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贩卖长期存在,由于后者危害巨大,成为历代王朝严厉打击的对象。到了清朝,非法的人口贩卖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
清朝的人口贩卖往往伴随着暴力,甚至堪称残暴。1680年,山东一起人口拐卖案中,巴天容、巴世忠等人假借雇佣种田之名,将十二名逃荒的难民连哄带骗地带到京师,强迫其订立契约,卖给人口贩子陈三。被贩卖者在转手的过程中,稍一出声,就会遭受毒打。
1740年,罪犯俞九龄、陈大、富子交等人拐卖幼童,有的转卖出,有的杀掉食肉,并且把骨头炮制成药丸出售,以此获利。
在人口贩卖中,比较常用的手段就是迷药。乾隆年间,京城女子王刘氏曾用迷药拐带幼女十六名之多,官府几经寻访才将她拿获。同治年间,“京师地方,竟有施用邪术,迷拐幼小子女,展转售卖,为害闾阎”。
由于人口贩卖利润丰厚,某些官员也参与其中,出现官、贩相互勾结的情况。嘉庆初年,四川省有一股被称为“土豹”的匪徒劫掠妇女,用棉塞口,装入袋中,从江上运往湖北贩卖。所经关卡,胥吏得钱放行,路人看到了也不敢过问,州县官员佯装不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光绪年间,参将刁士枢、候补道颜培鼐向贵州贩卖人口的匪徒索取银两,发给护票,为其保驾护航。更有局绅道员冷超儒、同知杨训章“同恶相济,以致拐案叠出”。
在被拐卖的人口中,主要以妇女、幼童为主,他们的命运也各有不同。有的沦为奴婢、苦工;有的成为单身汉的妻子,做了传宗接代的工具;最悲惨的,往往被卖入下等的妓院,所接客人大多是些店员、吏役、打工者以及游手闲荡之人。
据《清碑类钞》记载:“金陵匪徒每于四方贩卖幼女,选俊秀者,调理其肌肤,修饰其衣履,延师教之,凡书画、管弦之类,无一不能。及瓜,则以重价售之巨室以为妾,或竟入妓院,曰养瘦马。故遇有贫家好女子,则百计诱之,辄有受其诳而悔莫及者。”可见,在人口贩卖中,女性往往受害最深。
到了清末,随着开口通商,洋商往来,被贩卖的人口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去向——被卖到国外充当苦工。同治年间,天津、福建、广东各通商口岸人口贩子与船上的水手相互勾结,时有迷拐幼童事件。对此,清廷“照会各国领事官,严禁洋船水手人等,不准在津买人”,但仍然是屡禁不止。
为了遏制非法贩卖人口的势头,《大清律例》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如果用药饼、邪术迷拐孩,首犯被判绞立决,从犯流放四千里之地充军。对于女人口贩子,拿其丈夫治罪;若丈夫不知情或没有丈夫,则以本人治罪。
虽然清朝惩治人贩子的法律相当完备,但人口贩卖还是愈演愈烈。一方面,是因为被贩卖的人口经过多次转手,导致证据不全,地方官无法及时破获;另一方面,人口买卖市场的巨大利润,也导致了一些不法之徒甘冒风险。
参考资料:徐珂《清稗类钞·棍骗类》,吴炽昌《寒窗闲话》,姚家儒、郭丽萍《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犯罪及治理对策》,韩树伟《论清代的略人略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