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清朝是离我们最近的一个封建王朝。
在封建王朝的制度下,女性的地位一般都很低,因为这个社会还不需要女性进入社会参与社会劳动。
女性不能通过社会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必须要通过家庭来获得生活来源,所以无法抗争家庭对她的压迫,没有话语权,也没有自由,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更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在清朝末年,自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清朝的经济逐渐开始衰败起来,老百姓的生活苦不堪言。
生活都已经十分困苦,那娶妻生子就更难了,但传宗接代的旧思想还根深蒂固,娶不上老婆怎么办呢?
这就让社会上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变得兴盛起来,这个陋习就是典妻婚。
典妻这种陋习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它具有临时性,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
典妻婚并不是清朝独有的,它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
据《汉书·贾捐之传》记载:
“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
那究竟什么是典妻婚呢?
从字面上意思很好理解,就是把妻子典当出去,就像是到典当行典当东西一样,把自己的妻子当物品一样典当给别人。
而这些娶不上妻子的光棍就临时娶过来,给自己生孩子,延续香火。
有钱的人家肯定不会这么做,都是穷苦人家,生活所迫,一方面能得到一些钱财,另一方面妻子典当出去就省去一口人的吃食。
典妻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姻形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
典当妻子也和结婚一样,也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经过双方协商以后,签订契约。
其实和真正的结婚差不多。其中最关键的还是这份契约,契约上明确地写着典当的时间、租价、还有典妻的具体时间。这个典妻时间一般都是在3至5年左右,典租价根据妻子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样貌等来决定。
对承典的人说来,也会在契约中对自己的权益来进行说明,比如妇人必须具备生育能力、不允许回到原来家里的、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只是看一眼也是不允许的,如果违反了契约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等。
契约对于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典妻在不同的地域叫法也不一样,有叫僦妻、还有叫搭伙等等。
清代典妻现象,因为地区的不同,名称和形式也各有所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典妻和租妻
典妻双方要有媒证,订契约,载明期限和价格,通常是一、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大体上,时间长的叫典妻,时间短的叫雇妻,所生的孩子归典夫所有。
有钱人家的妇女如长期无子,丈夫在征得妻子同意后,经中间人介绍,也可以向穷汉典妻,用来生儿育女。
坐堂招夫
家里贫苦或者男子有病没办法劳动,妻子征得丈夫的同意下,把典夫招到家中,收取典金,以供家庭的生活,这种情况被称为“坐堂招夫”。
租妻借妻
家里长期贫病,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的男人为其生儿育女,而典夫要为其家庭做工,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入生父宗,待生了孩子,哺育期满,就解除契约。
租妻和借妻的不同是,借妻不需要离开家,而租妻通常要离家。
捆妓
就是将妻子典给妓院。妓院根据女子的样貌、年龄、身材支付相应的典金。期限满以后,要相应的钱财才能赎身。
搭伙
丈夫夫在外长期不归,妻子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
就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建立搭伙关系,签订搭伙字据,字据写明:“因贫难度日,并为债务所迫,今由搭伙之夫代为还债。本夫回家时,将钱付清就可领回妻子。”
典妻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人们的伦理道德。后来清政府也是下令禁止这种行为,但仍是屡禁不止。
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