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武帝时代之前,罗马士兵都是自备装备,有钱人才买得起铠甲)
作者兰台
很多人都说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尚武”,其实这是扯淡;因为商鞅变法后,商鞅把当兵打仗作为对罪犯和穷人的惩罚,而对于勇士的奖励则是让这位勇士不再服兵役。
这是“尚武”吗?这是“好男不当兵”。
真正的“尚武”是与秦国同时期的古罗马,古罗马的军事制度才真正说得上“尚武”。
这里我为大家介绍一下罗马在公元前1世纪进行马略改革之前的军制,给大家展示一下什么叫真正重视军人的国家。
公元前753年最初的罗马帝国由三个部落组成,而差不多同一时间,秦襄公因为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周王正式封为诸侯。
这一时期罗马军队与秦国军队都差不多,两边都是贵族垄断了军事权,只有贵族才能参军。
公元前六世纪,罗马率先进行了改革,打破了贵族对军事权力的垄断;当时正好是罗马王政时代的第六位王,出身于伊特鲁里亚人的塞尔维乌斯在位时期,他创造了后来罗马军队最基层组织——“百人队”(百人团),他把贫富不等的公民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又编为不同的百人队。
他把全罗马公民分为六个等级,每一个等级公民根据自身的财力,为自己购置不同等级的装备。
(很多人以为罗马没有骑兵,其实是有的,只有最有钱的人才负担得起)
其中第一等级公民里最富有者,负担相当昂贵的马匹、马具以及盔甲,并且这些人组成18个骑兵百人队;
剩下第一等级公民则组成80个步兵百人队,全部装备全套铠甲、长矛、短剑、盾牌,这是罗马军队主力重装步兵;
第二等级公民同样编为20个步兵百人队,他们和第一等级步兵百人队的区别在于不用装备昂贵的胸甲;
第三等级同样是被编为20个步兵百人队,但是相比第一与第二等级百人队,这个等级的步兵百人队不用装备护腿的胫甲,换句话说,第三等级公民组成的百人队几乎无甲兵;
第四等级也被编为20个步兵百人队,由于这一等级公民基本上都是贫民,所以他们连盾牌都不需要装备,只需要负担长矛与标枪即可;
第五等级有30个百人队,但是由于这一等级的罗马公民基本上是穷人,所以他们不需要装备任何外戚,只需要使用投石索,用远程石弹配合步兵方阵即可,另外还有2个第五等级公民组成的百人队为军团的号手;
(罗马最穷的人是没有资格当兵的,当然也没有任何权利)
第六等级则是罗马国最穷的无产者,所以他们被免除兵役,仅保留5个百人队作为预备役使用。
而且这一时期罗马遭遇战争,都是优先征招最为富裕,拥有精良装备的第一等级以及第二等级公民参军。
而作为参军的“报酬”,罗马公民不需要缴纳任何赋税,而且每一个百人队都拥有一张选举罗马执政官所需要的选票,罗马执政官就是由这些百人队选举产生。
换句话说,罗马最富裕的第一等级拥有最多的98张执政官选票,而其他五个等级加起来也只拥有95张选票,罗马执政官实际是由第一等级公民决定产生的。
(罗马最有钱的阶层同时也是罗马军队的主力)
这一整套制度罗马一共施行了接近四百年,其中只是在公元前400年的时候罗马执政官卡米卢斯鉴于当时罗马对外征战不休,第一等级公民财力大幅度下降情况,采取了国家津贴以及国家为第一等级公民百人队准备装备的方法,对罗马军制进行了小小的改进。
从上述介绍中大家可以看出,在罗马,只有罗马公民才能成为罗马军人,而且因为参军的缘故,罗马公民终身免赋税,并且罗马军人甚至可以决定执政人选,因此,军人在罗马政治中是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军人的地位也非常高,罗马以外的人想要成为罗马公民唯一的办法就是参军,通过几十年军旅生涯换取罗马公民身份。
在罗马,参军是一项政治待遇,别说奴隶不能参军,就是被释放的奴隶(自由民)也没有参军的资格,必须等到自由民的下一代才有参军资格;罗马军团以外确实有许多辅助军团和伙伴骑兵,但是这些军队要么是由没有选举权的平民组成,要么是罗马同盟国派出的军队,或者干脆就是罗马雇佣的雇佣兵。
这么说,在汉武帝执政以前,罗马军队体系里是没有奴隶和犯罪罗马公民存在的,当兵对于罗马公民来说是荣耀和政治待遇。
而商鞅变法后秦国军制是怎么样的呢?这里大家可以看看我之前发表在头条的文章:
《商鞅变法后秦国贯彻“好男不当兵”精神:把当兵作为对罪犯的惩罚》
首先大家一定要明白秦国是没有所谓“职业军人”的,秦国所有的军队都是征伐的义务兵,根据《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秦国的义务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更戍以及屯戍
秦国的更戍是带有强制义务的性质,年限却不限于之前史书上普遍提及的一年,简牍中也有2年以上的;更重要的是更戍服役,其口粮需从公中“出贷”。
换言之,秦人服役期间口粮都需要家里承担偿还。
屯戍则是正常的屯卒,口粮由国家供应,也就是“出廪”,并能够在戍所授官田耕种。
秦国的更戍更像是后世汉唐帝国的野战军,当秦国与东方六国进行战争时,秦国就会大规模征招更卒参战;而屯戍则类似边防军。
但是,不管是更戍还是屯戍,秦国都存在大量“惩罚性士兵”,比如我们在秦简里经常可以看到“赀戍”、“赀甲”字样。
所谓“赀戍”、“赀甲”,指的就是秦国特有的赀刑,指的是秦国老百姓触犯了法律后被罚款或者罚服徭役。
罚当兵就是“赀戍”,而罚款就是“赀甲”,但是如果“赀甲”没钱的话,当事人还是可以用当兵的方式替代“赀甲”。
《秦律杂抄》里就提到:“军人买禀,禀及所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所谓“买禀”就是非法倒卖军粮,秦律规定倒卖军粮的军人会被处以延长服役两年的处罚;而这名军人的同僚和上级没有发现他的不法行为,也会被处罚延长服役一年。
不仅仅更卒有被处以延长服役的,屯戍系统就有更多惩罚性戍边,比如《汉书•陈涉传》引应劭注释说:
秦时以適发之,名適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
这就是说秦国大规模征发犯了错的官吏、上门女婿、商人等等这些社会地位低于良人的人去边远地区守卫边疆。
更为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商鞅为秦国制定的二十等爵制度里,平民百姓可以获得的最高爵位是第四等爵“不更”。
而“不更”爵位的原意就是“不豫更卒之事也”,大白话就是可以不再服义务兵役。
换言之,不管是“为国参军”作战还是“为国守边”,哪怕在商鞅这样的秦国政治家眼中也不是什么“光荣”,更不是“荣耀”,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和惩罚。
所以商鞅才会在秦律中把“罚戍”作为对编户民比较普遍的惩罚;同时又把不用服兵役当做是对立功受奖人员的奖赏。
而根据学者统计,以秦国一百多年的斩首数来说,参战的秦国军人,每个士兵平分不到一颗头颅,而想要永远免除兵役,最少需要秦军士兵砍四个敌人的人头;可以说99%的秦国士兵一辈子都没办法获得“免除兵役”的不更爵位,所谓秦国军功爵制改变命运,完全是一根吊在秦人眼前的胡萝卜,很诱人,但是吃不着。
更为讽刺的是,一个秦国老百姓,他越是能打,他越是能在战场上砍敌人的脑袋,他反而越快脱离战争,因为秦国政府对这样勇猛作战的勇士的奖赏就是让他远离战场。
从这个角度讲,“好男不当兵”的俗语反映的并不是什么明清时期的民俗,“好男不当兵”从秦朝开始就是国家政策,秦朝政府用“不当兵”方式奖励那些在战场上勇猛作战的“好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