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1年的一本小册子作者写道:“英国民族无法轻易接受法律的突然变化,或者未知或不寻常的执法方式。”因此,快速变化可能具有破坏性,并可能破坏“英国民族对法律的自然热爱和尊重””。
同年的另一本小册子认为,“每个诚实的英国人的责任”是保护原有宪法的每一部分,并防止任何创新。即使每个诚实的英国人都不一定像作者所说的那样担心在量刑和惩罚政策上引入创新,法官几乎肯定会这样做,而且法官很少发表他们的意见,但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占人口的很大一部分赞成引入基于酷刑的处决。
结论:重新思考谋杀法的起源
将《谋杀法》仅仅视为对道德恐慌或其他短期情况的下意识反应是危险的。当然,1750年代初期的直接背景——泰伯恩的尸体争议、外科医生对尸体的需求、菲尔丁要求更庄严的处决、1750年代初期围绕相关社会问题的激烈立法活动,媒体倾向于通过广泛传播来缓解焦虑以及对每起新谋杀案的夸大报道——是一个重要的催化剂。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谋杀法》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来看待:作为解决长期存在且不断增长的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不可避免的。
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叶,可判处死刑的财产犯罪增多,杀人罪与相对轻微的财产犯罪刑罚完全相同的现象日益反常和成问题。
即使那些被指控犯有暴力或特别令人发指的财产犯罪(例如抢劫或入室盗窃)的罪犯是唯一真正被绞死而不是有条件赦免的罪犯,立法中的这种脱节也会引起相当大的不适。
然而,很大一部分最终在伦敦被绞死的财产罪犯犯下了相对较轻的重罪。
《谋杀法》的通过是一个公认的结构性问题,由《血腥法典》的发展产生,需要解决。
随着对小财产犯罪的死刑越来越多——入店行窃、仆人在住宅内盗窃、入室盗窃(盗窃五先令或更多)、从漂白场偷窃、在通航河流上偷窃船只、偷羊、偷牛、等等……因此,对谋杀罪的惩罚进行特定的额外制裁的必要性变得越来越迫切,尤其是在1750年代初期,人们对不断上升的谋杀率感到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