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杀死奸夫的后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只需要按律判决就行了。只是,因为不同的官吏对律法的理解,以及适用律法的条文认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误判。还好,当时对于刑罚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复核制度,甚至会直接交由皇帝亲定,所以也有被判极刑,后被改判的。
而在乾隆年间,发生了未婚夫杀奸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绞监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扩展了“本夫”的范围,将“未婚夫”也归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钦定之后,只要是已经下过聘定礼,即使尚未成亲,未婚夫也有权捉奸,并杀死奸夫。
从《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杀死罪证确凿的奸夫,还真不一定无罪,只有符合律法标准的才会不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