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古罗马共和时期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古罗马的历史分期。
古罗马分为罗马王政时期、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帝国时期,在王政时期,就出现了贵族和平民两大阶级。
当时,有部分氏族率先富裕,他们开始使用特权,不仅霸占公共财物,还占有并使用奴隶,长此以往他们就变成了贵族。
古罗马共和时期的阶级
有人富裕也就会有人贫穷,那些贫困的穷人们只能依附于贵族门下,用自己的劳动和履行的义务换取贵族的保护。
于是,第一大阶级就出现了贵族和被保护人这样的剥削和被剥削两个小阶级。
与此同时,另一大阶级——平民,这些人大多被认为是从外地移居过来的,或者是被征服地区的居民,这些人拥有自由,可以拥有土地,但必须交税和服兵役。
平民没有权力去管理国家,却要履行基本义务,这势必会引起平民和贵族间的矛盾,这也为共和时期的阶级斗争埋下了伏笔。
并且罗马是一个对家庭传承十分看重的民族,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你的祖上在王政时期不是贵族的话,那么无论你如何努力也无法踏入元老院的大门。
这其实在早期没有什么不妥,因为那时平民基本都很贫穷,每天除了工作劳动也没有什么时间去思考有关权力的问题,平民那时并没有什么野心。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平民家族通过几辈人的努力,积累了足够的财富,这时他们有了时间和精力去思索,陡然发觉自己有地位有财富,却没有权力,这势必会引起他们的不满。
古罗马共和时期的阶级斗争
平民中的有钱人们于是开启他们的反抗,他们首先把目光投向了粮价和债务问题上,因为这两个问题最为平民所关心。
这种办法好像很奏效,每当罗马城内的物价有波动,贫农无力支付自己的生活时,这些平民中的有钱人们就会动员自己的支持者,逼迫贵族执政者们给出解决方案。
这些人只有钱和拥趸,没有真正的权力,与他们而言,手中最大的武器就是“脱离”,换种说法就是不作为,或者说是非暴力不合作的一种。
虽然这群平民没权,但贵族架不住他们人多啊,一旦众人不再听执政者的命令,国家就没法正常运作,贵族们只能妥协。
到公元前490年,平民们就被允许有自己的保民官,这些人虽然咋一看没什么权力,但是时间的力量的无穷,他们后来成了平民阶级的真正领导者,甚至效仿贵族在神庙开展祭祀仪式。
一开始平民和贵族的统治者双方基本互不相关,但当时间来到公元前3世纪时,平民中的保民官已经获得了“协助权”,这项权力可以阻止贵族执政者专政独行,因为这项权力,平民甚至可以不被处死如果保民官站在他与贵族之间。
但是很明显,保民官并不会满足平民对权力的渴望,他们仅有生命的保障,却无法领军甚至决定国家大事。
也算是天佑平民阶级吧,他们获得了来自贵族内部的帮助,历经了十年的坎坷与奋斗,罗马群众和贵族执政者终于同意了向平民开放执政官选举的提案。
自此,每年的两位执政官必须有一位来自平民,这使得从来未登上政治舞台的平民中的有才者有了用武之地。
古罗马时期的债务矛盾
平民和贵族还有第二个阶级矛盾,就是债务问题。
债务问题之所以严重,是因为它不仅很难有一个让平民和贵族都满意的平衡点,还在于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提及相关具体标准。
塔西佗的《编年史》明确提及了债务人反对继续以独裁官凯撒的法律所禁止的利率放贷的高利贷者的暴动。
“罗马自古以来就反对高利贷,高利贷是叛乱和不和的经常源泉,甚至在较早的道德还未堕落的社会里,人们已经对它采取限制措施了。”
这说明了古罗马人在十大执政官执政之前就开始反高利贷,因为作为那一时期债务人,一旦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受到的刑罚甚至比《十二表法》还严重。
所以那时的债务人更愿意服从债务口约,即一种债务奴隶自发地“屈从”于作为放贷方家父的形式。
古罗马共和时期的反高利贷法
在《十二表法》中,记载了古罗马的最高利率为十二分之一,但这仅在塔西佗的《编年史》中被明确记载了,按理来说,这并不能作为一个完美的证据,即使十二分之一这个数字是正确的,利率的定义是否有变却不得而知。
但如果考虑得到考古发现佐证的塞尔维尤斯·图留斯时期的铸币和历史现实的话就太复杂高深了,并且与这个主题无甚相关。
“盗贼处罚两倍,贷款取利者四倍,我们的先人持这种观点,并这样写在法律中。从而可以断定,贷款取利者是比盗贼坏得多的市民。”(加图《农业志·前言I》)
这句话常常被用来补充《十二表法》,这个观点明确地指出了古罗马人和现代人价值观的不同,并且指出了关于反高利贷法的复杂性及当时人们对借贷者的厌恶。
直到公元前347年,平民会议决定把最高利率降到二十四分之一,并将贷款平均分为三年,但第四部分必须马上支付,这对平民借贷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压力上的缓解,那年只有不征税和不招募军队能令人松一口气了。
究其根本原因,元老院在乎的不是平民的困难与否,而是社会诚信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安定。
塔西佗《编年史》记载:“最终完全禁止利息。”
但他的叙述可能并不准确,我们可以参考另一文献,“除此而外,我还发现有些作家提到,平民保民官路求斯·革努求斯向平民提议立法禁止有息放债。”
还记得上面提到的加图的《农业法》吗?他在前言中提到对高利贷者四倍的罚金,这被认为是对高利贷者的一种类似于强制性(法律性)的惩罚,如果借贷者支付了超过法定最高利息的话,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拘禁之诉惩罚高利贷者。
总结
虽然这些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统治者提出的反高利贷法,但是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古罗马平民的债务过重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情绪紧张的问题,因此,这项法律可能给古罗马带来的不是债务问题的解决,而是进一步的暗中的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