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是中国历史上比较混乱的一个时期,它是清朝到新中国的一个过渡期,这段时期无数仁人志士向外寻求富国强兵之道,突然之间和国际接轨,大量西方的新思想冲击着传统文化,尤其是对女性的影响最大,很多女性都追求男女平等,想要改变千年以来女性弱势的局面,虽然这样的冲击出现出现了很多才女,但是也有很多极端的事情,比如今天所说的这件案子,两个民国女性QJ1个男子,最终导致男子死亡,就算今天也让人大跌眼镜。
曹汝霖《奸非致死之辩诉》这样记载:宝山某镇,有周姓姊妹,凤宝、蓉宝。虽属村姑,而丰致嫣然。惟天性风骚,时与乡无赖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间脱花,适某店学徒李甲,途经其处,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缠绵。时正夕照西沉,金风送爽,某学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脱而死。时儿女手足无措,呆若木鸡,适有警示过此,遂为所见,询得实情,带回所中。
但是这件事太过稀奇,警察将这个案件送到县知事手里的时候,他却犯难了,因为仅仅凭借现有的材料根本无法确定究竟是二女QJ了李甲还是李甲QJ了二女,最难办的是没有目击证人,但是这个知事并不糊涂,他找人做了详细调查,群众都说李甲是个老实人,不可能做出那样的事,倒是二女平日里风流成性,无欢不谈,所以知事认为二女QJ李甲的可能性最大。
虽然基本能大致确定案情,但是当时的法律和现在一样,并没有规定QJ男人是犯罪行为,只是规定QJ女性是犯罪,但是李甲死亡却是事实,要是不对二女进行处罚,好像也说不过去,显现不出来法律的威严,苦思冥想之后知事下了这样的结论:周氏姐妹QJ李甲并致其死亡,犯有过失杀人罪,但李甲也是“初尝风月”,亦坐“贪欢情节”。因此,判处周氏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
原本按照这样的判决也是合情合理,就在知事将这些罪名纳入处罚的时候,号称“民国第一大律师”的曹汝霖(后来成为了汉奸,五四运动时期“火烧赵家楼”烧的就是曹汝霖的家)听说了此事后义愤填膺,到处对人散播:“这个鬼地方(案发地)就没有人懂法吗?”这件事传开后这两姐妹找到曹汝霖做辩护人再次上诉,而曹汝霖为了显示自己的才能分文不取,随后他写好了诉状交给二审法院(也就是当时的江苏高等法院)。
曹汝霖在二审法院上极力为周氏姐妹辩护,主要就是两点:其一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禁风的少女,“既无强迫成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假如不是李甲自愿,周氏姐妹女流之辈怎么可能得逞呢?其二是李甲已经死亡,又没有人亲眼目睹过程,可以说是死无对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甲是非自愿的。所以曹汝霖认为周氏姐妹表面上是“强奸”李甲,其实是“通奸”,所以对于周氏姐妹应该当无罪论处。
面对这些辩护,江苏高等法院也拿不定主意,于是请示当时的京师大理院和总检察厅,最终二机关都同意了曹汝霖的意见,周氏姐妹被无罪释放,这件事就这样完结,自古都是男性QJ女性的多,女子QJ男子的却是少见,也算是一桩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