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贪腐问题自古都是执政者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怎样解决贪腐历朝历代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都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像明朝时朱元璋规定贪污六十两以上的银子就要杀头,据说他在位时光杀贪官就杀了十多万人,结果贪官没有变少反而越来越多,到了明朝第五位皇帝明宣宗朱瞻基时最大的贪官竟然是他的监察部部长左都御史刘观。到了清朝面临同样的问题,初期的贪腐问题也很严重,特别是康熙年间。自从雍正皇帝实行了养廉银制度之后,官员贪腐问题就好了很多。
为什么雍正会采用高薪养廉的养廉银制度来解决贪腐问题呢?
官员工资太低
中国古代官员工资低在大多数朝代都是很普遍的。东汉时期官员工资极低,职位较高的月工资也仅能够两人一马使用,职位较低的工资比佣人工资多不了多少。明朝时因为朱元璋是穷苦人家出身,对贪官污吏极其痛恨,认为是个官就都会贪,所以给官员的工资非常低。清军入关后,因为文化水平较低,初期就沿用了明朝的各项规章制度。
清朝的户部官员依据明朝的《大明全典》,制定了各级官员的俸禄标准。清朝官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共分九品十八级,各级官员按照户部的规定领取俸银和禄米。据《清会典事例》记载,清朝各品级官员的俸禄具体如下:
清朝的工资不是月薪制而是季薪制,每年春、秋两季各发一次,上表是一年的情况。那么这些俸禄是否够官员的日常开销呢?
康熙八年,御史赵憬在给皇帝的奏折中提到官员每年费用支出的问题:总督155两,巡抚130两,知府80两,知县45两。以知县为例,每月开销3两多,一家人每天粗茶淡饭还要养马也就够过五、六天。因为清朝官员的工资除了解决家人的温饱,还要支付师爷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的费用。如果要坐轿的话,那种四人大轿加车马一年费用至少800两银子,即使是坐车,车马费也得400两。曾国藩就曾在给家人的家书上说,他考中翰林在家筹了一年的银子总共36万,去了京城后还是过得很拮据,几次都想回老家算了。
因此清朝的俸禄是远远不够官员们的日常开销的,这还不包括因军费紧张经常发生工资拖欠、停发和削减的情况。官员们为了维持正常的日常和办公开支,就只能想办法捞点外快了,有些甚至为了维持应酬往上爬贪污不说,还挪用公款、巧立名目增加赋税,弄得吏治败坏,腐败不可避免。
“火耗归公”造成民不聊生
“火耗”起源于明朝,是将原来的田赋和徭役统一以货币白银缴纳。在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员征收上来的税银都是细小零碎的碎银子,不利于统一运输和管理。于是地方官府只得将其熔化,重新炼铸成五十两一锭的大元宝上缴户部。在熔铸过程中有正常的损耗,地方官就私自加征税银,以便足额上缴国库,这就是所说的火耗。
康熙时朝廷默许地方官在征收官税时每两增加一、二钱作为正常的损耗补偿,这是形成的一种惯例,没有什么正式的规定,具体增加多少全凭州县长官自己决定,而实际上加征的火耗数额往往超过了税收本身的额度,这逐渐成了地方官僚为自己创收的一种手段,所以火耗也称为“耗羡”,是人人羡慕啊!
康熙后期在征收火耗银时每两增加三、四钱已是很平常的事,有些甚至加到了七、八钱。康熙四十五年(1705年),工部尚书王鸿绪在给康熙的秘折中提到,山西平遥的一个知县,全县正常加征火耗四、五钱,加上其他名目的摊派,合起来都等于加到了九、十钱。因此很多地方因为加征无度而造成了民不聊生,甚至出现了聚众起事的情况。
挪用国库、贪污成风
人的欲望一旦打开就如同洪水一般,贪污也是一样。在各种巧立名目加征官税中饱私囊后,慢慢地一些地方官开始把手伸向了国库,私自挪用、侵占国库钱粮。雍正皇帝在还未继位时就帮着康熙全国范围的追缴地方所欠国库的钱粮,有些地方所欠数目那真是触目惊心。
据雍正初年对清理各省积欠已久钱粮的统计,江苏省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共欠库银880多万两,相当于该省两年半的田赋;山东省和浙江省则分别欠银300多万两和100多万两,数额也是相当巨大。雍正时直隶巡抚田文镜曾说:“所谓积欠,半亏在官,半亏在役,而实在民欠者无几。”可见各省欠银主要还是被地方官挪用拖欠了,而实际上很大部分都是被他们给贪污了。
京官虽然不能加征钱粮,挪用国库,中饱私囊,但是他们可以勾结地方官间接得到好处,甚至可以以权谋私,索贿地方官。武官贪污一般都是吃空饷,这在历朝历代皆是如此。雍正曾给湖广总督杨宗仁说过,清朝的官兵十分里面有三分都是吃空饷的,那些空额都被大臣和带兵的将领给贪污了。
康熙晚年执政过于宽松,像加征火耗银都可以默许官员作为日常补贴,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一般加征一、二钱就算是好官清官了。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官员管理松懈,贪污成风,最终导致民生不安,国库空虚,等到发现问题严重想要整改时已经是力不从心了。
高薪养廉
雍正继位后,对官场存在的问题早已非常清楚,于是下决心整饬吏治,对于怎样解决贪腐问题也是伤透了脑筋,最后经过各方了解和调查后决定采用高薪养廉的政策杜绝贪腐,所以就形成出台了养廉银制度。
养廉银的钱来源于地方财政,发放根据官职大小和地区现状,各地标准有所不同。根据《清会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万-2万两;巡抚:1万-1.5万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000两。”
其他的还有河道总督6000两;管河道员2000-4000两;漕运总督9520两;盐运使2000-5000两;盐法道2000-4240两。这和各级官员的俸禄比起来,养廉银的数量达到了俸禄的几十上百倍,福利奖金明显比基本工资高出很多啊!
雍正推行养廉银制度在一定时期确实解决了官场贪污成风的问题,从而增加了税收,充盈了国库,为乾隆盛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这也仅仅是在雍正时期,因为雍正很多事情都是亲历亲为,所以养廉银制度可以顺利实行。
到了乾隆时期,因为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去监督养廉银制度,导致统治者可以随意更改。而且当时”火耗归公“依然是大力推行的,高薪养廉的部分资金本身就是来源于火耗,这就造成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是得老百姓来买单。
乾隆时还确立了一项制度叫”议罪银“制度,即罚养廉银,规定官员如犯渎职、违例、徇庇、侵贪、奏事等过失,可以认缴巨额银两,以赎买平安。这就造成犯事的官员养廉银被罚之后,只能想其它办法弥补亏空,导致贪污之风再起,高薪养廉的养廉银制度最终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