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民告官要先挨一顿板子。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清朝有着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凡词讼须自下而上陈告,先经州县衙门审断,不服,再向上司衙门(府、道、司、院)逐级上控,如越级控诉,即为越诉。京控是放在《大清会典·刑律》诉讼门中的“越诉”项里的,哪怕告实,也须罚“笞五十”。叩阍则不属于越诉,属直诉,与京控最大的不同是,妄奏照“冲突仪仗”问罪,判“杖一百,发近边充军”。屁股挨打,外加流刑,受罪实在也不小。
乾隆中期后,对叩阍的量刑趋严,即使控实也有罪;相反京控得实却可能“免议”,即使出现诬告的情况,有时获罪也不重。再者,京控的定点投告让连京城门朝哪边开都摸不着边的小民有了方向,而叩阍则难免随机、临时、安全无保障等等弊端。具有充分“理性”的诉冤者,在选择上诉途径时越来越倾向于京控,而不是叩阍。
也就是说,如果按律法逐级告状是不会挨板子的。但是由于告状的多是底层的劳苦人民,对律法不精通,也就出现了越级告状挨板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