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朝,在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集团(书吏、衙役、长随和幕友)之间,没有任何中间权力,四类人都直接向州县官负责。他们共同协助州县官行使的权力。
幕友是州县官的私人秘书或顾问,干的是脑力方面的活儿;书吏是州县官们的文字方面的工役,干的是起草抄写之类的文字手工活儿;衙役是州县官的体力方面的工役,干的是缉捕行刑抬轿传递守卫之类的力气活儿;长随是州县官们用来监督前三者并在三者之间传达州县官指令并跑腿跟班照顾生活的角色。他们都围绕着州县官这一个中心转动。
县级官员
在知县(首府知县,六品;一般知县,七品)即“正印官”(印信掌握官)或“正堂”(官衙正堂主持官)之下:还有三种属官:助理知事(“佐贰”),书吏首领(“首领官”)和杂务官(“杂职”)。
知县属下的官员有:
1、知县助理官:
(1)县知事助理(“县丞”),八品,又称“二尹”(一县副知县)“分县”(分辖区守官)或“左堂”(官衙左厅的主持官);(2)簿记官(“主簿”),九品,又称“三尹”(第二副知县)。
2、书吏首领官:
典狱官(“典史”),未入流,又称“右堂”“少尉”或“廉捕”(侦查和缉捕)。他的办公处也称为“捕厅”。县丞(二尹)或主簿不在时,典史也可以代行其职责。
3、杂职官:
(1)分区守官(“巡检”),从九品,又称为“分司”(分辖区负责)“少尹”(小一点的知事)或“巡宰”(治安特派员),负责其分辖区内的警察治安或河道管理、盐务管理;(2)邮政官(“驿丞”),未入流;(3)税收官(“税课司大使”),未入流;(4)粮仓监守官(“仓大使”),未入流;(5)水闸看守官(“闸官”),未入流;(6)渔税征收官(“河泊所官”)。
除了这三种僚属官以外,每一州县还有两个教育官员(“教职”或“学官”):教学指导官(“学正"或“教谕”)和教学指导助理官(“训导”)。他们受省学政大人的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州县学校的学生。
然而,他们有时也被委以一定的行政职责,例如负责开拆纳税人交来的银两封包。州县官在处理涉及学生(生员)的行政事务时常指名要求学官参与。例如,学官有责任督促没有纳税的生员交纳税赋。法律还要求他与州县官一起听审需要对生员施以惩戒的案件,因为州县官无权对生员施以笞惩。
上述三类僚属在地方行政中仅占非常次要的地位。首先,除了首领官即“吏目”“典史”实际上在所有州县均有设置之外,别的僚属官很少设置。据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会典》统计,在全帝国的“杂职”官员中,共有925个分辖区佐贰官 ,65个驿丞,45个闸官(闸官只有在有水闸需控制的地方才设置)。在某些县,有两个以上闸官,例如山东汶上县有5个,江苏清河县有4个 。税收官仅在4个县可找到,渔税官仅广东的南海、番禺两县设置了。
书吏
书吏们服务于州县官衙门及僚属官员的办公所。 各类州县衙门雇用常年书吏都有规定名额,少则几个,多则近三十。有时也允许官员们雇一些抄写员,称为“帖写”,专门帮助常年书吏抄写文件。各类衙门额外增雇书吏的数量,由督抚按每一衙门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并将数字报告吏部。地方官员不得擅自在批准名额外增雇。
侯方域
一个县衙雇用的书吏(包括常年书吏、额外书吏和挂名书吏)总数,似乎依其辖区规模大小而变化。按侯方域(1618年——1655年)记载,一个县衙雇用的书吏可能超过1000。
洪亮吉估计,大县有1000名书吏,中县有 700到800 名书吏,小县最少也有 100到200 名。游百川的估计更高:大县2000到3000,小县300到400。由于县衙雇用书吏的数量远远超过处理公事实际需要的数量,因而人们曾作过各种各样的精简尝试。
道光六年(1826年),应直隶总督那彦成之请,皇帝曾下诏裁减各省书吏及衙役。在一个州县衙门里,雇用书吏最高限额是80。作为这一建议的结果,仅直隶一省就有23900名以上书吏、衙役被解雇。按中国官衙公务的传统划分,州县衙门的书吏们被编为六“房”:吏、户、礼、兵、刑、工。书吏们因而分别被称为“吏房书吏”、(“吏书”)“户房书吏”(“户书”)等等,分别处理与其特定办公室(“房”)相关的事务及公文。
吏房保管人事档案,包括知事助理官、其他僚属官员以及任职于该州县衙门的书吏、帖写们的个人档案。这些档案记载他们的姓名、入衙日期以及是否因绩优获荐或因过错被罚等等。户房负责收税及所有与钱库粮仓相关的事务。它也保管关于税收的档案,这些档案记载各类赋税数额、已收数额、输送布政司及其他官府的数额、存于钱库中的现金数额、储于仓库中的粮食数额等等。该房还保存征税代理人(“里长”)、负责征税的书吏(“柜书”)的名籍档案及纳税人(“税户”)名册。通常专委一名书吏负责赋税征收(“钱粮经承”)。这一职位通常只许户房书吏中家财殷实者担任,且任期不超过一年。然而,某个书吏久居此职多年也不为奇。
礼房负责祭祀仪式、寺观、学校、考试及荣誉授予(“旌表”)等。兵房保管城门警卫(“门军”)、皂隶、马快、民壮、邮差(“铺兵”)的档案及驿站档案。刑房保管讼案、囚犯、捕快、仵作和狱卒的档案,并负责保甲管理事务。工房负责维修官舍、谷仓、监狱、驿站、桥梁、渡口、道路等等。
除六房之外,州县衙门里可能还另有一些负责特别事务的办公室或书吏:(1)收发室(“承发房”),负责分发文案给六房,并从六房收回文书草稿。与负责给州县官传递公文的门丁直接接触的就是此房。(2)通信室(“柬房”)。(3)财务室(“库房”),这里储存税钱、官物、盗赃及凶杀案中使用的凶器等。要求库吏保存每一存入或取出款物项目的详细记录。(4)仓储室(“仓房”)。(5)负责准备“征比册”(限期催征赋税的名册)的办公室或书吏(“总房”或“总书”)。(6)负责给每一“里”绘制地籍图及赋税册的书吏(“里书”,也称“册书”或“扇书”)。(7)管理(存储税银的)金库的书吏(“柜书”),其职责是给纳税人开收据。(8)负责征集漕粮的书吏(“漕书”)。(9)供证室或书吏(“招房”或“招书”),负责录写招供,即录写州县官的讯问及原告、被告和证人的陈述、供述及证词等等。(10)邮政服务书吏(“驿书”),其职责是保管关于邮差、马夫、船夫、马匹、船只数及其用费数额的记录档案。
衙役
衙门差役,通常称为“衙役”。他们服役于官府,充当信差、门卫、警员或其他卑贱职役。像书吏一样,他们在本省本州县服役,都是当地人。
衙役通常被编为四班:皂班、快班、民壮和捕班。第一班由“皂隶”,即穿黑衣的差役组成。第二班即所谓“快手”,他们又被分为“马快”和“步快”。第三班“民壮”(民兵),是被征调来在地方官府中服役的健壮百姓。第四班是刑警,称为“捕役”或“捕快”。每一班都有一个“头役”作领班。在这四班之外,还有一些衙役,分别充任门卫(“门子”)、狱卒及看守(“禁卒”“牢役”)、法医(“仵作”)、金库看守(“库卒”或“库丁”)、谷仓看守(“仓夫”)、收粮掌斗人(“斗级”)、抬轿人(“轿夫”)、撑伞持扇人(“伞扇夫”)、打锣人(“鸣锣夫”)、吹号击鼓人(“吹鼓手”)、持灯笼人(“灯夫”)、巡夜人(“更夫”)、炊事员(“伙夫”)、马夫及驿邮兵丁(“铺兵”)等职役。
衙役名额
一州一县衙门可雇用各种衙役的名额,在各省《赋役全书》中有明确规定。
充任捕役的衙役名额并不规定在《赋役全书》中。在江西是每县8人。通常,在县城和乡下都驻有捕役。例如,在浙江平湖,设一个刑警大头领(“押捕总头役”)、个小头领(“捕班头役”)、12“坊”捕役及许多看守“翼房”(即关押盗贼之所)的捕役。
曾在陕西任知县的何耿绳所述,在州县城郊乡村也有许多捕役。在斥退了数十名年老、无能或贪渎的捕役后,他手下仍有80名捕役。
然而,正如王植和方大湜所言,衙役的名额太少,实际上需要更多的衙役供驱使。事实上,额外多雇衙役在各省是一个普遍现象。乾隆元年(1736年)的一份诏书对此加以认可,,该诏书说:如果规定名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地方官可以增雇额外衙役。这种额外衙役称为“白役”或“帮役”,即姓名未列入政府档案的衙役。据王植讲,一名常年衙役手下通常有3到4名白役。
胡林翼(1812年——1861年)曾记述,仅在贵州石阡府,就有数千名白役。当正式衙役被派遣下乡时,总是有几十名白役跟随,参加对百姓敲诈勒索钱财的活动。也有许多“白捕”,即额外捕役。人们曾怨控他们引起了江南人民的痛苦,因为他们经常借口缉捕盗贼拘捕无辜人民、掠夺人民财产。还有挂名衙役。他们虽列在官府名单中,但不实际服役。其动机亦与挂名书吏的动机相同:当一个挂名衙役,就能逃避徭役,能保护身家财产。某省巡抚曾说到,在该省,为了当挂名衙役,得向州县官纳一笔钱,为白银2至4两。 另一方面,许多穷人也愿意顶替挂名衙役的职岗,因为这是个捞钱的机会。因此,在一州县衙门中的实际衙役人数,包括常年的、额外的、挂名的,远远超过政府规定的数额。
例如在湖南,一县衙中的衙役一般是数百人。按一位御史所记,在浙江仁和县和钱塘县,衙役总数达1500到1600人,包括常年衙役和额外衙役。另一位御史在道光七年(1827年)上呈的一份奏章也表明,山东的情形也是如此。这份奏章提到,大县有衙役千人以上,小县甚至也有数百人。四川的衙役甚至更多。巴县知县刘衡曾言,在他的县衙里曾有7000名衙役。他到任一年后,有6700或6800人因为在此职岗上无法捞到足够的钱财养家而辞职;仅有大约100人留了下来。
长随
长随的数目取决于衙门的大小和职责的多寡。州和县或多或少一般都会有如下职能的长随:一两个负责把门的“司阍”或“门上”,一个负责文书签转的“签押”(也叫“稿案”),一两个“司仓”,一个“管厨”,还有“跟班”。此外,长随还包括在公堂值勤的“值堂”,负责通讯的“书启”掌管印信的“用印”负责税收的“钱粮”或“钱漕”,负责监所的“管监”,负责驿站的“管号”和负责杂税的“税务”。
曾任县官的何士祁吐露,在不少省份,每个州县官至少需要10个长随,在公务量很大的州县会聘用20名以上的长随。在江南地区,由于漕粮的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往往会聘用20到30名长随。
地方官员雇用长随的定额直到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才确定下来。州县官可雇用20个,县丞可以雇用10个。满族官员的雇用人数可以翻倍。超过定额雇用长随的官员会受到降级(降一级)处罚。不过由于长随是州县官自己雇用的,工资也由他自己派发,因此超额雇用长随与超额雇佣书吏衙役的情况不同。正常情况下,一个州县官不会雇用不必要的长随。从前引资料看,在州县政府当差的长随可以是5个到30个不等。
幕友
幕友、幕宾或师爷(口头称呼)是地方官雇佣的行政管理专家。他们不是官僚体制中的常设人员,也不由政府支付薪俸。
他们作为一个集团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也只有放在中国传统的教育和官僚体制的架构中才好理解。在州县衙门供职的幕友可以分为以下各类“刑名”,协理司法;“钱谷”,协管税赋;“征比”,具体办理赋税征收;“挂号”,负责登记;“书启”或“书禀”,负责通信;“硃墨”或“红黑笔”,掌管红黑两种毛笔誊录;“账房”,管理簿记。
按照学者谢金銮的分类,在“钱谷”之外,还有“钱粮总”负责征收赋税;在“刑名”之外,谢也提到还有“案总”掌管诉讼。
上述各类幕友中,仅有前五种或前六种是在所有州县衙门里都普遍设置的。其余各类并非必备,设置与否取决于地区大小规模及需要。谢金銮曾指出,在州县官事务负担不重的衙门里,不可能配齐所有各类幕友;因此每一个幕友必须负担两类以上的职责。况且,同一类工作也可能指派两个以上的幕友去做。在汪辉祖作幕友时所服务的衙门里,就有两个刑名师爷。汪辉祖本人一度是另一幕友的助手。后来,他和另一位幕友负担同样的职责,每人分别负责一个特定区域的事务。
据汪记载,他仅仅听说过前五类幕友;行政事务繁重的州县需要十多个幕友;而事务不多的州县则仅聘两三人照看这五个岗位。由于朝廷从未规定聘请幕友的名额,这事就完全由州县官自己来定了。因为薪酬相当高,又全由州县官自己支付,所以当然没有州县官会超出实际需要多雇幕友。保持最少幕友员额的倾向似乎一直存在。
幕友们总是住在衙门里,其居舍与衙门里别的人员分隔开来。他们可以相互咨询,如果乐意,他们也可以保有完全的隐私。他们没有共同的办公室,各人在自己的屋子里处理他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