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发生灾情时,清朝政府通常以实物或货币形式进行赈济,以此来防止灾民饿死或者饿死。当灾情达到危急形势之时,这是最有效的一种赈灾方法。就其所要求的组织上的努力程度,所需要的资金和粮食调运规模来说,如果清朝官员执行得好,它也是深得民心的一种赈灾方法。当发生灾情时,清朝政府会统计生产损失和受灾人口的状况,然后将这些登记在册,清朝地方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在向灾民发放救济物资时发生失误,在登记好灾情损失和人口后,接着,清朝地方政府会向灾区分配物资。
在18世纪的清朝,提供赈灾的章程是按月向灾区村庄的"极贫"户和"次贫"户发放免费物资,物资主要以食物为主。赈灾的救济量会依据灾区农业歉收的程度来计算,物资发放时间是在歉收之年的秋后和来年夏收前之间。在清朝,发放给灾区的数量是每天固定的,赈灾的时间也是固定的。持续时间是按照每个村庄的平均受灾程度确定的,在某些事例中,放赈的开始日期看来是根据赈济时间的多少来确定的,也就是说,那些被认为只需要提供两个月救助的农民,将比需要四个月救助的贫民多"支撑"两个月才能得到救济。
但这并不是一个普遍性规定。1743年在直隶(今河北省),每个灾民都是在十一月份开始接受救济的。清朝地方政府看来是希望借助于各种刺激粮食输入的措施,以改善冬天的粮价形势,希望那些受灾害影响较轻者能够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逐渐渡过难关。
确实,如果拘于定例,怎么能普及皇恩呢?皇帝的上谕从未停止过召唤,所以只要有办法,就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格外的形势就不应该采取破格的努力措施。因此,早在1743年六月末,直隶总督就成功地请求,在即将到来的冬季,在所有"全灾"州县中,"极贫"户赈济五个月,"次贫"户赈济四个月;官方赈济尺度的依据是每个村的平均受灾程度,"偏灾"州县最多赈济四个月。
随后,1744年一月,清朝政府又决定对每个人加赈一个月,四月又再展赈一个月,每次都没有区分"极贫"、"次贫",因为在危机还在发展的时候,这种区分已经没有意义了。这样,清朝政府对贫困灾民的赈济一直持续到1744年五月末,几乎到了仲夏季节——总共七个月的"正赈"(紧急赈济)。
但是,这种制度的缺陷之一是在"正赈"开始前必然会拖延一段时间,因为勘灾及粮食调运都需要花费时间,而且政府要选择在最困难的几个月进行赈济。但饥荒在十一月之前即已发生,只是到十一月以后才达到高峰。因此,清朝政府规章中制定了一个临时手段,这就是"先赈抚恤",即在灾区无论是"极贫"人口还是"次贫"人口,先行发放一个月的粮食救济。
1743年,"先赈抚恤"发放是在八月份,与勘查同时进行。但是,在发生大洪水的情况下,毁灭性的灾害突然发生,可能需要更快地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进行"先赈抚恤",因为勘查只能推迟到水退之后居民返回村庄时才能进行。
当"先赈抚恤"之时,人口中最贫苦悲惨的部分被筛选出来另行登记赈济,这些最贫苦人口主要是“孤寡老弱”,总之是所有那些看起来明显不可能熬过"先赈"和"正赈"之间的两个月的人,清朝政府这么做为的是使这些人能维持到十一月。
此外,要求在乡村中勘查户口的官员,遇有那些危急到甚至等不到"先赈"的人口,应即时给予赈济,立即发放粮食或者金钱,这就叫做"摘赈"。
抽赈
最后,在临界灾区而损失程度低于六分的那些地区的村庄里,还有城镇,会进行"抽赈"。这就是在1743年—1744年直隶赈灾中现有可行的以及实际采用的赈灾部署。
然而,仅有这些赈灾方式还是不够的,我们将看到,它还是不能阻止许多贫困家庭在八月到十一月之间,乃至更晚时候的离家外逃。事实很明显,由于缺乏一些基础性措施,清朝政府的各种救急措施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方政府在随后的几个月中将尽力补救这种不足。
1740年以后,按月领取的每日粮食有了固定标准,即每天每个成人半升、即0.005石"米",儿童减半。这里所说的"米",是指那些已经过脱壳、碾磨或其他加工,使之可食用的粮食,包括稻米、小麦、小米,有时也包括大豆。换句话说,这里的"米"是一个抽象实体,与之相对的是"谷",谷与米的兑换率是2∶1。"谷"这个词用于稻或其他尚未脱壳的粮食。某些低等谷物也适用这一比例,如大麦、黑豆,其他一些谷物适用一个中间比例,如高粱的出米率是1.5∶1。
荞麦,山东省和贵州省(荞麦)2∶1,四川(荞子)1.8∶1;高粱,河南、安徽(高粱或秫)2∶1;大麦,江苏、安徽(大麦)2∶1;谷子,安徽(粟谷)2∶1;小米,其他各省(粟米)1∶1;小麦,山东(麦)1.2∶1,河南(麦)1.4∶1,其他各省(小麦)1∶1;黑豆,河南2∶1;黄豆,各省1∶1。
就清朝赈灾来说,《荒政摘要》中所引录的"定例"对一些粮食规定的比例数与上述相同(如小麦、小米、稻谷、大麦),但其他种类则不同(如,高粱只有1.5∶1,大豆1∶1,玉米1.5∶1)。
然而,赈济极少是完全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发放制钱、特别是银,对于清朝政府来说更为有利,这样可以避免粮食采买和运输当中的许多问题。清朝政府通常的救灾形式是一半给实物,一半给货币;至少1743年在直隶是这样。
但是,一旦灾害的地域和持续情况使民间商业不再能够保证灾区的供应,那么,清朝地方政府就必须担负起粮食调运的责任。这就是1744年春季直隶所发生的情况:当有提议说应该继续赈济到四月份时,该省的选择是,不分"极贫"、"次贫",一律以实物形式加赈,因为尽管后者购买力稍高,但当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购买时,这种购买力也就没有意义了。在这个阶段,清朝政府干预不能再只限于靠发放货币来弥补当地储备或输入粮食的不足,现在有必要接管该地区的全部供应,而从技术上来说这并不总是可能的。这一点很重要,以下我们还要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农民家庭是清朝赈灾的主要对象
清朝地方政府的赈灾对象主要是农民,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自己耕种小块土地的农民家庭单位。《赈纪》中的一个指示提醒勘查人员:赈"不是一项救济每个人的慈善措施,而是扶持农业生产的另一种形式:不仅是作为消费者,而且就其职业来说,农民是最早遭受自然灾害破坏的人群;因而自然应将他们在丰年缴纳的一部分赋税在灾年返还给他们。
正因为如此,当发生灾情时,清朝地方政府不应将农民与雇佣劳动者、店主、手工业者混为一谈:后者的收入不是来自农业生产,因而严格地讲,没有理由以灾歉为由救济他们。农业雇工和奴仆也应排除在外,这些人与佃户不同,他们是由田主供养的,而不管农业生产情况如何。
这些排除对象特别是针对"城关市镇"居民的;因为城镇人口属于“非农业人口”,城镇人口基本上以“手工业”和“商业”维生,清朝政府认为这些人接近于寄食阶层,这是与传统儒家学说相符合的。清朝官员们特别怀疑那些非农人口中的流动部分,例如,商贩、船民、挑夫等等,这些群体大量出现在"水陆通衢"和运河沿岸的小城镇中,而且随时准备喧嚣闹事,要求赈济。
除了农民,清朝在赈济制度中特别关照的只有一个群体,这就是儒家秩序等级中的“统治阶层”,位于土地耕种者等级之上,也就是"士"(受过教育的生员)。这些人是获得生员功名的国学生,居住在家乡,从理论上说是准备参加更高级的考试,这些人被给予很低的薪资,显然不足以养家糊口。那些没有土地收入的人,通常只有靠教书维生,但这一位置很少。
很多时候这些人被描绘为"贫生"或"寒士"。很容易理解在灾年官府对他们所表示的挂念,因为尽管他们很贫穷,但他们所具有的功名意味着他们属于乡绅阶层,让这些未来有可能跻身官僚阶层的人沦落到饿死的境地是不可能的。这也决定了在勘灾和放赈过程中不可能把"生员"和农民大众混同在一起。
所以,这些清高的生员学者们宁愿饿死也不愿把名字列入赈册。于是,朱轼专门为了生员制定了一个赈济制度,请省级官员捐俸,通过地方的学校发放。但是,又经过一些年后,对生员的赈济才制度化。1738年的谕旨命令教官将贫生名籍送交地方官,酌情分发银米。要求从地方"教职"到省"学政"具体经办这些事情。
这种状况迫使方观承在向地方教官询问之后发布命令,规定只有三分之一的生员可以得到赈济,这三分之一是真正需要资助的生员。然后按每家三大口计,照"次贫"标准发放。遵照这个命令,要求诸生自行核议谁应赈济谁不应赈济。
虽然以上按月赈济的制度只是针对农民和生员的,但官员们认为在实践中需要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对城镇居民是不进行勘查和赈济的,但是孤、寡、老、弱、病、残可以归入附近灾村给予赈济。当运河封冻,船民生活无着时,灾荒对这些人的生活也产生了影响。某些手工业者(如铁匠和木匠)的情况也是如此,在受灾村庄,这些人的工作也停止了。至于雇工,这些人是受雇主养活的,每个人都很清楚,他们很快就会从哪来又回到哪去。对这些人来说,政府的做法是利用灾害的机会兴修一些公共工程,让他们有活可干。
总之在清朝,虽然赈济的主要方式是完全由清朝官府掌握的按月向农民和一些生员放赈,但是在政府的激励下,还采取了一些其他救济形式,来补充赈济中的一些遗缺。可以说,清朝的赈灾章程从头到尾,都处理得井井有条。与纯粹政府努力并行的,如要求民间捐输资金和发扬慈善动机,尤其是呼吁地方精英发挥其组织能力等,这件事情怎么强调都没个够,只不过两方面的相对比重依时期、地区不同而存在着显著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