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鲜事 热点 希腊史话:古希腊是如何立法的?古希腊法庭如何审理诉讼案件?

希腊史话:古希腊是如何立法的?古希腊法庭如何审理诉讼案件?

在古希腊,法律与司法为希腊城邦的基本原则,而且古希腊各城邦均有自己的法律,其中多数法律很可能大同小异,尽管每个城邦都是独立的。当时并无治安机构,但在雅典及其他城邦中,公有奴隶是听命于特定官员的役使,例如维持公共集会的秩序等。有关古希腊法律的大部分资料均源自古典时代的雅典,尽管一般意义上的证据缺失。

古希腊是如何立法的?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最常用的法律词汇为"nomos",意指法律或习俗。在古希腊古风时代,法律因行政官员须遵循的成文法典的确立,摆脱了希腊贵族的左右。先前,希腊法律并未形成文字。成文法典是出自立法者,尽管后来的古希腊法律由整个共同体制定。一些立法者极其著名,如扎莱乌库斯、卡容达斯、德拉古与梭伦等。

梭伦(雅典公元前594年的名年执政官)明显修订了德拉古的全部法律并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典,这部法律作为古希腊雅典司法体系的基础至少沿用了三百年,并一直被视为“梭伦法”。该法包括法律的所有领域(民事、刑事及宗教)并于公元前5世纪末修订。

古希腊成文法通常镌刻在石头上。克里特似乎最早拥有习惯法,也是最早使之形成文字的。希腊城邦的第一部成文法盖由扎莱乌库斯在公元前650年左右起草于意大利南部的罗克里斯,但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系出自克里特的古城德雷洛斯(公元前7世纪晚期)。

大多数古希腊殖民地早期也有成文法典。雅典第一部成文法约于公元前620年出台,制定者为德拉古。古希腊人将成文法刻在一种被称为“Axones”的木制器物上, "Axones"为垂直旋转的杆状物或柱状物,德拉古与梭伦的法律即写在上面。"Axones"最初为木制,横断面成正方形或三角形,永久陈列在公署大厅以告世人,后来古希腊法律条文才镌刻在石上。类似的"axones"似乎在其他地方也使用过。古希腊城邦间的法律通常刻记在石碑上,抄件置于相关城邦的宗教中心。

在整个公元前5世纪,新的法律与法令均出自古希腊公民大会,但雅典于公元前410年曾指定立法者委员会全面修订法律;此项工作因寡头革命而一度中断,最后于公元前400年完成。法律条文均镌刻在立于王者执政官官署的石壁之上。上述新法一直沿用到民主政体被马其顿人推翻(公元前322年)。

古希腊雅典公民大会一直负责宣布间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公元前403年左右,法律与法令区分开来,对法律的修订则由立法者完成。从公元前4世纪起,若在公民大会上提出一项有悖于现行法律的法令,提案者会因此被起诉。所提议的法令会被宣布暂时无效,直至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对提出一项有悖于现行法律的法令的起诉始于公元前415年,频见于公元前4世纪取代陶片放逐法后。

古希腊斯巴达从未有过成文法。但现存最早的习惯法典却出自斯巴达(公元前7世纪)。该法典大概是立法者莱库古所立,并声称是关乎长老议事会的德尔斐神谕。

在古希腊雅典,演说家并非官员但他们可在公民大会或议事会上提交法令,也可以向立法者提出法案,或在法庭上为诉讼提供证据。诸如德摩斯提尼等职业演说家实为政治家,他们在法庭上可对公诉进行辩论。

古希腊法庭如何审理诉讼案件?

有关司法权的文献资料以古希腊雅典为最,其司法权是由不同的法庭、议事会以及官员掌控。流传下来的雅典法庭演说词计百余篇,尽管少见被控方的辩词,且鲜闻辩护结果。

最初,案件由一个或多个执政官(包括地位较低的执政官)审理。战神山议事会负责凶杀、纵火及伤害案件的审理。古希腊刑事法官负责过失杀人案及非公民被杀案件的审理,由51名年满50岁的希腊公民组成,处于王者执政官的督导之下。梭伦首创的针对行政官员决议的上诉权是为司法管理上的进步。上诉由上诉法庭或者公民大会审理。后来的陪审法庭很可能由此种上诉法庭发展而来。

古希腊陪审员(取代了行政官员)的审判制度创立于公元前5世纪;案件的不同,法庭陪审员的规模也不同从200人到1000人或更多,目的是避免贿赂,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法庭的陪审员人数为奇数,以避免投票时不分胜负。古希腊每年要拟定6000名法庭陪审员的名单,以便确定可参加陪审团的人选。合格的陪审员获授一种木质或青铜信物,信物上刻其名、德莫名及一个字母(译按:即希腊字母前十个中的一个,每个字母代表一个陪审团)。

如果想以陪审员身份出庭,须把信物放进分派机中,并随机分派其当天的席位。古希腊陪审员的报酬是伯里克利所设, 目的是鼓励志愿者参与;最初大概一天为两个奥伯尔。公元前425年,大概经克里昂提议,陪审员报酬涨到三个奥伯尔,但仍低于劳力所得,所以陪审员多为无业的老者。

在古希腊,几乎所有审判均由陪审法庭审理。"Dikastes"指的是陪审员及法官。行政官员可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罚款权利,除此而外,案件尚须陪审法庭审理。古希腊执政官及其他行政官员在特殊案件中可作为法庭主席,但却不能如法官行事。

例如,将军负责步军与水军案件,军事执政官负责非公民案件的处理,王者执政官负责宗教及凶杀案件,较低执政官负责一般案件。多数小官吏负责特殊案件的审理,如市场管理等。其时, "heliaia"已成为地位较低执政官的法庭,而非原来的上诉法庭。战神山议事会的调查可使陪审法庭进行审判,而议事会则取代了战神山议事会在调查行政官员违法行为时的作用。

在古希腊雅典,并无针对多数犯罪的公诉人。梭伦首创两类讼诉:私诉由被害人起诉通常被称为"dike" (案件),以及公诉由个人代表整个共同体起诉。公诉通常被称为"graphe",因为这种起诉可能要形成文字交与地位较低的执政官。当时对该制度有些滥用,并常被政治对手及演说家所操纵。

有些公诉往往会给原告(检举人)带来大笔收入,而在私人案件中原告也可得到酬劳。为鼓励公民提出公诉,胜诉会予以经济上的奖赏。如原告起诉后撤诉,或得不到法庭陪审员五分之一的票数,则会被强制罚款。此类罚款阻止了对诉讼的滥用,特别是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有很多追求私利之人为一己所得而频于起诉。

在古希腊,就凶杀案而言,男性至亲须提出起诉。在私人讼案主审前,会对异议进行审理而不能接受起诉,因为这有悖于希腊法律。该程序名为"paragraphe",大概始于公元前400年前后。多数古希腊私人案件要在陪审法庭的审理前进行仲裁。仲裁的法定程序首创于公元前399年,仲裁者为年满60岁的古希腊公民。如诉讼人不同意仲裁者的裁决,案件尚须法庭陪审团审理。

在法庭审判中,原告与被告陈述的时间相同,由水漏定时。律师不允许代替发言,尽管原告与被告可雇佣为他人撰写辩词的职业写手。原告首先陈述,而后是被告,如被告为妇女或儿童,则由男性至亲陈述案件。在古希腊法庭,无论案件有多重,全部审判都要在一天内结束。

在指定的时间内会传唤证人(妇女、儿童及奴隶除外)。奴隶的书面证词通常只有在其受到酷刑后才会被采纳。古希腊法庭陪审团无须讨论或概述,也无须法官的任何指示便可随即投票。当时并无上诉一说。法庭陪审员通过把鹅卵石或贝壳(后来为青铜板)放进瓮中投票来表明有罪或无罪。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会就处罚的形式进行投票。

古希腊法庭如何惩罚罪犯?

在古希腊,经过法庭审理后,对罪犯的惩罚主要有这几种形式:罚款、放逐、剥夺公民权、财产充公或死刑。就某些犯罪而言,惩罚的形式是依法而定。除那些等待审判或死刑的人外,一般不会羁押罪犯。作为一种惩罚,尽管民众通常因凶杀而被逐出家园,但"放逐"一词在希腊文中也有"逃离"之意,也就是说逃离不受欢迎之地。在古希腊,死刑也适用于诸如凶杀及神庙行窃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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