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娼妓的现最早可追溯至殷商时代的“巫娼”,此后在各朝历代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宋代以前的封建王朝并没有查禁娼妓,宫妓、官妓、家妓盛行,由官办的妓院反而成为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用于富国强军。至宋代,民间娼妓业迅猛发展,宋朝也在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始开娼禁,但其旨在纯洁吏治,防止官员的贪图享乐,并无大范围禁娼之举。
元代仿效宋代,着重处罚官吏,规定“诸职官频人.娼优之家者,断罪罢职。诸职官与娼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永不叙用”。无论是宋代还是元代,朝廷对娼妓的禁止主要是针对官吏,并且禁令在执行上十分松弛,以至于娼妓业经过宋元两代的发展已十分繁荣,据马可波罗记载,元大都京城内外就住有不下两万五千名公娼,可见元朝娼妓的发展规模。明代大力推行封建礼教,因而对官吏嫖娼行为也有很严厉的惩戒措施:“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与赦,终身弗叙”,但明朝统治混乱,加之政令普遍执行力差,禁娼也只停留在了政策上,并未认真执行。
尽管如此,与唐宋两代相比,明代娼妓“已不若唐宋之盛,渐有消沉之势”,但到了明代晚期娼妓业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史载“金陵都会之乡.杂妓名优,献媚争艳,络绎奔赴。垂杨影外,片玉壶中;秋笛频吹,春莺乍啭。虽宋广平铁石为肠,不能不为梅花做赋也。”从万历年间到清兵南下近百年间,金陵产生了不少名妓,如朱无瑕、郑无美、马湘兰、董小宛、卞玉京、柳如是、李香君等。“各地莺花亦颇繁盛。如大同‘婆娘’、扬州‘瘦马’,均为举世所艳称”。
清灭明王朝后,起初仍然保留了明朝时的乐籍制度。顺治元年(1644年)仍设教坊司。但清政府并未忘记明纵欲而国衰的历史教训。在国势基本稳定后,即开始大力整治娼妓问题。在“重典治娼”理路的指导下,从顺治直至嘉庆年间,清政府屡次颁令全面查禁娼妓,不单废止官妓,私娼也被禁止。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入侵,随后太平天国起义,国势日渐衰微,政府财政赤字日益增加,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清政府迫于时势而于1905年开始推行“寓禁于征”的治理理路,尽管主观上依然想通过“规范”以达治理之效,但却变相复活了绝迹已久的“官妓”,客观上助长了清末娼妓业的失控。可贵的是,颓势的清王朝并没有听之任之,依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