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王朝是倭马亚王朝。
在阿拉伯伊斯兰教发展史中,倭马亚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宗教等各个领域中所处地位均为发展时期。
此间,伊斯兰教的传播和发展再次达到一个新的高潮。
伊斯兰教的第二次大规模传播
穆罕默德时期,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本土得到传播。
四大哈里发时期,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以外得到了第一次大规模传播。
它传播到西亚、中亚和北非地区,初步形成了横跨亚、非两大洲的阿拉伯帝国。
倭马亚王朝时期,在阿拉伯伊斯兰教发展史上可称为伊斯兰教的第二次大规模传播时期。
这个时期,伊斯兰教不仅传播于亚洲和非洲,而且更大规模地传播到欧洲,形成了横跨亚、非、欧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国。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四大哈里发时期,由于穆斯林内部内战的消耗和破坏,伊斯兰帝国损失、破坏严重。
倭马亚王朝建立后,穆阿威叶一心想恢复祖业,把伊斯兰帝国重新建立起来。
倭马亚王朝以叙利亚为中心,继续对外开拓领土,完成了对叙利亚、伊拉克、波斯和埃及的征服。
随着被征服的非阿拉伯人民的改宗者的大量增加,帝国内部渐渐产生了日趋严重的经济问题和压力。
伊拉克、呼罗珊以及北非等地区的非阿拉伯人的穆斯林中,有许多人弃农流入城市。
他们按伊斯兰教的规定,对抛弃在农村的土地不再付税,也不再交付人头税,希望享有阿拉伯人那样待遇。
这种做法严重地影响了各地的收入。
经济上的贫困和需要,使大批的穆斯林不惜劳师远征,去寻求实现他们富裕的天堂,即对外远征。
美国著名学者希提教授认为,穆斯林的出征可以看作是古老的近东恢复其早已丧失的领土。
在伊斯兰教的刺激下,经过西方统治了千余年的东方现在觉醒了,重新要求自己的权利了。
实际上,倭马亚人将穆斯林国家组成一个由中央集中领导的力量,这个力量把伊斯兰教的旗帜再度带往远方。
这就使得伊斯兰教在这一时期传播到亚、非、欧三大洲,并发展成为有重大影响的、世界性的宗教信仰。
伊斯兰教迅速传播和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7世纪初,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通过宗教革命和社会改革后所建立的阿拉伯半岛统一国家是政教合一的政体。
632年穆罕默德去世时,他的国家遇到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政权性质。
是维持公议制度呢?还是搞世袭制度?这个问题绝非属于某个派别掌权或某些个人之间争夺权力的问题。
它同阿拉伯人奉行的伊斯兰教的、深刻的神学立场紧密联系在一起,而领导权的性质恰恰就决定这一点。
逊尼派的阿拉伯史学界公认,前四位正统哈里发继承了穆罕默德的遗志,他们是由众议推选产生,能代表众多的穆斯林,此时政权的性质仍是政教合一。
第四任哈里发阿里统治时期,穆斯林中围绕争夺领导权的主要各方形成了几大派,并发生了内战,为以后伊斯兰教的长期分裂埋下了祸根。
由于穆阿威叶对阿里兼施阴谋,导致阿里阵营分裂,阿里被本派中分裂出去的哈瓦立及派刺杀。
之后,穆阿威叶又连续击败所有政敌,威逼阿里之子哈桑让位于己,建立倭马亚王朝,遂变哈里发职位为世袭制。
倭马亚王朝对国家最高权利制度的改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哈里发由众议推选的传统原则,这是伊斯兰教历史上重大的政治变革。
倭马亚王朝时期,阿拉伯帝国的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开始分离,政治中心转移到大马士革。
哈里发虽然仍是穆斯林阿拉伯帝国的统治者,他以伊斯兰教的旗帜进行统治,但实质上帝国已经明显地不是一个纯宗教的社会了。
政治上,倭马亚王朝确立的世袭制的统治制度从此沿袭下来,并占据了伊斯兰教历史上的主要部分。
阿拔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都承袭了这一统治制度。
从倭马亚王朝开始,经阿拔斯王朝,直到奥斯曼帝国土崩瓦解,近1200多年的历史都沿袭了这一统治制度,乃至现代的海湾阿拉伯国家仍在沿袭这一统治模式。
阿拉伯历史上的伊斯兰教统治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哈里发集政治、宗教、军事于一身。
这种模式的最大效应是能够迅速动员广大穆斯林的力量,去完成一种使命。
倭马亚王朝统治时期,伊拉克丧失了哈里发国家的中心地位及与此有关的种种利益。
阿里信徒社会状况急剧下降,他们同掌权的倭马亚人的矛盾加剧,在反对倭马亚人统治的宣传中加强了攻势,伊拉克成了阿里社会政治运动的基地。
什叶派的力量在政治领域遇到极大阻力,伊玛目应由先知家族成员阿里的后裔来继承的愿望从未实现过。
历史上,什叶派为恢复失去的权力进行过长期的斗争,但终未获得成功。
由于政治上长期处于无权地位并经常遭受迫害,什叶派后来专心从事宗教活动及神学研究。
但史学家认为,宗教派别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而不是宗教上的原因。
在伊斯兰教史上,逊尼派和什叶派的纷争与分裂恰恰是一个明显的反映。
教派不仅是一个宗教现象,而是一个社会与政治事实;
决定教派产生的主要因素不是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而是一整套权利规律。
伊斯兰教各个教派都信奉安拉,这一点是统一的。
而各派之间的分歧的焦点则是:谁任最高统治者、即穆罕默德继承人的问题。
显而易见,教派产生的社会基础是政治、是权利之争。
更进一步地说,教派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统治方式。
什叶派在历史上取得的几次成功证实了教派是一种统治方式,是获得权力的途径,教派之间的纷争是政治权力的斗争。
伊斯兰教法是中世纪伊斯兰文明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伊斯兰教教法,阿拉伯语称为“沙里亚”,即遵照安拉的启示和《圣训》建立的宗教法律。
穆罕默德时期,对穆斯林社会出现、产生的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和调整。
穆罕默德对以往人们因袭的传统习惯进行了改革,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遗嘱制度等社会生活方面都作了具体法规规定。
安拉的意志通过他的启示形式得以颁布,并被记录在《古兰经》中作为人们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四大哈里发时期,阿拉伯人对外征服迅速发展。
哈里发们最初忙于分配战果,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还没摆到日程上。
哈里发虽是先知的继承人,但却不能象先知一样直接接受安拉的天启并传述。
因此,对于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只能继承先知规定的各种法规律例,或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中解决问题的精神补充《古兰经》的规定。
当然,这在事实上已享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权力。
另外,哈里发还采用了协商的方式,“公议”解决问题。
总而言之,这时的阿拉伯社会不存在严格意义的教法。
倭马亚王朝建立后,在横跨亚、非、欧三大洲的广阔领土上,面临着巩固阿拉伯人统治的大业。
为了治理国家,倭马亚王朝伊斯兰教的宗教准则与行政措施相结合,创造了中世纪穆斯林社会的基本结构。
在倭马亚王朝后期产生了伊斯兰教法、教法学和司法制度。
首先,倭马亚人沿袭了正统哈里发时期采用的行政、法律制度。
如哈里发欧麦尔时期人的法律地位和税收两条就被倭马亚人系统地发展了。
其次,设立卡迪(法官)制度则是一个重大进步。
在阿拉伯人聚居的各大城市,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突出,随着伊斯兰教国家不断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早已成为习俗的阿拉伯部落仲裁人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新生的阿拉伯帝国社会了,由此产生了取而代之的卡迪制度。
最初的卡迪只是各地总督们的私人代表或“法律秘书”,代表总督行使司法权力,总督保留终审裁判权。
卡迪在最初时是兼职的,以后逐渐变为专职法官,并负责教律和判例的训导。
倭马亚王朝后期,卡迪的地位已从总督的属吏跃居为重要的国家要员。
他们的司法活动为后来形成的伊斯兰教教法奠定了基础。
而这个时期的宗教伦理、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以及思想观念,成为伊斯兰文明传统模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