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土地广袤,其中水源充沛、气候适宜的可垦地亩数众多。清廷在新疆开展屯田始于与准部多年的战事。
新疆的地理位置与内地相距较远,多年战事中,边外各营兵粮,需费实繁,一直以来都以局部的屯田措施与进军相配合。
酝酿战事善后事宜过程中,扩大农业生产,实行“屯垦开发,以边养边”的经营方针被确立。乾隆二十二年,绿营兵丁在哈密、巴里坤试垦,次年,辟展等五处屯田收获初见成效,清廷又调集绿营兵万名赴木垒等处屯田,由此拉开了清政府在新疆大力发展农业的帷幕。
根据屯田者不同,清代新疆屯田可大体分为兵屯、旗屯、犯屯、民屯回屯五种形式。从参与的角度来看,这几类屯田形式中,皆有遣犯的身影,惟犯屯是指专有遣犯从事的屯田。
遣犯到配从事屯种,以其是否占有生产资料等,可分为跟随屯种及承种份地两类。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发往为奴遣犯,跟随得赏者一同从事屯种,且无专属生产资料、不单独纳粮,对于此类遣犯在相关资料中记载较少。另一类的承种份地,则为由发往遣犯从事的犯屯,以及年满为民遣犯按户承种份地的民屯方式。
随往屯种遣犯发往新疆之初,俱发往给种地兵丁为奴,这些遣犯附属于兵屯,在兵丁份地上随往屯种,不单独纳粮。兵屯,即绿营兵丁之屯。作为在新疆开展最早、规模最大的屯田形式,遣返的随往屯种主要在兵屯。
罪犯定例发往新疆之初,乾隆帝即言:“所发去之人,即与绿旗种地兵丁为奴,督课取力”,对于开展兵屯较早的巴里坤等地,因屯田绿营兵丁调派,导致屯田兵力不足时,遣犯就是得以及时调配的屯田劳动力。
在乾隆二十六年裁撤巴里坤屯田绿营兵时,就定“派安西兵五百名,及巴里坤遣犯四百八十余名,给予口粮,同往屯田”;永贵亦奏请托克逊、喀喇沙尔二处需发遣人犯五百名以事屯种;
在蔡把什湖屯田之哈密防兵撤回,移驻兵少难再分屯之时,亦定由安西提标步兵酌拨百名前往屯种,若再不敷,即于哈密遣犯内,酌拨年力精壮者令随耕作。
原本地旷人稀的新疆天山北路,在历经多年的平准战乱后,更是耕牧俱废,仅存遗迹。相对的,天山南路遭受战争的破坏较少,清廷将天山以北地区列为重点开发区域。地处天山北路的伊犁,以其地缘优势,在清代屯田方式最为丰富。
在短短几年先后开展兵屯、回屯、旗屯等,随着新疆旗屯、回屯等屯田形式的开展,发往伊犁的遣犯陆续增多,得赏为奴遣犯者不再局限于种地绿营兵丁,开展屯田的旗营兵丁、种地回子也在得赏之列。遣犯随往屯种不仅在绿营兵丁从事的兵屯中,在回屯、旗屯中亦有体现。
乾隆二十五年,由阿桂主持,带领回子三百名自阿克苏出发,至伊犁河南海努克分拨垦种,伊犁回屯始建。迄三十三年,由乌什、叶尔羌、和田、哈密、吐鲁番等处陆续增调回子六千余户至伊犁分屯耕作,并于古勒扎建宁远城,设阿奇木伯克管辖回屯事务。
发往伊犁中不乏赏种地回子为奴遣犯,甚者亦有被销去旗籍者,包衣下人唐钊就是一例。唐钊因屡次潜逃,在外妄行甘堕招摇撞骗恶习,于二十六年奉旨发往伊犁赏种地回子为奴。
旗屯主要在新疆伊犁地区。乾隆二十七年,伊犁建造城堡设立将军后,乾隆帝认为与其派兵换防,不如携眷移驻八旗兵丁更为省便,开始自各地移驻携眷旗兵。
伊犁将军明瑞就携眷移驻索伦、察哈尔兵时,就其盐菜银等项提出:一年内准支开垦赏籽种,收获前准给口粮。
二十九年正月,乾隆帝谕曰:“朕意伊犁地甚肥饶,如田亩有余,仍酌量分给满洲兵丁,令其学习耕种,更为有益。著俟兵丁到齐后,议定具奏……伊等果得地耕种,一二年后,所给银米,俱应停其给放。”可以说明,在移驻八旗兵丁之初,清廷即有在伊犁设置旗屯的想法。
满营兵丁到驻后,伊犁将军明瑞划出旗地,由于水源不足,以及满营旗人担心如若种成,口粮会被裁减等因,终未能开展。
直至嘉庆七年,满营方式开始试行。而锡伯、索伦、厄鲁特、察哈尔四营屯田开展较早,分给屯地亦是为官兵自给口粮。
清廷对伊犁四营实行农牧并举之措,并根据其特点,定厄鲁特营、察哈尔营以游牧为主,屯地相对较少;而锡伯营与索伦营则主事农业,兼事牧放,安置地亦是便于耕种,近于放牧之地。其大致分布情况:
厄鲁特营在伊犁河南昭苏、特克斯河流域,共有二十处屯地;察哈尔营在博尔塔拉河流域;索伦营在伊犁河北霍尔果斯河流域;锡伯营在伊犁河南岸豁吉格尔等地,共分有八屯。
乾隆三十五年,伊犁将军奏各部收成时就言:“索伦、锡伯、察哈尔、厄鲁特等自耕之田,收成亦俱佳。”为奴遣犯在配劳役内容,除供主人日常役使外,其主要劳作与主人“职业”关系密切。如察哈尔以游牧为主,为奴遣犯依“家主”之意随其牧放;赏给主司屯田旗人,则随往屯种等。
乾隆三十五年,伊犁所拥遣犯内,赏满洲、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回子、种地绿营官兵、伯克头目为奴遣犯共951名,其中得以承种份地为奴遣犯仅84名。
其余为奴遣犯除部分派往各厂承苦差外,均依例赏为奴役使。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回子、绿营兵丁均有垦种地亩之差,其中锡伯、索伦二营以屯田为主,得赏为奴遣犯随往屯种之事并不稀见,然史料中对此记载较少,具体人数无法估算。
但对于为奴遣犯参与屯种之事,在《总统伊犁事宜》中即有记载:“五十四年正月内……该营(索伦营)差多人少……将发遣为奴人犯,尚可耕种者,多为拨给,帮种地亩。”
档案中对赏种地兵丁为奴遣犯的劳役内容亦有记载:“差其做饭、煮茶、取水、拾柴等事,兵丁视其空闲派去种地时亦可得力”。
承种份地承种份地的遣犯类型较多,不仅有发往种地、安插者,亦有符合条件的为奴者。乾隆二十六年,定发往哈密、巴里坤之各省遣犯,改发乌鲁木齐、辟展,仅给口粮,随同屯田兵丁一体屯种。此类人自内地发往时,除身上所着衣履外并无他物,到配后行窃、脱逃之事频发。
乾隆二十七年三月,经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旌额理奏请,发往给屯田绿营兵丁为奴遣犯,择部分参照兵丁屯田例酌给地亩试种,初始(每名)指给十二亩,同兵丁一般计亩纳粮,待二三年熟悉后,各种十五亩;
再该地空闲地亩较多,对携眷者除公田十二亩外,另每人酌给地五亩,自行开垦,初来自力携眷者,秋收前借给口粮赡养家口,待秋收后再行扣取。
由此开始了新疆为奴遣犯承种份地纳粮例。二十八年,乌鲁木齐承种封地为奴遣犯即有203人。乌鲁木齐地区屯区较多,且灌溉用水源充沛,发往为奴遣犯种地数量也很可观。
究其原因,绿营兵丁无蓄奴习俗,且每月所得较少,没有养育多余人口的能力。且发往为奴遣犯多穷困之人,家眷数量亦不少。
基于对屯田兵丁及为奴遣犯两方面的生计考虑,清廷认为为奴遣犯自承公田垦种纳粮是最优方案。从乾隆三十二年的一组数据可窥见一斑:是年,承种份地遣犯共1264人,其中乌鲁木齐屯所1209人,库尔喀喇乌苏三屯55人;
在配发往给兵丁为奴遣犯,除陆续病故、正法者外,尚有2000余,其妻孽有1200余;同期乌鲁木齐携眷移驻绿营兵丁共计2600余人,余下皆为内地换防兵。
上述承种份地遣犯内,不仅包括指给地亩耕种的为奴遣犯,亦有发往安插、种地者,虽无法得知承种份地为奴遣犯之准确人数,但大体估算,乌鲁木齐为奴遣犯随兵丁屯种者应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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