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二年,云贵总督恒文按惯例为皇帝准备“土贡”。因云南产金,他就准备购买黄金制作几个金手炉献给皇帝。按照当时行情,一两黄金最起码可以兑换十四两银子。恒文以购买为名行勒索之实,每收一两黄金仅仅支付十两银子。
因贪占小便宜致六十名官员受罚
此事被云南巡抚兼右副都御史郭一裕揭发后,乾隆颇感意外,因为恒文头脑灵活,能力突出,一直深受他的信任。
虽然乾隆皇帝认为“恒文历任封疆,受恩最重,当不应如此”,但因事涉贪污指控,还是立即派刑部尚书刘统勋为钦差大臣前往严查。经过审查,结果证明此事属实。虽然案情轻微,但乾隆皇帝仍决定赐恒文自尽。后来,因查出此事之缘起是下属怂恿,情有可原之处,仍改为终身监禁。此案中,率先揭发的云南巡抚郭一裕也因涉案被流放,给恒文买金子帮过忙的云南布政使、云南按察使被革职。不仅如此,云南及外省还有五十余名州县主要官员或因涉及该案或因知情不报,也一并被交吏部察议,受到了处罚。
官员事涉腐败,即使级别高、情节轻,也绝不轻恕,且凡是涉案官员全部处理。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乾隆在其统治前期对腐败问题的惩处力度。
实际上,乾隆这位人们普遍认为温和、仁慈的君主,在惩治贪官上,无论是力度还是手腕都远比其以严苛闻名的父亲雍正严厉、强硬。其统治前期,先后查处了三十几起封疆大吏侵贪案。这固然与其本人继位之初的励精图治有关,更与当时监察制度逐渐完备并不断发挥效力不无关系。
乾隆画像
科道合一 强化都察院职责
清代建立以后,几代君主在继承明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到乾隆前期已建立中央监察系统:都察院。
作为清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主要职责是参与议奏皇帝交办的大事;登记转抄皇帝批件,检查注销各关系衙门的文件案卷;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死刑和其他重大案件等。都察院设左都御史为主官,左副都御史为副官,满汉各二人,其官衔特点为左系科。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为各省督抚(总督、巡抚)的兼衔,属于非京官。上文中,首先揭发云贵总督恒文的郭一裕就是云南巡抚兼右副都御史。
都察院下设的履行监察职能的机构主要包括六科、十五道、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和五城察院等。
顾名思义,六科为六个部门,分别为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分别对应六部实行监察。清初,六科沿袭明朝的制度,还是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都察院。雍正元年,为提高监察机关的职能,加强皇权,实行“科道合一”的改革,即把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并列,行使监察职能。这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上是一个较大的机构变革,它是清代监察制度强化和完备的重要标志。据《清文献通考卷八十二职官考》记载,六科的职责主要是“掌言职,传达纶间,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有封驳即闻”。
十五道是都察院下设的又一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监察地方。十五道对地方的监察,根据行省进行划分,分为京畿、河南、江南、浙江、江西、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十五道。各道的职官主要为掌印监察御史、监察御史、笔帖式和经乘,各自履行监察职责。在清代,十五道并非一直不变。例如在光绪三十二年,就发生了江南道改为江苏道和安徽道,湖广道改为湖南道和湖北道等变化。
此外,清代中央监察体系还增设了两个机构,即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和五城察院。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设立于雍正八年,主要职责是稽察各部院及八旗谕旨特交之事。五城察院直属于都察院,是负责稽查京城的监察机关,五城是指东、西、中、南、北五城,各城设置一个监察机构——察院,遂称五城察院,也称为五城御史衙门。关于五城察院的主管事项,不同时期虽有所不同,但主要是稽查京城治安、整顿地方风俗、厘剔官场奸弊。
双重监察体系逐步完善
清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实行双重监察体系:一是前文所述的以十五道监察御史分理各省刑名,对内外百官进行监察。二是在都察院外设置由总督、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二者分别为总督之系衔、巡抚之系衔,对省设的提刑按察使司、道设的按察使副史、佥事(又称“巡道”)进行统辖。
清代总督虽是正式的地方行政长官,但他们兼有监察地方之责。《清史稿职官三》记载“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总督为二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皆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因此,总督实际上是兼职的地方最高监察官。
清代十八个行省中,除直隶、四川不设巡抚(抚职由总督兼)外,其余十六个行省各置巡抚一员,巡抚职掌与总督相同,兼理军政、民政,其地位和权力略低于总督。巡抚为从品,加副都御史及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全省所属之诸道及府、州、县官吏之称职与否,均由巡抚考察、举劾而决定升黜。由于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故其也属于兼职的地方监察官。明白了这些制度规定,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身为巡抚的郭一裕敢于举报云贵总督恒文了。因为,他们虽为上下级,但相差并不多,且郭一裕身兼御史之职。
按察使司是清代各省中最高级别的专职监察机构。全国设按察使十八人,毎省一人,正三品。各省按察使司内部机构一般设有经历司、照磨司和司狱司。《清史稿职官三》记载按察使的职责为:“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视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
清代在省与府(州、厅)之间,设道。除少数省之外,各省都设有守道、巡道,守道掌钱谷,巡道主监察和刑狱,道员兼有监察地方之职责。
保护监察官免受报复
清代初期的几代君主十分注重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
制定完善律法规则是加强对监察官监督的重要举措。清朝规制监察制度的法规主要有两部《钦定台规》和《都察院则例》。乾隆八年颁布的《钦定台规》主要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通例”八个部分,分别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职权、监察对象、基本任务和监察官应遵守的纪律和奖惩办法以及对科道官任免的规定等。继《台规》颁布后,都察院又汇总了以往制定的若干监察则例,汇编为《都察院则例》,对实施监察的行为准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钦定台规》和《都察院则例》的制定,在法律的层面有效防止了监察官滥用权力。
密折奏事制度,既是保护监察官的制度,也是加强监督的重要方式。由于担心监察官遭受报复,雍正三年规定,满族汉族的监察官员,凡有关内外朝政吏治的事情奏报,每人写好奏折,密封好进呈皇帝。禁止互相通知访问,禁止和家人朋友商量,只把自己知道的事情据实奏报即可。到乾隆时期,他不仅通过这一制度监察大臣的举动,而且对同一个人往往令多人考察,以确保掌握全面真实情况。比如乾隆十一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开泰回禀说,鄂氏年老体衰,不过尚能正常办公。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不过数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后批示,“非但此也!鄂弥达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属员,亦间有收受礼物者,操兵全不阅看……”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所有高级官员时刻感觉处于监察之中,而且监察官也有如履薄冰之感。
清代建立后至乾隆前期,监察制度体系达到了统一高效、严密完备的程度,对整饬吏治腐败、确保国家正常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把清王朝推向了盛世之巅。
和珅画像
然而也要看到,这一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皇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王朝的内在矛盾。在乾隆统治后期,尤其是和珅当政后,官场“上下相蒙,惟事婪赃渎货,始加蚕食,渐至鲸吞”。在极为污浊的环境中,监察官也不能独善其身,他们有为人言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尽管仍有不少洁身自好的御史,但已难力挽狂澜。