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判处凌迟极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大逆不道和拦路抢劫的盗匪,大逆不道也包括不同形式的对三纲五常的侵犯,比如晚辈对年长辈、仆人对主人的谋害行为;二是杀害其他家庭中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三是不人道的罪行,比如古书中常记载的“吃人”或诸如采生折割的巫术。
采生折割是乞丐为了赚钱而残害孩子的一种手段
在清朝,第一种情形是最多的,无非是由于违反纲常秩序而被判处的极刑,比如有人统计过清朝的凌迟案例,其中八成是伦理悲剧,比如杀夫、晚辈杀害长辈、弑父和弑母。此外还有不到一成的比例是仆人弑杀主人或者奴隶奴隶弑杀奴隶主。
不同于西方的定义,在清朝弑亲是一个范围更广的范畴,涉及远亲,也包括奴隶和仆人对户主的谋杀或谋杀未遂。
清朝凌迟极刑场景
在所有凌迟案例中,弑父弑母的比例,仅次于对长辈的犯罪。而家奴与主人之间的冲突数量逐渐减少,特别是在晚清时期,几乎消失了。
然而,清初的情况可大不相同,奴隶因杀弑主而被凌迟的占比将近一半。后来,在清朝中期,谋杀主人案的占比逐渐减少。到了清朝的最后三十年,主谋杀人案下降到不几乎忽略不计。
而同时,因杀夫罪的凌迟处刑占比逐渐上升。凌迟判决反映了家庭内部结构关系的变化,从以奴隶对主人关系为主转变为以夫妻关系为主。
杨乃武与小白菜
随之,清朝女性被凌迟的比例波动较大,顺治时期女性占将近三分一,康熙时期下降到几乎忽略不计的比例,而除了这两个时间段以外,被凌迟的女性比例的波动中枢10%到15%之间,在咸丰和同治时期没有妇女被凌迟。而清朝最后30年里,妇女凌迟的比例达到四分之一,是由于杀夫罪在凌迟判决中的比例上升所致。
在清朝凌迟犯人中,女性占比达到两成。而在同时期18世纪的伦敦,被执行极刑的妇女占比不到10%,显示清朝凌迟中女犯的占比是偏高的。
18世纪欧洲处决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