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签订了多少不平等条约?赔了多少款?
咱们先来说说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最为人熟知的,应该是中英《南京条约》,这是第一次鸦片战争中签订的。第一次鸦片战争还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签订了《天津条约》,中俄《瑷珲条约》和《天津条约》,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条约》等等。
甲午战争战败后,中日签订了《马关条约》。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交收辽南条约》,在其他列强的干预下,清政府出3千万两白银,赎回辽东半岛的权益。
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了《辛丑条约》。
以上就是比较重要的、影响较大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的核心要义,就三条:割地、赔款、扩大在华利益。每个条约的赔款数额不等,但是无疑都是巨大的。有学者统计过,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总值约为9.568亿两白银,相当于1901年清政府财政收入的11倍。
当然,在赔款问题上,比较复杂。因为《辛丑条约》签订后十余年,清政府就灭亡了。而且有些国家还归还了一部分庚子赔款,清政府具体出了多少钱,很难计算。
但是,《南京条约》的赔款,是全部赔完了的。《南京条约》规定全部赔款于4年内分做7次全部偿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偿付了这笔赔款。
另外就是《马关条约》的赔款。这笔赔款数额仅次于《辛丑条约》。《马关条约》中规定,赔款数额为2亿两,分八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
在赔款上,日本人对大清是非常狠。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为了筹集偿付日本的赔款,也出于免交利息,并尽早撤除驻威海卫日军的考虑,财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后于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订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借债约库平银3亿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