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不知如何管理外国人清朝对外事务有严格的政策。早期夷人的去处只有广州,居住的范围只有商馆,贸易的对象只有商行,接触的民人只有仆役和买办,管理的手段是商行。在鸦片战争后,夷人可以在五处通商口岸自由出入,如何管理约束这些“蛮夷”呢?在《南京条约》签订后,其他通商口岸按广州的方式,准许英国人带家属,寄居在通商口岸的“会馆”,就是商馆,只能在商馆区活动。并没有涉及租界问题。换句话说,中国的第一个租界上海租界,并不是依据《南京条约》而划定的。
《南京条约》约定了英国人可以“寄居”在“上海港口”,1843年的《虎门条约》中加入条款:倘有英人违背禁约,被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这是清朝要求必须写入条约的。相当于把司法审判权拱手让给英方。其后与美国签订《望厦条约》时,美国提出“应请中国统辖护理,倘遇别国凌害,仍请中国代为报复”,耆英恐怕卷入争端,要求改为“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营,中国无从统辖,中国不能代为报复”。第一个租界在上海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上海县的老城区,周长大约只有七公里,四周城墙围绕,总面积不到200公顷,是一个很小的县城。《南京条约》签订后,上海作为沿海的繁华城市,涌入了大量的英国人,中国民人与英国人之间摩擦不断。道光帝害怕夷人和内地民人冲突,下旨:英人请求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许其通商贸易,并准各国商民人等挚眷居住事,准如所请,但租地架造,须由地方官宪与领事官体察地方民情,审慎议定,以期永久相安。意思是洋人要租地,可以,当地官员协商处理,不要惹麻烦。
当时的上海道台宫慕久面对道光帝的谕旨,和其他国人一样认为夷人是没有经过儒家经书的教化,是“化外之人”,如何保证国人和英国人之间能“永久相安”?想来想去,将英国人彻底分开,互不干涉,是最好的方法。1845年会同英国领事巴富尔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这就是租借的由来。当时划给英方的土地有800多亩,后又增加到1000多亩。清朝时期的租借有一半是清政府主动划出去的,如鼓浪屿租界是甲午战败后,为了防止日本染指福建,清政府以夷制夷,将各国势力引至厦门,1902年,签订了《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鼓浪屿公共租界由此而来,在这块地方有13个国家的领事馆。天津美国租界,是清政府送给美国的,美国领事不要,当时的美国正忙于南北战争,没有顾及,1880年和1896年,美国两度表示要归还租界,但是清政府没有给予回应。1902年美国交由英国代管。
租借的影响租界内,外国侵略者实行了完全独立于清朝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另一套统治制度,将租界变成了“国中之国”。孙中山、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清政府的追捕中,都曾到租借躲避。划定租界之后,洋人开始着手对城市进行改造,公共设施的修建和管理,让城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迅速繁荣起来,并开始扩张,上海滩逐渐变成了一个闻名中外的“十里洋场”,喧宾夺主,而老上海县,反倒是拆除了城墙、融入大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