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中华民国的子民,结的是清朝的婚
巴金《激流三部曲》,讲述一群民国的青年男女,怀着实现婚姻自主的幻想而欣喜,但现实却无情的粉碎了他们的念想,他们只好向封建旧礼教伏法就范,读者无不扼腕叹息。民国的婚姻法怎么了?翻阅资料发现,身为中华民国的子民,结的是清朝的婚。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精髓是,“自由,平等,博爱”,表现在婚姻关系上,就在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方面。这是民主主义婚姻关系不同于封建主义的婚姻关系的地方。
实行婚姻自由,百姓载歌载舞
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民国,理应实行新的婚姻制度。巴金笔下的一群男女的婚姻,理应得到新的婚姻制度的保障,为什么又没有得到保障呢?这个问题一言难尽。
说民国当时没有婚姻法吧,也不是,因为1912~1926年间,北洋政府长期适用《大清现行刑律》,里面的的确有有关民事婚姻的条款。说有婚姻法吧,北洋政府期间的确没有符合民主共和政体的新婚姻法,以保障“五四运动”后,新青年的新型婚姻关系。
浪漫精美的民国结婚证
旧中国由于政局混乱,北洋政府十几年里没有颁布一部统一使用的民事法典。大理院(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国三年(上)字第304号文件中说:“前清现行刑律”关于民事各件时与国体及嗣后颁行成文相抵触的之部分外,仍然应继续有效。
北洋政府对原《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婚姻的规定中有关男女婚姻,典雇妻女,尊卑为婚,出妻等十几条,只做了粗略修改限定,实行新瓶装旧酒,保护的是原大清国的那一套封建主义婚姻关系。
首先,就婚姻自由的规定。北洋政府要认可一桩婚姻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即必须具备订婚和结婚仪式两个要件,实际还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民国的婚书是非常浪漫精美的,结婚证上亮眼的是那一段浪漫的,令你都想结婚的誓言,以及龙凤呈祥、鸳鸯戏水、牡丹吐蕊等精美图案,每一张婚书上的落款,都有结婚人XXX和XXX、证婚人XXX、介绍人XXX和XXX、主婚人XXX和XXX。
民国婚书证明,当时男女结婚几乎是包办婚姻,要有订婚交纳聘礼,要有结婚仪式,要有主婚人确认。但又规定,嫁娶须由祖父母及余亲主婚,如果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为有效婚姻。
在旧中国,由于没有婚姻自由,所以当时逃婚者比比皆是。但他们的婚姻结合是不受法律保护,不受长辈祝福的事实婚姻。一旦风有风吹草动,便大难临头各自飞,没有任何保障,悲哀。
妻妾成群
其次,一夫一妻制问题。北洋政府的法律虽然在字面上规定一夫一妻,但是妻妾有别。妻是明媒正娶,受法律保护。妾呢?只是事实婚姻,法律上不承认。男方纳妾法律不干预,乃至民国初年,妻妾成群的权贵比比皆是,袁世凯10房、杨森12房......张宗昌最多有24房。
北洋政府大理寺民国八年(上)字第106号文:“现行法律采用一夫一妻之制,如家长与妾之关系是不能与夫妇关系同论。”妾之不平等地位,完全受《大清现行刑律》的影响,完全是为封建主义唱赞歌,离资产阶级的人权平等相去甚远。
第三是离婚问题,这个问题奉行“夫妻义绝”,北洋政府依照千年前的《唐律疏义》的解释,如夫殴妻尊亲属或妻殴夫之尊亲属,或夫妻亲属之间的互相争殴应义绝。即依法强制离婚。
一纸休书,你可以滚了
女方符合“七出”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男方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异。“七出”是男女不平等的封建关系的具体体现,休妻的条件:不孕、淫逸、婆媳不睦、妇女参与家政、盗窃家财、嫉妒男方选妾,身体患有不治之症等。
这7条封建主义绳索套在中国妇女脖子上几千年,民国时还继续套着,不知残害了多少善良美丽的女性。
北洋政府的法律还规定,有一定身份之家的妇女,丈夫死后是不许再嫁的。僧道和尼姑是不准再结婚的,这些封建糟粕的规定,说明民国男女极不平等。1911年至1926年间,北洋政府无论谁执政几乎是挂着“中华民国”的牌子,但用的却是清末的婚姻法规。所以,身为民国的子民,穿的是民国的服装,但结的是清朝的婚,真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