纪。杨宗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雍正帝提拔为湖广总督。三月,杨宗仁上任后对盐价就表达了不满,他认为“从前一钱一包之盐价,今则公然要卖至一钱五六分一包也”。于是,他要求盐商将盐价减到一钱一包售卖,这是康熙三十年(1691)的盐价。

杨宗仁的这一决定响应了雍正皇帝在正月初一所下的上谕,对此雍正皇帝十分欣慰,回应道“览尔所奏,朕实嘉悦”。但是,杨宗仁这一决定遭到了两淮盐政御史谢赐履的强烈反对,他马上上奏请雍正皇帝驳回杨宗仁的这一决定。“谢赐履此次奏请,乃是应盐商之请而发。”谢赐履对杨宗仁的控诉进行了解释和反对,并提出“照时价减去六厘”的售价,认为这个价格“于商无亏,于民有利”。

对于湖广总督杨宗仁和两淮盐政御史谢赐履的争论,雍正皇帝虽然对于杨宗仁的减价决定感到欣慰,但是也认识到问题的复杂,因此他令谢赐履“会同杨宗仁确议”,希望两人达成和解。但是事与愿违,两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联名具题,最终两人分别向皇帝陈奏自己的观点。六月,杨宗仁再次上奏,力陈自己核减盐价的五条理由,认为盐商利润过高,盐价过高。

不久,谢赐履也再次向皇帝上疏,这次上疏“谢赐履完全没有正面回应杨宗仁所揭示的盐价实质问题。他不再像前次那样解释盐价增长的理由,而是强调盐价增长并不会对民众造成什么不利,并把重点放在盐商利益对盐课的重要性上。”杨、谢两人的争议源于他们不同的立场。杨宗仁作为地方官员,出于指责所在,是以百姓安定为重,因此反对盐价过高。

而谢赐履身为两淮盐政御史,其工作在于保证盐课的足额上收,因此谢赐履以两淮盐商的利益为出发点。面对杨、谢两人的争议,雍正皇帝并没有给出自己的结论,而是让户部“速议具奏”。最后,户部给出了令人吃惊的回答,户部经部议决定汉口的盐价仍按照当时的时价销售,不仅全盘否定了杨宗仁的减价提议,也高于两淮盐政御史谢赐履的建议。

这引起了杨宗仁的强烈不满,因此,他并没有接受户部给出的价格,将此事告一段落。他反而再次上疏,转而奏请皇帝钦定盐价。与此同时,由于杨宗仁和谢赐履的纷争,两淮盐商采取了罢市停运的措施,以此来反对杨宗仁的减价决定。这导致了汉口的食盐市场十分混乱,盐价越来越高,百姓难以买到食盐。在这种情况下,雍正皇帝对于杨宗仁的所作所为十分恼火,训斥并明令杨宗仁“速速与盐臣确议妥当具奏”。

至此,杨宗仁再也不敢固执己见,接受了户部的议价,杨、谢争议告一段落。虽然其后,雍正皇帝又派出了钦差大臣再次制定盐价,但钦差大臣制定的盐价也偏向于两淮盐商,杨宗仁的减价行动最终以失败告终。“杨宗仁与谢赐履的纷争,引起户部、钦差大臣和雍正皇帝的介入,最终以部定盐价和钦定盐价的先后出台为标志,显示地方行政长官此次出于对‘民食’的考虑而企图限制盐价的行动归于失败,盐商以及盐务官员的愿望总体得到满足。”

对于这个过程,陈东有将这次事件的起因和结果都归因于雍正皇帝的自私和无常的个人性格。从雍正元年这一盐价定制的争议中可以看出,一开始,雍正皇帝对于杨宗仁的减价是持支持的态度,甚至十分欣慰。但是随着两淮盐政巡抚谢赐履的上疏,雍正皇帝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由一开始的支持,变为了让户部部议。

最后,在部议结果出炉,而杨宗仁仍不接受,汉口盐市混乱的情况下,雍正皇帝十分恼火地斥责了他,甚至称他“糊涂之极”“但图眼下一身之名,不管国家商民一体”。可见雍正皇帝在盐价制定过程中态度的变化对于盐价最后的确定起到了决定作用。

乾隆朝的盐务“三案”指的是发生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的“两淮预提盐引案”、乾隆五十一年(1786)的“盐法策案”和乾隆五十九年(1794)的“交接联宗案”。

“两淮预提盐引案”中,虽然此案起源于盐商,但是最终却只彻查了盐官,而盐商除了被革除之前所捐纳的官职及缴纳银两外,并未获得较重的惩罚。“此原因是,在专制皇权下,当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发生冲突时,皇权首先要维系的是经济关系,虽然盐商有名义上的政治身份,但他们与皇权之间还是以经济利益为主,且皇权是彼此关系的主体,而盐商则是附庸。

作为关系主体,皇权可以使用政治力量来使这一‘不平衡’关系得以维系,既使盐商所犯“难宥”之罪,皇帝也会格外开恩的。”而在盐官巴宁阿与盐商“交结连宗案”中乾隆皇帝对待盐商的态度与对待盐官的态度截然相反,“乾隆帝反复告诫盐政官员调查盐商时要客气”。最终,“此案的涉案官员被处罚,而盐商则‘蒙皇上天恩’未被治罪。”

三、总结

可以看出,清朝皇帝对于两淮盐商的态度与对待盐务官员的态度天差地别。面对犯罪的盐务官员,乾隆皇帝均给予了较重的惩罚,而对于盐商在调查过程中并未严刑逼问,在其后,也并未付出严重的代价,而是多以罚款为主。究其原因,在于盐务官员是官僚体系中的一员,自然是为皇帝服务,对皇帝负责。而盐商虽然也依仗皇帝,但是两者并没有直接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同时,盐商作为食盐运销活动的具体承担者,若对其进行较重的惩罚,也会打击其积极性,不利于盐业发展。因此,清朝皇帝对待盐商的态度也更为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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