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卢森堡朝皇帝查理四世颁布的著名诏书,又称“金玺诏书”,因诏书盖有黄金印玺。诏书经1356年元月的纽伦堡会议和12月的梅斯会议通过,它标志着帝国皇权的彻底衰落,在神圣罗马帝国史上有深远的影响。
德国封建主长期奉行侵略意大利和西斯拉夫人地区的政策,不仅给当地人民带来痛苦和不幸,也给德意志民族带来灾难,那就是皇权极度衰落,诸侯坐大。霍亨斯陶芬王朝解体以后,便出现没有皇帝的“大空位时期”。1257年的一次选举,英国的康沃尔伯爵理查德和卡斯提国王阿丰索两个外国人当选为德王。值得注意的是参加这次选举的有七个大诸侯,即科隆、美因兹和特里尔三个大主教,萨克森公爵,巴拉丁伯爵,勃兰登堡侯爵,捷克国王。这是德国即神圣罗马帝国史上第一次出现由七大诸侯选举皇帝的事件。
在1356年的黄金诏书里,从法律上肯定上述七大诸侯享有选举皇帝的特权,他们被称为选侯,位在一般诸侯之上。诏书称选侯为帝国的“柱石”,其地位等同皇帝,是皇帝身体的一部分,他们“共同发出的光辉照耀这个神圣的帝国”。诏书直言不讳地说,实行选侯选皇帝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选侯之间的团结”,“消除选侯内部将来发生分裂的危险”。诏书规定,选举皇帝的会议由美因兹大主教负责召集,各选侯必须于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到法兰克福来进行选举。从规定“选侯或他们中的多数在该地做出选择以后,这项选举应视为全体一致通过,无人表示异议”看,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诏书还仔细规定选侯的座次、投票次序和行进先后,任何人不得违反。行进先后是独特的,除捷克国王外,众选侯都走在皇帝的前面,这是德国诸侯霸道和皇权衰落的一个生动写照。
黄金诏书承认选侯拥有大部分统治权,几乎脱离皇帝独立。他们在自己辖区里拥有收税、铸币、审判、矿山开采和地产买卖权,皇帝无权干涉。为保持“选侯的封邑、领地、荣誉、权利不可分割,永保完整”,诏书规定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皇帝赐给城市或任何人的权利和特免权,不能损害选侯的“自由、司法权、权利、荣誉和领地”,否则一概无效。黄金诏书还规定城市之间缔结的同盟或条约,未经领主许可者无效;逃往城市的附庸,限期一月送还原主,否则罚款100金马克。
1356年的黄金诏书标志着诸侯对皇帝和中央集权的胜利,也是德国封建主疯狂推行侵略扩张的必然结果。马克思称黄金诏书是“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1648年以前,黄金诏书一直具有法律效力,其基本精神适用到神圣罗马帝国灭亡时为止。诏书确认的选侯选皇帝制后患无穷,又是妨碍德国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恩格斯指出:“皇帝要由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允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民族的体现,相反地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十分强大,就经常引起王朝的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