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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岸研究英国版权保护期限立法史

自十六世纪中叶以来,英国采用活字印刷术,英王室多次授予出版商印刷图书特许令(包括1662年颁布的《印刷许可法》),出版商公会不仅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还代表英王室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权审查、没收、销毁违禁图书)。出版商的权利是永久性的,可以世代相传。在出版商公会里不包含作者,出版商通常一次性买断作者的印刷和发行权,作者只享有手稿的物权,后期图书的发行利益再大也与作者无关。

随着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的成功,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英国由君主制国家变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权力由君主转移到议会。1695年,《印刷许可法》失效,这标志着出版商印刷出版特许权的终结,印刷保护出现权利真空,盗版泛滥。

出版商们并不甘于自己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借口维护图书市场的秩序,借口维护作者的权利,向议会递交请愿书,希望议会恢复出版许可制度。与此同时,作者权利的呼声在英国也与日高涨,在这样的的背景下,1710年《安妮法》最终被通过,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版权法。

根据《安妮法》的规定,作者享有为期14年的印制其图书的专有权利,14年保护期届满后,作者如果仍在世,该保护期可再延长14年。《安妮法》在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作者对于自己作品的印刷出版的支配权,版权不再是由王室赐予的特权。由于《安妮法》明确规定了图书出版的期限,书商和印刷商因此丧失了印刷出版的垄断特权,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就可以自由使用。《安妮法》为版权的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画清了界限,在版权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此后数十年,试图重新掌控出版垄断的出版商开始寻求普通法上的永久性权利,因此在18世纪英国出现了两大著名案例即米勒与泰勒案和唐纳森与贝克特案(均围绕苏格兰诗人詹姆斯•汤姆森的诗集《四季》)。其中米勒诉泰勒案,普通法中的自然权利战胜了《安妮法》中对作品出版期限的规定,宣告了作者和书商可以享有作品垄断权。而唐纳森与贝克特案,王室法庭在第一次做出判决时,采用了米勒案的结论,向唐纳森发布禁令,而唐纳森认为根据《安妮法》,他是有权出版《四季》的,于是向上议院提出诉讼。上议院最终以22比11的票数支持了唐纳森,反对了永久出版权的存在。

对于《安妮法》14年+14年的保护期限,作者们并不满意,他们首先要求延长保护期。由于作者在版权中的主体地位日渐巩固,181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改为作品发表后的28年,或作者有生之年,以两者中较长的一个为准。其中将版权保护期调整为作者有生之年是一个巨大突破,因为《安妮法》14年+14年的保护期限,将导致很多作者在生前即丧失版权。

1837年,身兼律师、议员、剧作家多重身份的托马斯·努恩·塔尔福德(Thomas Noon Talfourd)开始推动版权法修正活动,积极主张版权保护期从28年延长至60年期限的议案。该议案在议会顺利通过,但不久后国王逝世,议会解散,最终该议案不了了之。此后塔尔福德每年都坚持向议会提起这一议案。1839年,为支持延长保护期限,华兹华斯组织了请愿活动,在请愿书上签名的包括:华兹华斯、狄更斯、布朗宁、阿诺德等知名作家。1842年英国议会终于通过了版权法的修改法案,再次延长版权保护期,规定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年,或作者发表后的42年。其中将版权保护期调整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年又是一个巨大突破,这意味着作者的继承人在作者死后可以继续享有版权,获得收益。

1908年,《伯尔尼公约》柏林修订版本将版权最低保护期延长至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英国作为缔约国必须履行条约义务。1911年,英国通过了一般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达到了公约规定的最低版权保护期限。

1956年版权法的版权保护期限延续了1911年的规定。

1988年英国颁布了《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后来经过多次修正),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死亡当年年末起算的第50年年末,法案还新增了精神权利(为批准《伯尔尼公约》巴黎议定本),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均与版权存续期间相同(与《德国著作权法》相同),制止虚假冒名权(持续到作者死亡后20年)除外。

1993年10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指令》,要求成员国在1995年7月1日以前通过国内立法贯彻执行。指令主要规定,成员国应当对版权提供作者有生之年加70年的保护(对邻接权提供50年的保护)。

现行英国版权法为作者提供有生之年加70年的保护。

综上,我们发现从《安妮法》到1814年、1842年、1911年、1956年、1988年等多部英国版权法立法,英国作者版权的保护期变得越来越长,而英国国内作者的需求、国际的立法环境(欧盟指令、伯尔尼公约等)对这样的结果起到了根本的促动作用。

作者简介

单体禹,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近20年,代理了大量著作权、商标权、竞争法案件。尝试运用比较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重视成文法的同时注重案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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