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卖淫这一性活动,首先界定“卖淫”一词涵义,明确其覆盖的范围。当今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定义是20世纪初性学家爱文·布洛赫(IwanBloch)提出的,他认为卖淫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边缘形式,是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与不固定对象从事正常的或者反常的性活动一种商业形式。
这种定义方式既包括了女性,也涵盖着男性,前者通常被称为娼妓或者妓女,也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后者则是男妓。虽然男妓和妓女职业特征一样,但是笔者排除罗马男妓,因为本文关注的是娼妓作为女性对当时罗马社会产生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到罗马娼妓有三个特点,首先是性交易;第二是无差别不确定的性对象;第三是与性对象无感情性交。但古罗马娼妓与现当代娼妓的概念有些许差别。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娼妓不只是工作在妓院的女人,更是那些毫无羞耻地出卖自己的女人。古罗马娼妓概念更强调罗马社会为女性设定的道德要求,其范围不仅包括职业的娼妓女性,还包括那些男性眼中不道德的女性。罗马的卖淫制度在共和中期晚期逐渐走向成熟,形成自身一套完备的发展体系。直到基督教传播并成为罗马帝国国教,罗马的娼妓开始受到国家的强制打压,出现衰落趋势。
罗马人奉行一夫一妻的制度,严厉禁止公民重婚和妻妾成群,特殊情况下允许离婚再娶。婚姻的实质就是生育合格的罗马公民。定亲的时候,男子15、16岁尚未成年,女方也不满12岁,还没有到谈情说爱的阶段。所以爱情和婚姻并非互为结果,而是因两家利益而联姻的结果。男人娶妻目的是为了获得合法子嗣,既为家火的传承,也是为国效力的义务。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勤俭节约、朴实无华,以生育和养育子女为本职任务。古罗马人认为夫妻之间不宜有过于亲密的肌肤之亲。加图(Cato)曾将一个人驱除出元老院,就是因为这个人当着女儿的面亲吻了妻子。在《情爱自然史》一书中,作者认为早期罗马男女婚姻男女结合的原因是出于对宗教的虔诚信仰以及谋生手段的迫切需求。早期古罗马婚姻相对比较稳定,践行着质朴和严肃的准则。早期的罗马实行有夫权婚姻,女人由婚前受父亲控制的女儿转向婚后受丈夫控制的妻子。
夫权控制妻子一切方面。古罗马人将婚姻中男女两性的地位比为太阳与月亮的关系:月亮距离太阳太近会隐藏而消失。古罗马妇女在丈夫身旁时,应该努力成为瞩目的焦点;当丈夫不在身边,则要足不出户。公元前3世纪,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过着相互认同的和谐生活。这样的时代,婚外通奸现象和离婚情况较少发生,公共的娼妓制度尚未发展起来。娼妓也没有广阔的市场需求。所以娼妓只能游荡于罗马社会的黑暗角落,“迄至那时候,还没有像希腊艺妓(hetairai)一样的受过教育之妓女;也没有奥维德(Ovid)诗中那么美丽的娼妓”。
布匿战争胜利之后,古罗马由弱转强,成为了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帝国霸主。随着大量来自被征服地区的财富和奴隶涌入罗马,罗马进入奴隶制繁荣时期。公元前1世纪,意大利城内有200-300万奴隶,占到意大利总人口的百分之30多。
各行各业,家庭教师、美容师、个人奴仆、手工艺人等。奴隶劳动取代自由劳动,自由民逐渐脱离劳动,将大量财富、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城市享乐中。奴隶的大量介入改变着罗马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社会习俗。人们遗弃了传统的节俭和克制美德,开始寻欢作乐,纵情于声色,沉湎于奢侈糜烂的生活。塔西佗也感慨道:“世界的局面改变了,浑厚淳朴的罗马古风也已荡然无存。”
几个世纪以来罗马人紧绷的神经释放了,人性中被压抑的或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下的种种欲求悄然苏醒。有了如此多的财富,罗马贵族们以及中产阶级,迅速抛弃了简朴美德而转向了恣意奢华。
社会婚姻状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建立在双方形式上平等的无夫权婚姻盛行。在无夫权婚姻下,即使结婚,妻子也不再是丈夫的所属,但始终是其父亲家庭不可脱离的组成部分。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虽然女性的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但是的确获得了更多婚姻和性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女子出现频繁结婚、离婚、通奸行为。有一个女子竟然在5年中更换了8任丈夫。
不论是传统道德还是丈夫和法律的命令都无法使妇女安于家庭生活。男子的婚外生活更加丰富自由,甚至抱怨婚姻和厌烦妻子。罗马一个监察官米底库斯在一次公开讲演中指出:“我们的生活里要是没有了妻子,我们就省了结婚这个烦恼。”卢卡睿提乌斯将妻子和娼妓表现做了比较后得出妻子是隐忍的承受者。
由此可见,这个时候的古罗马虽然法律上规定是一夫一妻制度,实际上发展成为“一夫多妻”。性关系获得了极大的自由。婚姻仅仅是服务国家、尽公民义务、延续家火的手段和工具,是基于责任的结合而非双方感情作用的结果。
与此同时,在共和晚期,公共的娼妓制度逐渐成熟起来。公共娼妓要求备案在册(姓名、籍贯、价格),取得营业执照,宣誓终身执业,一切完备之后才能公开卖淫。因为传统观念认为将一个女人从事娼妓的职业公开化就已经是对她最严厉的处罚了。政府为了进行监督,专门设置一个负责此事的职官即营造官(aediles)。有了专门的从业规范以及监督体系之后,罗马公共娼妓制度具备了完备的组织。娼妓卖淫的场所包括妓院和酒店等变得热闹起来,又出现了以诗歌、唱歌、音乐、舞蹈赢取顾客欢心的艺妓。
共和末末期到帝国初期,一些上层富有的贵妇为了逃避通奸罪的严厉处罚,为了追求婚外性生活的自由,竟然逃离家庭,放弃尊贵的地位,公开宣称自己为娼妓。娼妓行为还获得了政府的认可。“罗马帝国时期,不但广开妓院,从公元66-175年还增加节日,在大竞技场散发妓院特许入门券,以此笼络下层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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