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满族贵胄占统治地位,由于本民族善骑射、贯征战的特点,早在入关以前,就初步形成了自己的造兵制度,经顺、康、雍、乾的不断改进、完善,遂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独特的兵工生产体系,大致分为:官造,或曰宫给、官银制务、在官器械等,主要分“兵部或工部给发”的部造属之;自造或自制自备;饷造三大部分。后两者实际上都属于自制兵器,《清会典》把它们称之为“本身器械”或“本人旧有军器”。
一、自制兵器。
“给银令其自制”,这里的“给银”究竟是多少呢?
清中期以前基本差不多,盔甲一项,官员最高的近29两,士兵最低的仅3两多。一般来说,以八旗新满洲为例,每人应得盔甲、长枪、弓箭等器械共折银18两8钱4分2厘4毫;腰刀、撒袋、鞍辔等共折银6两1钱6分,计算得如此精确,另外还要加上工时费,每人所得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八旗新满洲应该具有的军器及其他物件共折价银,二等侍卫60两,三等蓝翎侍卫400两,前锋、护军等各200两。工料银两确定下来之后,由所在旗营官员持文书册表,送工部核准。工部再拟文移送有关衙门,支出银两交给各旗,官兵领取后到军需局或武备院等造兵之地自行备制。
乾隆时还有一种情况,对于新近安插、编入都统下的新满洲营伍,因远来京师,即使给银鉴于人地生疏之故,也不好自办,所以一切应用器物改为“官办赏给”,使官兵将士真正得到“实惠”,以免中途在折算钱粮时短缺,生事端。
持自备兵器的将士,如遇有升官或调往别处的情况,官员兵器听其自便,兵丁军器一律留下,然后由所在旗营头目,查验好坏、利纯程度,酌情定价,转给新补兵士使用,再从新补士兵应该领取的钱粮中,陆续扣还给原主人。
二、饷造兵器
自备武器的八旗官兵,到清中期以后,大多养尊处优,腐败堕落,根本不愿意再受习武练兵之苦,不再有戎装骑射之好,纷纷对“自制”愈发厌倦,但鉴于法典制度所限,为图省事,又派生出“指饷造军器”这样一种简便形式,清代兵器制造史上,又增添了一个“饷造”。
所谓饷造,即指自备兵器内有年久损坏,或者到了更换之期,本人没有力量修制,甘心情愿从自己的俸饷银内以分批付款的办法,由官办制造给予,所用工价银两,官员于俸银内分4个季度扣除,兵士于钱粮内分12个月扣减。所有这些均编入俸饷册簿,由户部坐扣。
三、自造兵器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