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5年1月8日,聚在广州的外国商人们被召集到广东按察使衙门,感受几千公里外北京紫禁城中的大清皇帝的愤怒。
皇帝的愤怒源自广州黄埔港海面上的一起命案: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为“休斯女士号”的英国港脚船在鸣放礼炮时,误杀了附近的两名华人看客,肇事炮手畏罪潜逃。英国人本来认为这不过是一起不幸的意外事故,那名炮手顶多算过失杀人加逃逸,但大清官员却不依不饶,在索要凶犯不得后,扣押了“休斯女士号”的商业代理人,并且威胁将会断绝英国商馆的饮食,禁止所有英国船只离开广州。英国人则召集舰船兵临广州,眼看鸦片战争将提前56年爆发。
但最终,双方都认为为一名低微的炮手和两个背运的礼炮看客而大动干戈太不值得。于是,在清廷相关部门含糊其辞地作出凶犯将会得到公正审判并在审明无罪后即行开释的许诺后,英国人交出了后来捉到的炮手。
可最终结果却令所有西方人惊骇不已:皇帝对英国人拖延交付凶犯一事龙颜大怒,下达谕旨要对其严惩。更出乎意料的是,就在他们在广东按察使衙门聆听皇帝谕旨时,肇事炮手已在郊外被处死了。
行刑的方式是绞刑,英国人还得感谢皇帝的仁泽深厚——按寻常斗殴毙命案犯处理的话,应绞死两个英国人抵数,但这次只处死了一人,而且没有用血腥的砍头,还将扣押的商业代理人放了回来。
这一事件教给了英国人两个词:“连坐”和“以死抵死”——为了抓捕一名罪犯竟然无理羁押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并且还将所有在广州的英国人扣为人质。不推定犯罪动机,没有陪审团,没有证据展示,没有律师辩论,只根据杀人偿命这样的原始律条就判处死刑;甚至在官方做出了公正审判、无罪开释的承诺后,还对犯人进行秘密处决。毫无疑问,清朝法律的野蛮、粗鄙、不公不义、草菅人命几乎侵犯了所有西方式原则,给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绝不能让大清官府对臣民所行使的绝对专制权力运用到我们头上”,因此英国人决定寻找一个既不让本国无辜人民受到伤害、又可以让清廷满意的方法。他们想到的解决方案是:由清廷划给英方一个通商口岸,在此通商口岸内“华人可处于大清司法管辖下,但英国臣民则服从英国法律”——享有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
1787年,一支英国使团肩负着这个使命踏上前往大清国的旅程,但使节本人出师未捷,死在途中。接下来是著名的马嘎尔尼伯爵,1793年,他以祝寿之名对华访问。但结果众所周知,在“该不该跪”的问题上,皇帝用一纸严旨把“红夷”驱逐回国。这次出使的最大成果,是马嘎尔尼的随访记录成了当时的畅销书,其中自然少不了关于大清残忍酷刑的描写,还配上了随行画师出色的酷刑纪实水彩画。
在之后的50年里,洋人小心翼翼,不让自己的同胞陷入大清“不公不义”的司法和酷刑中。他们找到了大清司法的灰暗地带——只要悄悄塞给大清官员一笔钱财“意思”一下,大清官员就不会弄得他们“不好意思”。1807年,英国战舰上的一群水手在劣质酒精的驱使下聚众斗殴,还打死了一个华人,“意思”的作用在此时凸显,官员最终判定罚肇事水手12.42两白银了事。1820年和1821年的两起英国船员杀死华人案也都以同样的方式了结。在1820年的案件中,想翻案上访的死者家属甚至还遭到大清官员的严惩。
但在1821年,初来大清不久的美国人倒了霉。美国商船的一名水手不小心从船上丢下的坛子将一名华人妇女砸死了,这是一桩很明显的过失杀人案,深谙大清习俗的美国领事拿出15000银圆,让船长摆平这件事。但船长深信水手无意伤人,纯属无辜,理应“接受公平的审判,还其清白”。水手被交给清廷相关部门,四天后,美国人得到一具伤痕累累的尸体——这就是西方人相信大清司法公正的下场。
1869年8月31日,英国人卓尔哲因故意杀人罪在上海租界监狱被处决。这离“休斯女士号”那名被绞死的炮手所引爆的冲突已经过去了85年。这一次,是洋人对另外一名洋人执行绞刑,在场观看的大清官员和英国领事都感到非常满意。事实上,这是依照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治外法权条款,由大清官员和英国领事共同会审判定的一起案件。
案件的始末很简单。1869年6月23日早晨,华人王阿然和陈唔乃像往常一样到船厂上班。卓尔哲是这个船厂的守更人,正在做饼吃,王阿然恰好放了一个很臭的屁,卓尔哲破口大骂,引爆了这场争端,最终,王阿然被卓尔哲用洋枪打死,陈唔乃被打断了一根手指。
这是一件手段残忍的凶杀案,凶手理应被判处极刑,对此,清廷和英国双方均无异议。争端只有一点,就是量刑。大清官员认为像这样罪大恶极的凶手应当判处斩首,绑赴市曹处决,才能“儆凶顽而伸死者”,但英方却认为西方没有斩首之刑,主张判处绞刑。
比之斩首之血腥酷烈,绞刑自然更合乎人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西方人的影响下,法律量刑正朝着以人道为取向的价值观迈进。实际上,大清官员并没有意识到大清传统的法律体系,正通过一个个这样的华洋案件的判决,在西方法律体系的渗透下节节退缩。
从某种程度上,这对乐于看热闹的民众是一个损失——绞刑毕竟不如砍头好看。但即使是在清国眼中愚顽的民众,也懂得如何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从1870年开始,会审公廨(由大清会审官与外方陪审官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的机构)便规定,涉讼当事人,无论华人还是洋人,都有权延聘外籍律师为其辩护。
华人为了能在打官司中用上律师,往往争取将一般的华人间诉讼案,牵涉为华洋冲突案件。面对如此多的民众积极踊跃地为政府制造华洋矛盾,大清官员不得不下令“如查系假托,律师不能到堂”。但在外国领事以“华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干预下,“华案亦许律师辩护”。
19世纪80年代的大清官员渐渐发现自己的处境十分尴尬——1869年绞死英国人卓尔哲所带来的那种满足感,已经被越来越强烈的紧迫感取代。西方法律体系正在驱逐大清传统的法律体系,那个曾经为大清官员所适应的由“明镜高悬”、惊堂木和板子组成的旧时代行将就木;一个陪审团、律师、起诉书、调查报告和法庭辩论组成的新时代,即将到来。
有趣,有料,有深度作者|李夏恩来源|《百家讲坛》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