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士位于不列颠群岛西南部。全国约三分之二为山地,沿海有近600英里的海岸线。威尔士虽然在中世纪早期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但其内部从未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实体,而是处于各州分立的状态。
英格兰的统治可以追溯到威廉一世,威廉一世将征服的土地分给了参加征服战争的英格兰贵族和一些宣布投降的威尔士领主。这些人是最早的边疆领主。通过边境领主间接统治边境地区的行政。
1284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征服威尔士并将其并入英格兰。根据《威尔士法令》,威尔士将司法程序和县制引入英格兰,同时保留了公国的头衔。合并后,威尔士叛乱频频发生,危及王室安全和与英格兰的边界。由于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有效统筹整个威尔士,社会长期处于混乱状态,骚乱和犯罪事件频发。
这些问题不仅成为15世纪英国君主制发展面临的障碍,也影响了日后宗教改革的进程。
国王加强治理的必要性
合并后的威尔士仍然保持着强烈的独立性,势力复杂,叛乱不断,长期威胁着英格兰的安全。虽然过去有很多国王重申了国王对威尔士的权威,但边疆领主们太过强大,难以触及。长期的社会混乱也意味着英国国王毫无权威可言。此外,国王本人也没有足够重视威尔士的情况。之后,王权在这里被不断削弱,迫使英格兰国王不得不寻找解决威尔士问题的办法。
边区领主实力太强,威胁不了王权
联合威尔士大致可以分为名义上由威尔士亲王统治的威尔士公国和由边境领主控制的威尔士边疆。公国位于西威尔士,从上到下的框架是公国、郡、卡特夫和威尔士百户区。英国国王名义上拥有公国的各种广泛权力,包括任免权,但实际上这些权力通常交给法官和治安官等高级官员,或由他们的副手代表。
受限于地理条件和边境地区的存在,公国实际上分为南北两部分。南北两国在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并不密切,所处环境也存在差异。只有部分官员同时在南北公国任职。
Borderlands位于威尔士的东部和南部,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与公国重叠。边区的具体界线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王权的消长和边区领主的实力而变化。边区领主除了对英王履行军事义务外,还享有高度的领土自治权。他们可以颁布法律,任命官员,组建法庭,并有权在领主之间发动私人战争。威尔士地区比较特别的是东北部的弗林特郡。该郡被划入切斯特伯爵领地,与柴郡一起由切斯特贾奇管辖,受英格兰郡管辖和影响。
由于威尔士权力错综复杂,皇家领地、威尔士自治领和英格兰自治领并存。爱德华一世生前不得不向各方让步,国王对威尔士的影响力也随之减弱。
边境领主不受王权束缚,在领地内亲自统治,犹如国王一般,是众多势力中对英格兰国王威胁最大的。原来的边疆领主信任英国国王,与其关系密切。但是,早期的英国国王很少将特权限制在边境地区。边区领主们乘机发威,边区几乎扩展到了威尔士一半的土地。久而久之,诸侯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削弱了边主的约束力。除了一些接受英王拥护或与英王关系密切的边疆领主外,许多封地都通过多次继承与王权发生了关系。对于逐渐疏远自己的边疆领主来说,依靠强大的个人实力比起效忠国王更容易谋取利益。
边疆诸侯的权力非常广泛。边疆领主有任免权,自己任命边疆官员,最初不受国王干涉。领地内的职位和职能大多是围绕领主的需要而设置的,领地之间也有差异,但一般来说,安保员、管家和物业管理人员的设置都是负责领地的主要事务..此外,常见职位包括法官、裁判官、死因裁判官、经理、司库、回归财产管理官等。
边境领主还可以利用个人影响力,在领地之外插手公国南部的事务,让公国南部的实权初步掌握在领主手中。边境领主也可以参与公国法令的起草。在法律上,边区有独立的法制。边疆领主在领地内拥有极大的司法权,可以设立朝廷和组织相关官员,自行颁布领地内有效的法律法规。英格兰居民和威尔士居民都有边境法庭。
边区领主拥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豁免权,甚至可以赦免叛国罪。
英国国王皇家委员会只有在边区案件上诉时才有机会介入边区案件。经济上,边疆领主在领地内征税铸币,拥有码头、土地等不动产的产权,也可以占有宅邸的财产。除非佃户联名请求国王干预或获得特别豁免令,否则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
军事上,边境领主可以不经国王同意私自发动战争,不仅使地区和人口陷入贫困,而且形成了威胁英格兰的军事力量。按照威尔士的传统,勇士们必须自费为领主而战,这种习俗为边境领主提供了很多士兵。在宗教方面,边境领主可以自行建立教堂和修道院,可以左右主教的行为,甚至将其开除教籍。
看得出来,边疆领主的势力已经不受皇权压制了。正是因为边境特权的存在,每一个边境领土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威尔士的管辖权并没有真正集中到公国或英格兰手中,这也是未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威尔士的有效治理。为遏制边区领主的权力,从爱德华三世开始,多位英国国王向边区重申,边区属于国王,强调威尔士王权的权威。
但是,君主的权威主要取决于国王个人的影响力和重视程度。当国王的势力刚开始弱小的时候,边境地区就会呈现出半独立的局面,国王的令状在边境地区早就失效了。此外,威廉一世在授予边境地区领主时,也没有颁布宪章明确领主的特权。英王干涉边疆领主的行为,通常很难找到理由。只有这样,才有机会介入边境地区。即便插手,边境领主也往往不愿意向王权低头以维持对该地的控制。例如,亨利三世曾派遣一名信使携带国王的赦免令前往威尔士,但一位领主强迫信使将赦免令吞下并活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