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制度是中世纪欧洲一项重要的制度,尤其对于加强王权来说,但它的起源存在巨大争论,有人认为它起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兰克王国,因为那里是欧洲中央集权制度的中心。
也有人认为它起源于与法兰克王国隔海峡相望的英国格兰,还有人认为它起源于英格兰的传统,但正式的制度是从法兰克王国引进的,伴随着诺曼征服在英格兰土地上生根发芽。三种观点无疑都是合理的,但更多人认可第三种,赞成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征。
英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在金雀花王朝亨利一世时期正式形成,巡回法官由国王任命,面向整个王国审理案件,其中的总法官权力很大,囊括财政、税收和司法,堪称全能型官员,特别委任的巡回官则主要负责与司法相关的案件。
巡回审判制度的出现是国王要求加强王权的结果,但同时也限制了王权的范围,在巡回审判制度实行的过程中,王权深切感受到了来自地方领主和教会力量的压制,这也增强了王权扩张的信心和阻力。
一、中世纪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形成
1.亨利一世与巡回审判制度的正式形成
巡回审判制度正式形成于亨利一世时期,但早在此之前,英国就出现了与巡回审判制度相似的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不只包括司法审判,这种类型的制度形式可以追溯到诺曼王朝。
1066年,威廉一世携大军实现了诺曼征服,基本消灭了原有的、植根于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贵族,新的诺曼贵族产生,这一群体构成了日后英格兰封建化的主力。威廉一世实现征服以后,首要任务是加强王权统治,这也是刻在法兰克人血液中的要求。
诺曼征服实际上是一场对英格兰上层和贵族的征服,主要局限于伦敦等地区,因此,威廉一世要想真正统治英格兰,对英格兰地方的征服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威廉一世对地方行政和司法等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在保留郡长控制法庭权力的同时,逐渐用一些社会地位比较低的骑士或听命于王室的骑士等人员担任法庭的主事者。
与巡回审判制度相似的还有著名的土地清查,形成了《末日审判书》,国王为了实现自己的特定目的都向地方派驻过官员。
亨利一世时期,巡回审判制度正式形成,亨利一世向全国派驻法官,专门负责处理司法案件,这些法官就是巡回法官的雏形,这一法官群体被称为“全英格兰的法官”,法官由国王任命,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专门负责处理国王关注的案件。
亨利一世通过设立巡回法官和巡回法庭而将王权延伸至地方,这对于王权的加强无疑是有利的。尽管如此,巡回法庭在亨利一世时期尚不完备,例如巡回法官的具体职能并没有明确,导致法官事务繁多,效率十分低下,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总巡回的任期内。
2.亨利二世与巡回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亨利二世时期是中世纪英国巡回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亨利二世在继任祖父亨利一世王位的同时,也恢复了中断了几十年的巡回审判制度,这与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的司法改革有很大关系。
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的部分原因是中央的权威在内战中遭到践踏,大贵族和地方领主对国王已经丧失了往日的敬畏之心,同样重要的是,松散的英格兰法律已经无法保护民众利益,造成民众对君主的失望,转而投入领主的怀抱。
约翰·哈德森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普通法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中强调:“许多大贵族藐视王室,营造城堡,拥兵自重,攻伐兼并,扰乱乡里,致使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司法体制实效,政令不行,岁入不继。”
这些现象的出现对一直想要加强王权的亨利二世来说无疑是无法接受的,所以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亨利二世设立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作为国王的直接代表到全国各个地区负责司法事务。
亨利二世不仅增加了巡回法官的人数,还明确了各个巡回法官所负责的司法区域,通过这一制度,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范围得到了拓展,民众既能看到国王的代表,国王也能听到民众的声音,过去那种领主和教会把控地方的情形一去不复返了。
1166年,《克拉伦敦条例》颁布,被视为巡回法庭恢复的标志,1176年的《北安普敦条例》强化了《克拉伦登条例》,赋予巡回法官以更大的权力。
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影响
1.巡回审判制度对王权的影响
加强王权是英格兰国王设立巡回审判制度的初衷,从巡回审判制度实行的情况来看,国王的这一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同时,国王的司法权或王室司法权在地方也受到了限制。
换句话说,通过巡回审判制度,王室法庭、领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明确分割,三者彼此受限,共同存在于英格兰的司法体系中,这一点直到后来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设立星事法庭和宗教改革才获得改变。
一方面,英格兰国王通过巡回法官将过去属于地方法庭的司法权力收回到国王手中。在扩展司法权力的时候,亨利二世以实力为背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国王法庭可以受理的案件,领主法庭和州郡法庭有权受理的案件。
案件性质决定了哪一法庭有权受理,一旦这一性质的案件被某一法庭受理后,此后相似的案件都将由这一法庭受理,这也奠定了英美依判例审理的基础。
另一方面,英格兰国王规定不同类型的法庭审理不同的案例,实际上也是对法庭本身的一种束缚。对于王室法庭来说,只能审理规定中的案例,比如威胁国王生命的欺君罪、有关贵族领地等案件,因此,无形之中又限制了国王的权力。
英格兰的王室法庭并不像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可以审判几乎所有的案件,巡回审判制度中的王权受限也为后来英国贵族会议,乃至后来的议会限制王权奠定了基础,因为它向民众彰显了一种共识,即王权并非无限,也要受制于司法。
2.英国民众对巡回审判制度的态度
巡回审判制度是指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主要源于国王的需要,那么它在民众心中是个怎样的存在呢?一方面,巡回审判制度审理了大量无头公案,使一些百姓沉冤得雪,所以这一制度对被平反的受害者是有利的,它打击了领主对普通民众的压制;
另一方面,巡回审判制度对一些案件的非当事人造成了无穷无尽的困扰,因为每次巡回审判的时候,巡回法官都要收取大量罚金,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一项巨大的负担,所以很多人不愿意诉讼。
此外,在听讼期间,民众还会被要求出席法庭,出庭的次数非常频繁,以致于打扰了民众的生产生活,同时,民众还可能会因为听讼期间的错误行为而被惩罚,主要是罚金,因此,很多学者都将巡回审判制度视为国王笼络财产的隐晦方式。
更为严重的是,巡回法庭直接隶属于国王,一旦遭到错判,对民众将会是一种致命打击,丧失向上晋升的机会。
因此,巡回审判制度对无事的普通民众来说实际上是困扰更多,所以很多人并不欢迎巡回法庭的到来,反而更热衷于领主法庭或教会法庭的审判,这一点是国王及其巡回法官所始料未及的。
民众对巡回法庭的态度明显受到了地方司法和领主司法权的影响,再加上国王离民众的地理距离和心理距离都比较远,民众更倾向于依赖和听从于领主法庭的命令。
三、总结
中世纪英国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诺曼征服,威廉一世不仅促进了英国的封建化,还为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打开了一扇门。亨利一世在全国设立由自己任命的总巡回,使巡回审判制度从实践中被落实,《克拉伦登法令》的颁布往往被认为是巡回审判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二世继而细化了巡回审判制度,官员和巡回地区也做了明确划分,这也是巡回审判制度能继续发展的原因。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中的官员与中国古代的“钦差大臣”非常相似,不仅要审理案件,还要审核地方财政、治安等,所涉及的事物非常复杂,这也就要求巡回官必须是经验丰富的人,因此,很多巡回官都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
巡回审判制度主要源于王权加强的需要,因此它的兴衰也与王权有密切关系。在英国,巡回官虽然位高权重,但都要唯国王马首是瞻,更重要的是,这些巡回官很多都不受民众待见,将之视为豺狼虎豹。
参考文献
《中世纪英国巡回审判制度对国王司法权威的影响》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普通法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世纪英国的巡回审判制度》
《英国巡回审判制度与普通法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