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剧里或者一些评书、小说中我们常会看到八府巡按这个职务,其实这就是明代巡按御史的民间称谓。相当于今天的中央纪委巡视组巡视员。
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
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即由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区,进行定期巡回考察的制度,其目的是对地方行政和地方官吏加以监控。它是明代御史职责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早在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已谕巡按御史:“朕深居九重,所赖以宣德意,通下情者,惟在尔等”。即使是只顾斋醮的世宗,也认为“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诚否,系于巡按御史”。
事实上,明代之巡按,虽与秦代之以御史监郡,唐代之以御史巡按地方,元代之在地方分设行御史台系一脉相承,但所起之作用却远在前朝之上。所以除巡按辽东、宣大、甘肃三处为中差外,其余巡按顺天、真定、应天、苏松、淮扬、浙江、湖广、江西、福建、河南、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广东、广西、贵州等处,均属大差。
御史巡按见载于实录的,最早是洪武二年(1369年)“监察御史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全京师”。至永乐元年(1403年),派遣御史分巡天下已作为“定制”。由于巡按“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任务广、职权重,故历来对巡按御史有各种规定。
洪武四年(1371年),太祖曾亲自删定宪纲,并下诏刊行颁发。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将之编入《诸司职掌》,以后又几经修订,补充了《宪纲》《宪体》等若干条例,以《宪纲事类》(简称《宪纲》)发布,作为有明一代之监察法,对巡按御史的点差、出巡路线、期限、随行人员、交通工具、官府招待礼仪、处事程序、地位、职权、监察对象、禁止事项以及考核等,均作了统一的具体规定。
从此监察官员履行职责有所依据,而对其考核也有了准绳,巡按制度因得以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以后,在嘉靖、隆庆年间,虽然制定了一些补充条例,但总的来说,它们并未能取代《宪纲》的作用。
明朝每年差出的巡按御史,是北直隶顺天、真定,南直隶应天、苏松、淮扬、辽东、宣大、甘肃各1人,13省亦各1人,共21人。对他们点差及出巡的有关事宜,《宪纲》规定:监察御史要历小、中差、然后根据历任先后,籍贯南北(因风土人情语言不同,南人不按北、北人不按南),由皇帝点差,才能出按。
为了防止巡按御史与地方官的勾结,出按一般以一年为期,可带书吏1名,照刷文卷许带文吏2名。若要国子监生随同协助,则临时奏请。途中御史用驿马、站船,而随同者只能用驿驴或递运船。周行所属各府州县时,驻于察院分司,与司府州县官相见,以平礼答拜,各衙门官吏均不许出郭迎送。在途中或住地,均由当地拨派弓兵守护。
如分巡地面系原籍、先曾历仕居住之处,或与地方官有亲族关系,均得问避,此外不得嫌疑自生口避。为了防止请托贿赂,在公事未完前严格控制交际,不许询问该地之土特产,而且“不许带家眷,即音信亦断绝不通”,若有违犯或枉道探家,要受到处分。经费独立,回京复命时要向都察院报帐,不许取费于有可。亦不许另立法例,只能据地方政府“已行之事查考得失”,即规定他们只能从旁监察而不是从上指挥。
明代巡按御史的任务
巡按御史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考察官吏
《诸司职掌》规定,对“扰害良善,贪赃枉法,全令田里荒芜,民人受害”的官员,巡按御史要“体访得实,具奏提问”。其后,凡违法失职的官员,五品以上的参劾,由皇帝裁决,六品及其以下的,即可“就使拿问”如韩雍巡按江西,便黜贪墨吏57人。老病罢软不称职的,送吏部处理。而对政绩、才能卓异的,亦有保荐为布按二使或府州县官之责。还要听地方官员讲读律令,有不能通晓的,要给予惩处。
2、“吊刷案卷”
即分别审查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已行或正行之文卷,并如同在京的照刷文卷一样,分别与出批语,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一项标准。
3、“审录罪囚”
即复核已结案件,如前案中当事人认为理断不公,可以向巡按御史投诉,巡按必须受理、但涉及军职官员的,只能奏闻请旨,不得擅自提问。
4、“巡视仓库查算钱粮”
检查库贮情况,核对收支存留的各项账目。
5、查勘农田水利
如陂塘、沟渠、堤坝的修筑,以及道路、桥梁、城池、驿站、仓库、房屋等公共设施的建造,督促垦荒,并每年上报垦荒数。
6、考察民情礼教以“正风俗、振纲纪”
明朝疆域图
即视察祭祀坛场、学校,深入里社访问民风、军民休戚及当兴当革之事,存恤孤老,表扬忠烈、节义、孝行,并上报朝廷,剪除豪强,以稳定国家基层的统治秩序。
所以巡按不但纠治官邪,而且沟通中央与基层,加强中央对基层的直接控制,体现了皇权无所不在,是中央权力至高无上的表现。
清代地方御史制度
道是按省划分的监察机构,原先只有十五道,至清末才增至二十道。清初,以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南、浙江六道为掌印道,各设满洲掌印御史1人,称坐道;再设监察御史1至2人协理,称协道;其余九道则附于六掌印道之中。直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才明确按省分道的具体原则。
十五道的职官和职掌如下:
京畿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3人,经承9人。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的有关事务,掌核直隶、盛京刑名等。
河南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5人。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察院的有关事务,掌核河南刑名等。
江南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3人,笔帖式3人,经承4人。稽察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衙门及在京十三仓的有关事务,掌核江苏、安徽刑名等。
浙江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3人。稽察礼部、都察院的有关事务,掌核浙江刑名等。
山西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4人。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坐粮厅、大通桥、总督通州二仓等有关事务,掌核山西刑名等。
山东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2人,笔帖式2人,经承4人。稽察刑部、太医院的有关事务,掌核山东刑名等。
陕西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2人。稽察工部、宝源局的有关事务,掌核陕西、甘肃、新疆刑名等。
湖广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2人。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的有关事务,掌核湖北、湖南刑名等。
江西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2人。稽察光禄寺的有关事务,掌核江西刑名等。
福建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3人。稽察太常寺的有关事务,掌核福建刑名等。
四川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2人。稽察銮仪卫的有关事务,掌核四川刑名等。
广东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2人。掌核广东刑名,稽察大理寺,依限注销其文卷。
广西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2人,掌核广西刑名,稽察太仆寺,依限注销其文卷。
云南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3人。稽察理藩院、钦天监,依限注销其文卷,学核云南刑名。
贵州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笔帖式2人,经承2人。稽察鸿胪寺,依限注销其文卷,掌核贵州刑名。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时,又增设辽沈、甘肃、新疆三道,并改江南道为江苏、安徽二道,改湖广道为湖北、湖南二道,总计为二十道。除京畿、辽沈二道各设掌道御史2人,协道御史2人外,其余各道只设掌道御史2人,不设协道,分道稽察各部、寺、院衙门之事一律停止,但专司纠察,访求利病。
清初,都察院还根据当时当地的需要,派遣过各省巡按御史、巡漕御史、巡视屯田御史、巡视江南上下两江御史,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巡盐御史,督理陕甘洮宣等处茶马御史、巡视京通各仓御史等,后因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先后裁撤。
清代地方御史出巡的制度
凡御史奉命出巡,一经命下,即应回避不见客,不收书信,不用投充书吏员役,不赴宴会饯行,领敕后3日之内出都门,不许借故迟行。在差之役宜禁,入境之日,只许自带经承文件书吏。所至州县府,取书吏8名,快手8名,事毕发还。
御史随地转换,不得留按差书吏承差名色,不得设中军听用等官,铺设迎送,概行严禁。御史出差,命下之日起,每一差立为一册,自出都门至入境,一应条陈举劾勘报等事,皆按日登记于册,以凭考核。督学奉差2年半至3年,巡漕、盐政限1年交代,其余大差、中差,以1年半为期,皆照例于3月前报满。奉职有功或溺职当撤者,不拘年月,差回之日共同考核,3日内议定其优劣,具疏奏请分别奖惩。
由京师派出去的巡方御史,凡事必须设法确访,不可只凭府、厅开报;也不能纵容司、道、府、厅,而只参州、县;不能庇护大贪大恶,而只参劾老者、弱者。若御史违反以上禁令,亦许地方文武官员对该御史进行纠举,撤回治罪,另派新的御史代替。
都察院
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离京出巡之前,必须陛见,由皇帝将地方兴利除弊事宜面谕。入境3日内,将御史出巡禁约及皇帝的有关敕谕誊黄刊刻,每一司道发10张,每一府州县各发10张,遍示城乡绅士人民。如不刊刻,不遍示,经都察院举劾,即以违旨论处。
总督、巡抚为国家封疆大吏,一般情况下会衔具奏时,御史应列衔于督抚之后。如该御史系奉特旨钦差查办事件,则应以该御史列于首位。巡方御史一般以察吏安民为要务,但亦有特差御史。例如,农忙时节,特派巡农御史巡历州县,查察农民之勤惰,地亩之修废,以定州县之考成。亦有特差去湖广一带专司稽察盗贼、巡视驿站、烟墩,检阅民壮的御史。
对于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御史要随时陈奏。对于文武官员,凡奸贪劣迹者,御史应据实纠弹;凡贤能有功者,御史应据实荐举,内不避亲,外不避仇。御史纠举时,注明时间,据实陈奏,不徇私情,不畏权势,若事属机密,应密封直呈皇帝亲拆。
清初沿用明制,允许御史风闻言事。康熙帝根据以往的教训,认为“风闻言事,明末之陋习,此例一开,恐有不肖言官借端挟制,罔上行私,颠倒是非,诬害良善”。因此下令,不许御史风闻言事,只许据实陈告。
雍正帝也认为,御史“借风闻言事之名,以酬报私恩小惠,则颠倒是非,扰乱国政,其有害于人心风俗者不浅”。凡事皆有利弊之分,禁止御史风闻言书后,又带来了消极的因素,许多御史不敢大胆纠察违法官员了。康熙帝、雍正帝又不得不采取 一些补救措施。
乾隆时又开始强调御史“有风闻言事之责”,“即或所奏失实,亦不加之谴责,盖以职业所在,若因言事得罪,非所以风励台臣”,但“其参奏不实者,亦有应得处分”,以示薄罚。总算对御史风闻言事得出比较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