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鲜事 热点 曾国藩被指责法外用刑滥杀无辜,可从实际效果看他的做法并没有错

曾国藩被指责法外用刑滥杀无辜,可从实际效果看他的做法并没有错

长期以来,曾国藩头上都顶着一个不太好听的绰号——曾剃头、曾屠夫,这是人们指责他滥杀无辜,残酷镇压农民起义。曾国藩进士出身,又立志要成为圣贤,我们很难将滥杀无辜这样的事和他联系在一起,那么这两个绰号他到底是怎么得来的呢?

咸丰二年时,农民起义风起云涌,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的农民起义几乎是遍地开花,不仅仅是太平军。以湖南省来说,各地区的会党纷纷起义,尽管规模不大,但已经对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发起了挑战。形势更为严峻的是,一旦这些会党起义形成规模,就会和太平军一样无法遏制。

这一年底,曾国藩带着他的湘勇来到长沙,他一方面是要防止太平军由江西进入湖南,另一方面就是要镇压这些会党。为此,曾国藩制定的策略便是“就地正法”,其具体办法是令各地团练头子直接捕杀和捆送形迹可疑、眉眼不顺之人,或令各县就地处决,或送往省城交他审讯。

曾国藩还提倡以本乡、本族之士绅捕杀本乡、本族敢于反抗之民,“轻则治以家刑,重则置之死地”,生杀大权尽归团练头子、族长掌握。这样,既能了解实际情况,又可避免引起乡村和宗族之间的争斗。

起初,曾国藩和湖南巡抚张亮基商定,各地团练头子抓到会党成员后,一律交给湖南的首县善化县审理,但后来曾国藩觉得这样杀人的速度不够快,于是便成立一个叫“审案局”的机构,专门负责审讯和杀人。事实上,曾国藩最担心的是,地方官吏腐败无能,办事效率低下,不能胜任这一工作。

不得已之下,曾国藩这才在司法机关之外设置了审案局,只要犯人解到,重则立决,轻则毙之杖下,又轻者鞭之千百。审案局办案不依照任何法律条文,也不需要任何证据,只是以地方士绅的言词和要求为依据,稍加讯问,立即结案,这些人一到了审案局,几乎是没有活着出去的。

曾国藩的这种做法让人很不解,这不是目无王法,滥杀无辜吗?如果我们都能看到这一层,曾国藩本人自然也会清楚,他之所以用非常手段,不外乎有两个目的:

一,制造白色恐怖,使当地群众不敢接近太平军。

当曾国藩听说江西百姓纷纷欢迎太平军,并以粮食、用品接济时,他很得咬牙切齿,认为只有“使民畏我远过于畏贼”,才能达到孤立太平军的目的。这样,即便是太平军进入湖南,得不到当地群众的支持,也就无所作为了。

二,杀一儆百,让群众屈服于统治者。

曾国藩认为,由于几十年官府腐败,该办的案不办,该杀的人不杀,导致民众反抗情绪高涨。加上太平天国革命的鼓舞,民众们纷纷认为大清的法律无法信任,官府不足畏惧。因此,他采取严刑峻法,大开杀戒,试图打消人民企图摆脱清朝统治的念头,让那些即将起来造反的人重新回到封建秩序中来。

应该说,曾国藩对当时湖南形势判断是很准确的,虽然太平军离开湖南,但潜在的威胁很大,他们正在积极活动,准备发起较大规模的起义。由于曾国藩的残酷镇压,致使已经发动起来的起义尽数被扑灭,正在酝酿的起义也销声匿迹,被冲乱的封建秩序迅速得以恢复。

但是,曾国藩如此残忍的屠杀会党群众,不仅为广大人民所切齿痛恨,也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一时间“曾剃头”、“曾屠夫”之类的绰号和各种诅咒传遍湖南乃至全国,并遭到一部分士绅和官员的反对。幸运的是,最高统治者咸丰皇帝对他的做法持赞成意见。

咸丰三年二月曾国藩上了一道奏折,详细描述了湖南的情况,并为自己做出辩解:“当此有事之秋,强弱相吞,大小相侵,不诛锄其刁悍害民者,则善良终无聊生之日,不敢不威猛救时,以求于地方有益。”咸丰在奏折上批示:“办理土匪,必须从严,务期根诛净尽。”

正当曾国藩在湖南官场中处境极为孤立的时候,得到了咸丰帝这个朱批,如获尚方宝剑,再不怕地方官员的反对和舆论的谴责。这样,曾国藩就在近代史上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撇开一切法令条文和司法机关,不经任何法律程序,随意抓人、杀人,这也是他受到批判的主要原因。但同时也该承认,曾国藩非常之时用非常手段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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