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是中华民族铭心刻骨的一件大事,这一条约的签订,标志中华民族从辉煌走向衰弱、走向屈辱、是中国走向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开端。
这一历史,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就纳入了中小学历史教材,是中国青少年了解自己的历史,了解世界的人生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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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教材中,《南京条约》主要内容有:(1)割让香港岛;(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
《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破坏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并加速了清王朝的衰亡。
应该说,中学课本,历史书籍及相关百科知识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但是,完整地解读《中英南京条约》,它的危害则远远不止这些:
一、 英国在西方列强侵略、欺压、掠夺和瓜分中国的罪恶中,大英帝国开了个恶头。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22日、10月8日,英国又迫使清朝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 将协定关税和租界制度予以落实,并使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权益。
《南京条约》的签订,英国打开了西方列强侵略、掠夺中国的大门,开了先例。此后,美英法德俄日等列强迫使中国签订多个类似的不平等条约,而英国又反过来耍流氓,清朝和其它西方列强签订的条约中,只要有利益的,英国同样拥有,这就是所谓的“片面最惠国待遇”。这无异于合伙打劫,坐地分赃。一个西方列强抢到的东西,大清国要给大英帝国同样送上一份,所以,西方列强在以后对大清国的侵略和掠夺中,无不不遗余力,争先恐后。
二、 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
条约第八条规定:“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也就是说,在中国犯罪的英国及其属国的人,无条件给以释放,让罪犯得以逍遥法外。
三、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独立,加以保护。
条约第九条规定:“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居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这条的影响更是深远的:在被英国战领地居住的;和英国人有生意往来当买办的;当国英国人随从、奴仆的;在鸦片战争中为英国人带路的;刺探军情的;帮英国人残害自己同胞的全都免罪释放。这些对国贼、汉奸买办的保护条款,造成了国贼、汉奸、买办在中国泛滥百年,成为祸害中国的一大毒瘤。
三、 保护洋奴、买办,剥夺中国国内税收的定价权,沉重打击了中国民族资本的崛起。
条约第十条规定“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 中国商人 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这条最直接的解释是,开放五口通商后,关税由双方议定,说直接就是要英国人同意,更说直白点就是英国人想交多少就是多少。在五个通商口岸的英国货,入关后可以由中国商人分别销往全国各地,而各地不得加税,加税不得超过1%。(每两加税不过分:两为清朝钱币白银计量的基本单位,1两=10钱,1钱=10分),这让大量的国内买办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还躲过进口商品的高额税收。
1%,几乎等于免税,由于丧失进口商品的国内定价权,在后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兴起时,受到官僚资本、外国资本、买办的残酷打压,民族工商业举步艰难,使中国长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挣扎、徘徊。
附:《南京条约》
一、嗣后大清大皇界居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 香港 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 常远 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银元偿补原价。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银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银元,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 十一年 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银元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银元;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共银六百万银元;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共银五百万银元;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共银四百万银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银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银元。
八、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居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 中国商人 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十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银元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