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8月25日消息,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在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方面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此外,有关部门还对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相关税收政策作出部署。
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项政策与前序政策有效衔接,有助于降低购房者置业成本,更好支持换房需求释放。”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居民换购住房可退税政策延续后,叠加“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改善性住房需求将得到有效满足,并释放出小户型、低总价的二手房源,满足刚需群体。从而有利于形成刚需和改善型需求良性循环,带动房地产市场企稳。
《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防范金融风险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此外,《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欧阳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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