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生活在清朝的穷人来说,最大的麻烦事,莫过于打官司。虽然朝廷接受免费诉讼,可是,穷人毕竟是弱势群体。尤其是跟富人打官司的时候。官府会不会偏袒富人呢?
想要了解这个问题,就要从清朝当时推行的司法制度进行分析。清朝推行有成文司法制度的传统,可以追述到关外努尔哈赤时期。
不过,当时的审案方式,仍非常粗陋。到了顺治年间,清朝入关以后,才借鉴明朝的司法制度,形成一套清朝自己独有的司法制度。
当然,后来也经过很长时间的调整,才逐渐成型。清朝推行的这套司法制度,以《大清律例》为基础,加上《五朝会典》、《蒙古律例》、《回例》、《番例条款》和各部院则例辅佐,构成清朝官员审理案件时,用来判断的准则。
在这些律法中,都有一些比较正面的规定。清律首页就对刑具的规格、使用做了很详细的规定,防止用刑规定。使用杖刑的时候,每个犯人每天不能超过30下;掌嘴、跪练,都能超过两次。朝廷会经常派遣官员,监察监狱,防止有冤情出现。
审案官员要公正廉洁,不能有偏私,不能收受贿赂。为了避嫌,清朝司法有明文规定,如果审案官员跟被审案犯之间有师生、亲戚、朋友、仇隙等关系,就已经回避,不能参与审案。
而且,官员不会参加同省犯人的审判,防止偏袒。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有很大偏差。
清朝历史上,因为滥刑被打死的犯人,不计其数。甚至刑部还会给不同级别的衙门,一定名额的犯人死亡名单。这种规定和实际操作的不同,让富人有了更多机会去逃避罪责。
最简单的说,他们可以通过贿赂审案官员,逃避罪罚。英国人斯当东在18世纪的时候曾经对清朝司法审判说过这么一句话:“在中国,以及其他东方国家,下级向上级,当事人向法官送礼的风气是很盛行的。原告和被告两方都向法官送礼。”
不过,这种情况并非绝对。富人对穷人能够绝对胜诉的可能性,除了跟当时官场风气有关,也跟案件涉及的级别有关。
清朝的时候,地方案件审理,主要分为四级,分别交由县、府、按察使、总督和巡抚四个级别的衙门审理。这四个衙门审理的案件,分别是由轻到重。
那些寻常案件,都会交给低层的衙门去处理。比如说,如果是那些家庭事务、土地纠纷等事情,处罚结果在鞭打、杖刑范围内的,就会交给各地州县自行处理。
如果处罚结果是徒刑的案件,需要交给府、道、按察使审理,由总督结案。如果是审案结果是流放,以及人命案子,需要通过刑部,交到皇帝手中,由皇帝判决。
级别越高,富人通过受贿得到官府偏袒的可能性就越低。毕竟级别越高,案件越大,也越复杂。朝廷也会派遣一些官员到地方巡查。越是重大案件,越可能在巡查范围内。
当然,这里不排除一些手眼通天的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财富,对审判官员,乃至巡查官员对案件产生影响,对自己偏袒。
被判决的人,如果感到不满的话。也可以逐级上诉。从府、司、督,每个衙门去状告。这种情况下,清朝的穷人或许有更有机会。
但是,他们的状告,只能是逐级上诉,不能越级。否则,即便将来审判后,案件属于实际情况,也会被鞭子抽打五十下作为处罚。
要是案件被送到皇帝手中,相对来说,结果会更好些。当然,皇帝不可能完全了解所有实际情况。只能说,皇帝因为距离这些百姓比较远,会用他认为较为公正的办法,去审判结果,比较不容易偏袒富人、穷人其中一方。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才有那些觉得自己冤枉的人,会到京城找皇帝申诉。这个叫做“京控”。他们可以到都察院、通政使司,九门提督衙门叫冤。
他们可以到都察院、通政使司,九门提督衙门叫冤。康熙年间还专门设立了“登闻鼓厅”,如果有人击鼓鸣冤,会有官员进行申诉,确实冤枉的,交由皇帝处理。
或者遇到皇帝出门,可以拦着迎驾申诉。这个操作难度极高。很可能被直接扣上冲撞皇帝仪仗队的罪名,拉去充军发配。伸冤就成了泡影。
不过,找皇帝并非能保证完全公正。毕竟这些案件最终还是要由下面官员去办理。只是由皇帝亲自审理的,大多情况稍好些。
但是,跟清朝那么多案件相比,能得到皇帝亲自审理的,不过是少之又少。所以,在清朝,官府偏袒富人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