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没有任何权力,离婚最早也会是指丈夫与妻子的离婚。通奸是离婚的最主要原因,罗马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培育拥有纯正罗马血统的后代,而通奸的妻子则会污染纯正的血统,因此古罗马对通奸的惩罚是非常严重的。当场逮住的通奸者有的受鞭打,有的被阉割,有的交给familcestuprandus最后这种处罚指的是带了绿帽子的丈夫将与人通奸的妻子交给仆人和家臣去奸污。因为父权的绝对地位,离婚属于家里的私事,只能用私法解决,离婚的程序也由家族内部决定,法律不会进行干涉。有夫权婚姻的结束和缔结的时候相反。共食婚的解除需要夫妻再次在朱庇特神面前举行,通过共同拒食来表明双方离异。失效婚和买卖婚需要丈夫将妻子“卖给”第三者,再由第三者进行“再卖”来释放夫权。
离婚的建立可能要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或者更早,早在《十二铜表法》中关于离婚就有记载“(从妻子)夺回钥匙后,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在罗马人结婚后,丈夫会把家里的钥匙交给妻子保管,从这个条例中我们可以得知,丈夫是与妻子离婚了,只是具体事例和具体情况,我们不得而知。西塞罗将安东尼的离婚视为这种古老的离婚:“他命令他的夫人带着她自己的东西离开,根据《十二铜表法》拿走她的钥匙,他把她赶走了。
根据普鲁塔克写的罗慕路斯的一项法律允许丈夫和通奸的、毒害孩子的(包括流产?)、替换钥匙(没有尽责任做一个好的监护人)的妻子离婚。?除此原因之外丈夫提出离婚也是不允许的,一旦这么做了,丈夫的财产将被没收,一半分给妻子,另一半留给神祗。虽然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在罗马早期社会,离婚是几乎不存在的。当然,离婚的不存在不能说明罗马人缔结的都是永世长久的婚姻,而是因为离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妻子犯了错就要接受丈夫家庭的惩罚,他们往往不会选择离婚,男人犯了错女人是没有权力对其指责或是惩罚,更不用说提出离婚。
有文字考据的第一起罗马离婚发生在公元前230年,据说,安尼乌斯没有同朋友商议就和他的妻子(嫁给他的时候是一个处女)离婚了,因此被除去了议员的职位。之后在公元前3世纪发生了一个声名狼藉的离婚案,由议员卡维利乌斯·鲁伽提出。应卡维利乌斯?鲁伽的要求,他曾向监察官发誓他和他的妻子是为了生育孩子而结婚的,因此,因为他的妻子不能生育时他觉得有必要和她离婚。以妻子不孕为由的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不不少见,苏拉也以此为理由宣称与克洛莉娅断绝关系。奥卢斯?格里乌斯和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把鲁伽的这件事作为罗马的“第一个离婚事件”。
然而这次离婚令人恼怒和惊奇的不仅是因为提出离婚的理由,还有鲁伽拒绝归还妻子的嫁妆。“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也很称赞他的动机是可敬的,但是他补充道,他的行为受到同代人的指责,因为即使是非常渴望得到孩子,不能代替夫妻之间的忠诚。”通过这个故事我们知道,虽然罗马传统婚姻中不解除的。在这个时候,离婚也还是非常罕见的。但是即使是鲁伽的行为不好,他也有权利提出离婚,然而女性是完全没有这样的权利的,即使是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之下。这与传统罗马家庭的“父权”有着深刻的关系,之前我们也提到过,女性可以脱离“父权”成为自权人,但是不能构成新的家庭,因此在“夫权”盛行之时,女性是不可能提出离婚的,她们要么在出生的家庭权力之下,要么在丈夫家庭的权力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