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前几年大火的影视剧《大明1566》之中,更是将他塑造成了一个在明嘉靖年间,唯一敢于指出皇帝错误的个人英雄主义形象。
当然实际上,海瑞也确实上过那封著名的《治安疏》,而且也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舆论声音。只不过在封建集权的古代,这种舆论对国家政治运行所产生的影响毕竟是有限的,海瑞在明朝嘉靖年间的政治地位,也远没有影视剧中刻画的那么重要。
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中国古代律法成型的历史上,海瑞绝对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他就像是明代思想界的王阳明一样,成为中国传统律法的集大成者,根据其审案习惯而总结出来的“海瑞定理”,更是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巅峰。
那么,海瑞定理是什么?这种定理又是如何从一种海瑞个人的审案习惯,变成一种法律定理的呢?
一、公平定理,是“海瑞定理”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律法走向成熟完善的标志
律法是社会的准绳,保证律法的公正,是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的基础看法之一,但在明代社会,官员在审判案子的时候,因为强烈的主观性,所以并不严格的依照是非对错来判案,而是秉持所谓的“四六法则”。
根据记载,海瑞之前,明代江南官员们是这样判案子的:
“问之识者,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方息得讼。谓与原告以六分理,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与原告以六分罪,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愤激再讼。”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当遇到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的时候,官员们在明知道原告和被告谁对谁错的情况下,也依然秉持着“和事老”的思想,给错的一方六分罪过,也一定要给对的一方四分罪过。
举个例子,以骗钱为例。一个骗子骗了好人的钱,好人告到官府,结果官府最终判定,固然是骗子骗人有错,但好人你自己傻也应该承担结果,所以被骗的金额好人拿六分,骗子拿四分。
这么做的原因是为何?当然是为了息讼,也就是说官府怕麻烦,这样“平事”一面再告上来。
而海瑞定理中的第一条,就是“公平定理”,即不管是你是原告被告,只要是你犯了错的,那就一定是你承担责任。骗了别人十两银子,你就必须还十两,还且还要承担罪责。
毫无疑问,公平定理的出现,让中国古代律法体系趋于完善,保证了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启发现代社会律法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差别定理,是“海瑞定理”的发展,集中体现着中国古代律法与人情结合的典范
中国有句古话,叫“律法不过人情”,这句话后来被过度解读,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例证。
但实际上不管是这种思想,还是对这句话的理解,都是不对的。首先一个事实是中国古代的律法执行,却是很多时候都受到官员们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导致一些不符合律法公平的现象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律法制度不完善,实际上作为文明古国,中国古代律法制度的起源和完善,一直是领先于时代的。
另一方面,将“律法不过人情”理解为官员们徇私舞弊的借口,当然也是不对的。所谓的“律法不过人情”,这其中的“人情”跟现代意义上的人情不是一回事情。
这里头的人情,是这两个字本来的意思,就是“人的情绪”。从法律的起源来看,律法的建立,当然是为了满足“人情”的需要,人们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希望有人来帮自己声张正义,有人亲人被杀害的时候,希望杀掉仇人来报仇,这都是情绪。
律法出现的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在这样的负面事件之中的当事人的情绪,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公平。对的,没错,完全没必要自作多情,认为律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个体的公平,实际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
而海瑞的“差别定理”,正是从这个角度上,对于中国古代律法制度的一种发展和完善。
所谓的差别定理,说起来很复杂,但总结下来就是几句话: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文言文说起来很绕口,也很长,但总结成白话文其实很简单,就是在案件之中,涉嫌经济纠纷的,尽量偏向小民。涉嫌文化纠纷的,尽量偏向乡宦。
当然,这种差别定理的前提,是建立在公平定理失效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双方谁是真正的过错方。
现实生活中的很多纠纷,也确实没有明显的过错方。
对于法律来说,讲求绝对的公平似乎才是最正确的事情,那么为什么海瑞在面对这种事情的时候,明目张胆的偏向一方呢?
实际上这就如同前面所说,是从律法的初衷去考虑的。律法从诞生起,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穷人和富人经济上的纠纷,对于穷人来说如果没了那些钱,他可能就生活不下去,就要作乱。当然不利于社会稳定。
相反,穷人和富人文化上的纠纷,海瑞所处的年代国家是靠乡绅统治地方的,你把乡绅的名誉搞臭了,他还怎么服众,这对于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都是不利的。
所以说,差别定理,实际上是基于公平地理的基础之上,海瑞出于一个封建官僚维护自己政权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所作出的自然选择。
三、疑罪从无定理,是“海瑞定理”对中国传统“慎刑”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除了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之外,海瑞定理中还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对于中国古代传统的疑罪从无思想肯定。
顾名思义,疑罪从无,就是说对于怀疑他有罪,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的案子,要按照无罪来判处。这在当下已经成为法律思想的主流,得到国家在制度上的认可。
但是在中国古代,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疑罪从无思想虽然出现,但并没有被当成是一种严格的制度,而是完全依靠官员自身的思想来决定。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宋代秦桧害岳飞的“莫须有”!因为他可能有犯罪的想法,就判处一个人有罪,这当然是一种非常过分的行为,也遭到古代封建士大夫们的唾弃
实际上在他们自己的审案过程之中,也深受到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又因为古代不禁止刑讯逼供,很多时候官员认为一个人有罪,就算没有证据,也能打出证据来。
所以说,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海瑞定理中的“疑罪从无”思想,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他试图将这种疑罪从无从轻的思想制度化的表现,在实质上也基本达成了这样的结果。
由于崇高的名望,海瑞判决案子的方法和思想,在当时就已经被很多官员们学习,这固然无法改变一些长久传承下来的旧俗,但从法律制度本身的角度来讲,却无疑是为以后的官员们审案留下了一个良好的典范。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法律公正的守护,更是对官员们自身权力的制约,这在封建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尤为可贵。
四、结语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忠臣良相很多,但海瑞绝对是一个例外。由于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能够在青史上得到历代统治者认可的官员,大都是“忠”字当头。海瑞显然不是这样的,他能够出名并被青史记载,从政治的角度上讲是因为“犯言直谏”,就是说君主的不好,这显然是不符合忠君思想的。
但正如伟人所说:将名字刻在石碑上的人,人们很快就把他给忘了。但真正为民请命的人,人们会自发的记住他。
正如同宋代的范仲淹,明代的海瑞。他们或许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忠臣“,但绝对是清官,而且是有所作为的清官。海瑞定理的出现,对于后世的影响丝毫不亚于王阳明的心学,甚至犹有过之。
毕竟对于大多数普通百姓来说,国家怎么治理固然重要,但基本的公平和正义,才是他们能够在封建官僚的压迫下艰难生存下去的根本。
参考文献:
《明史》
《明大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