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清代《六部成语注解》说,“光棍”就是“诈骗之匪也”,可以理解为流氓、恶霸。而“光棍例”,则是专门立法针对“光棍”的规定。
每一个王朝都有独属于它的体制,像清朝,作为历史上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在这一时期就产生了“光棍例”。
这一条例几乎贯穿整个清王朝,并且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的在完善。
光棍一词并不是最早产生在清朝,而是早在元朝时就已经出现,之所以到了清朝才形成光棍例,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毕竟清朝时期恶棍猖獗,这也使得整个社会陷入了危机恐慌之中。
随着条例的不断完善,光棍例适用的案例情况也越来越多。不过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清朝的光棍例不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消极作用。
一、光棍例起源多样,但最终目的是为了惩治恶棍
清朝时期之所以会产生光棍例,按照当时的记载来看,起源是比较多样的,但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惩治恶棍。
其中一些人认为清朝的光棍例是起源于康熙十二年,这一起源的倡导人是吴坛,是清代著名的律学家,在乾隆时期被擢升为刑部侍郎,吴坛一家都是官宦之家,父亲和兄长也都是在刑部任职。
因为精通律法,加上又是在刑部工作,所以吴坛会专门的去搜集一些有关的例证,编撰出了《大清律例通考》。
从吴坛的身份来看,似乎他认定的起源时间可信度还是相当高的,但事实好像并非如此。
从康熙时期的古籍记载之中就明确的表示,光棍例是出现在顺治十三年。
一起源说的代表人物是薛允升,与吴坛一样,薛允升也是清朝的律学家,只不过说薛允升生活在晚清时期,与吴坛所处的时间段不一样,这样来看,薛允升的话也有着极高的信服度。
将康熙十二年,顺治十三年,再到此后清朝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显顺治时期和之后的光棍例不管是从案例上还是说从处罚方式上相似度要更高一些,正是如此不少人才会认定薛允升的可信度更高一些。
《清实录》之中也的确记载着大臣上书的内容:“棍徒之害,不得宽反坐以长刁风”。
而且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不少恶棍殴打,敲诈官员的现象,可以看出顺治时期的恶棍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王朝的统治。
从当时清朝大臣的上书内容就能够看出,光棍例最早就是为了去惩治恶棍,只不过说之后随着不断的发展,这一条例也更加的普遍化了。
到了康熙帝的时候,统治者加大了对于光棍例的惩治力度,为的就是能够更高效率的打压一些恶棍现象。
可以看出,清朝时期的光棍例相较于此前明显指代范围更狭窄了,而且之所以会建立起这一条例就是清朝政府为了打压活跃在京城内的恶棍。
在建立起这一条例之后,内容也在随着不断的发展得到完善,因此适用法律案例也越来越多了。
二、不断完善光棍例,日常司法也适用
从顺治十三年建立起光棍例之后,后期一直就在不断的完善修改了,在这个过程之中,光棍例所适用的法律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了,不少的案件都是按照光棍例去判决的,大致可以被分为4类不同的光棍例。
光棍例中的一种就是诈财
毕竟在封建王朝之中,各类财物可是百姓生存的必备物,但是不少人并不想通过正当的手段去谋取财物,反而是采取诈骗抢劫等手段,严重的话甚至还会造成人员的伤亡,这个时候就会按照光棍例去判决。
比方说顺治十八年的时候,孙鼎臣和指官一起诈骗银两,被抓到之后朝廷直接按照光棍例去进行处罚了,对孙鼎臣等人判以处立决。
这就算是光棍例之中的第一类,这一类之中一般就是指的恶棍使用不当的计谋来谋取财物。
许多聚众案件也是按照光棍例来处决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聚众案件都是这样。必须要是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才会被当做光棍例。
虽然说是聚众是一群人,但是这一群人之中自然也是有主要的组织人,还有次要的从犯,对于主要犯罪人员直接处以斩立决,这样一来不管是对于从犯来说,还是对于其他恶棍人员来说都是一次警示。
犯奸案件
一般来说,只要性行为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那么这就算是犯了奸案。
之所以会跟光棍例联系起来,主要就是因为一般会普遍认为有妻子家室的人根本就不需要去犯奸,只有单身的男性才会因为性需求被压抑着,最后引起了犯罪。
按照当时的记载,乾隆帝时期,60%以上的犯奸案件都是以光棍例去处决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判决方式,因此后来清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流行起了同性恋的社会风气。
赌博,谋杀等案件
这些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中的等级制度,只要是获得皇帝准许的,即便是在常规法律当中有涉及到的内容,一律可以按照突破这一限制去按光棍例处决。
光棍例从正式确立之后,一直贯穿着整个清朝的发展历史,因此对清朝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随着条例的不断完善,光棍例也越来越普遍的被应用到日常的司法实践之中了。
但是并非光棍例带来的都是积极的方面,同时还有消极的一方面,不过这一条例的诞生依旧是为后世提供了相关的借鉴。
三、光棍例起到惩戒作用,却存在法律漏洞
光棍例的产生,在清朝来说算是一个创新性的存在。因此对于整个清朝来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毕竟当时正是因为恶棍过于猖獗,为了惩罚恶棍,所以才出现了光棍例,而且因为光棍例的惩罚大都比较严重,多数是直接处以死刑,这样一来对于一些猖獗的恶棍来说起到了很好的惩戒作用。
后来随着条例的不断完善,可以将其应用在日常的其它案件之中,这些案件大都是危害社会的,这样做也能够极大的维护社会治安。
《受祜堂集》之中记载,能够看出这一条例的作用:
“实我皇上深见,赌博恶习,不加以严刑,其风不止”。
不仅如此,将光棍例应用到其它的案件之中,不仅能够使严苛的惩罚对百姓起到震慑作用,还能够大大的减少政务的成本。
毕竟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案件情况太多了,如果每一种情况都要设定一个法律条例的话,那简直就是又费时又费力。
如果说上面说的这些,都是光棍例确立之后对清朝产生的积极作用,那么消极作用也并不是不存在。
因为光棍例的惩罚大都比较严重,基本上都是处以死刑,这个时候就需要皇帝做判决,但是清朝总共有多个皇帝,这些皇帝也会因为个人的性格,所处的阶段等诸多原因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公正性相对来说就没那么高了。
光棍例主要就是针对于民间恶棍的种种行为去进行处决,但实际上许多官员也存在着严重的贪污受贿,强抢妇女的情况,只不过因为他们是朝廷之人,所以统治者会专门对他们网开一面,这样一来等级制度反而得到了加强,对于现代化的发展来说是没有好处的。
另外,光棍例不仅仅在清朝时期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后世来说,同样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为光棍例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案件,这样一来,反而给这一条例本身的概念范围给模糊掉了,这对于立法的发展来说并没有好处。
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就吸取了清朝的这一经验教训,在立法之中对一些概念模糊的“口袋罪”进行了改革,填补了当时的法律漏洞。
在光棍例之中,对于罪犯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死刑,这对于现代来说也产生了极强的借鉴作用。
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强调人权,虽然说无法立刻去废除死刑,但却可以在原先的基础上进行变革,比如提高死刑的门槛,延长无期徒刑的期限等,通过这些手段来为死刑做出缓冲。
结语
从元朝时出现光棍这一词之后,其概念就一直在丰富,到了清朝之后更是确立了史无前例的光棍例。
并且将这一条例运用在许多司法案件之中,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强对于社会的管理,维护王朝的治安。
然而因为其中还是掺杂着许多封建王朝的因素,所以说这一条例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王朝的社会问题,最终也没能够组织清朝的灭亡。
不过光棍例还是在当时和现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是应该得到认证的,也是值得后世借鉴的。
参考文献:
《清实录》
《受祜堂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