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清朝时期,虎门销烟与英国武力侵华给中英贸易带来了多大的影响?——首先,按照18世纪的国际法,通商并不是联系着相应的义务的一种特别的权利。”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强迫他国与它通商往来。”马士亦曾指出:“在二十世纪,我们是不难分辨这种局势之所以造成的责任,但假使我们是处于一八三四年当时人的地位,那就比较困难了,尤其是要去决定什么是照理应该做的。
在当时,一个国家在坚持同另一个国家自由通商方面究竟有多大的权力?一个除了接受贡使以外从未接受过其他使节的国家,是否必须予使节以平等地位的外交权力?”或许有鉴于此,当时的英国政府并没有为这些舆论所鼓动。继任驻华商务监督的德庇时(J.F.Davis)最终也选择了暂时“沉默。”
1836年当清朝统治集团就鸦片“严禁”与“弛禁”展开争论之时,英国鸦片贩子敏锐地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他们呼吁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国贸易的关注与保护。在英商们的呼吁之下,1837年11月2日,巴麦尊建议政府把“东印度防区舰队总司令、海军少将马他伦爵士(Maitland)调往中国。”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保护英国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帮助监督,维持往来广东各海口的商船水手们的秩序。”
这意味着英国政府已经基本上接受了英国商人之建议,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酝酿着用坚船利炮为其通商贸易扫清障碍了。此后,游弋于中国海岸的英国军舰和压抑已久的英国商人,等待的只是一个机会而已。
一、虎门销烟与英国武力侵华决策的出台
虎门销烟给英国武力侵略中国提供了口实。183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权的结束后,英国商人更加有恃无恐地参与到鸦片走私贸易的队伍中来,致使鸦片输入泛滥开来。1835年,鸦片走私已经首次突破3万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数量。鸦片输入的增多,加剧了中国白银外流,造成了中国社会动荡,严重威胁到了中国的统治安全。1838年10月,因痛感鸦片“流毒甚巨”,清政府痛下决心“净绝根株。”
10月28日,清政府将主张弛禁鸦片的许乃济降职查办,以示惩敬。12月31日,又将力主严禁鸦片的林则徐擢升为钦差大臣,命其速往广州查禁鸦片。1839年3月,林则徐颁布了《谕各国夷人呈缴烟土令》,命令各国烟贩“速缴”鸦片并“出具以后永不夹带,如敢夹带,人即正法,货尽没官”的甘结。
6月3日,林则徐将收缴的2万多箱鸦片全部集中在虎门海滩当众销毁,彰显了清政府对非法走私贸易绝不姑息之决心。
然而,清政府这一正义的行动,却成了英国政府出兵中国的导火线。禁烟运动发生后,在华英商纷纷向政府请愿,抗议中国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在华英商的经济利益、威胁到了在华英商的人身安全,恳请政府予以干涉。
9月27日,代表英商利益的“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向巴麦尊详细分析了英国商人在中国所面临的困难,建议政府出兵中国,迫使清政府对“侮辱英国代表的事件道歉”、“赔偿烟价”、“开放中国北部海口”以及“签订一个商约。”
10月1日,英国政府决定为国家尊严和英商经济利益而战,正式决定出兵中国,震惊中外的鸦片战争由此爆发。
二、《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与中英商约关系的建立
1842年8月4日,当英国军舰逼近南京下关海面之时,清政府决议求和。8月12日,中英双方举行首次谈判,英国开具条约草案。除赔偿军费、官员平等往来、释放战俘外,其他数款均与通商贸易有关。其主要内容涉及:赔偿烟价、商欠,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明定税则,废除行商制度,派驻领事,割让香港。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之所以要求割让香港,于当时而言主要还是考虑其商业价值,巴麦尊认为,该岛“在许多方面很适合于我们对华贸易的一个具有一定重要性的商业场所。”
并且在1840年的条约草案中,英国也曾表示过若清政府“愿意通过条约给侨居中国的女王陛下臣民提供贸易的安全和自由”,英国也愿意“放弃永久占领中国沿海的任何岛屿。”由此可见,英国发动侵华战争的主要动机还是为了进一步打开中国国门,实现英国商人半个多世纪以来扩大对华贸易、摆脱贸易束缚之诉求。
若了解其动机,耆英等人亦可在香港问题上折冲樽俎一番。但遗憾的是,耆英等人不谙外情且怯懦畏敌,对于英国所提出的割让岛屿、新增口岸、废除行商、驻扎领事等要求竟一筹莫展,“束之高阁。”14日,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的英国十分愤怒,他们痛斥中方“处处相欺,并不是诚心了事。”扬言将开炮攻城。
在兵临城下的威胁之下,8月17日耆英等人仓促交涉,对英方提交的条约“并不细加审查”,“一览即了”后便签上了其大名。就这样,在战火硝烟的笼罩之下,中英之间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共计13款。
从性质上来看,它是具有媾和性质的政治条约。但由于英国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英国“在未来贸易场中打下坚固的墙脚”,故而通商条款在《南京条约》中占据了相当重的分量。不过,这些载于《南京条约》之中的通商条款仍不足以满足英国人的通商需要。在英国眼中,仓促而成的《南京条约》并没有建立切实有效的新的通商模式。
正如马士所言:“南京条约,在词句方面是这样的笼统,却只构成一个草约而不是一个条约,因此所有的漏缺的地方都需要用以后的文件加以补充。”
因此,在《南京条约》的谈判桌上,璞鼎查(Pottinge)就曾强硬指出,关税、居住、取消行商制度以及领事管理商业等问题“都因需详细讨论,故暂时不谈。但是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将来提出讨论时,如中国方面加以拒绝或拖延态度,必至严重影响两国间方在开始的和平。”对于清廷而言,《南京条约》的签订实属逼迫。
许多问题不甚明晰,隐患重重,确实有再度讨论之必要。道光帝在“勉允其请”、批准《南京条约》的同时,也谕令耆英“万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督促其对英国“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力杜后患”,将需要补充的内容“明白简当”的“添注约内者。”因此,《南京条约》墨迹未干,中英双方便开始了新的谈判。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交涉,中英于1843年7月1日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43年10月8日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随后,两国约定,上述条约“实与原缮万年和约无异。两国均须专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违,致背成约。”
三、中英贸易的主导权的表现
通过上述条约,英国彻底粉碎了广州贸易制度的坚冰,不仅“建立了由条约确定的束缚较少的贸易关系”,还取得了诸多通商特权,实现了中英贸易的主导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英国在华自由贸易的诉求。从贸易对象来看,条约结束了中外贸易由行商垄断的局面,给予了英商“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的自由。这一意味着,《大清律例》禁止“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的条文规定形同具文。
从贸易地点来看,尽管条约没有实现英商在中国各地任便通商的自由,但将贸易口岸延伸到了沿海五口,大大延伸了通商贸易的范围。与此同时,通过割占香港,英国还获得了一个商业据点,为英国拓展对华贸易提供了重要的基地。
对此,英国政府甚为满意,认为所获得的新港口不仅“接近生丝绸、土布和茶叶的出产地”,而且是中国最为富庶最有消费能力的地方,“英国毛纺织品大呢、羽缎之类基本上也是销在这一带的。”
英国觉得“有四五个这样的城镇准许英国通商,或许就足够了”、香港“易于攻守,并且能供给兵舰和商业以足够的庇护所。”签订条约后,璞鼎查欣喜若狂地向商人们宣布:“他已经为他们的贸易打开了一个新世界,这个世界是如此的庞大,以致所有的兰开夏工厂加在一起尚不足以供给他们一个省份所需用的日常备用的衣料。”
若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英国要求中国打开国门、允许更多中国商人参与中外贸易中来,符合当时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对促进中外贸易和中国经济向近代转型亦有积极意义,似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英国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暴力的,是以践踏中国的国家主权及其尊严为代价的。
其所谓的自由,完全本着利己主义的原则,是为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寻找商品倾销的市场和掠夺廉价原材料产地而服务,故而中英条约实质上体现了强国对弱国的经济侵略。正如有的学者所观察的那样:“对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而言,给予经济进步的国家的通商自由愈多,则对本国经济伤害愈大。”
结语
总的来说,条约攫取了诸多特权,让英国在中英贸易中开始处于支配性地位。美国学者费正清认为:“朝贡贸易意味着中国的优势,而条约则象征着外国统治的新阶段。”英国打着自由通商的旗号,在强迫中国改变既有贸易制度的同时,又乘机索取了诸多通商特权,为英商在华贸易安全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英国开始在中英贸易中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